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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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Children's education insurance (b) clause(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27保险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指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一种保险,旨在为他们的教育和成长提供保障。

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规定,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一种更加全面和可靠的教育保险选择。

一、投保对象和意义子女教育保险适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其投保意义主要在于提供教育保障,使孩子们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

此外,子女教育保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使父母更加安心地面对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二、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规定了以下的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1.教育费用补偿金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重大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补偿金,用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2.特别重疾津贴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特别重疾津贴,用于医疗支出和日常生活。

3.万一身故豁免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免除其余保险期间的保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以资抚慰家属。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规定了以下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偿金等费用,用于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2.特别重疾津贴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一定的特别重疾津贴,以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用于抚慰家属和保障孩子们的教育和成长。

责任免除方面,保险公司将不承保下列情况: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自杀;2.被保险人患有良性肿瘤、精神疾病等特定性质的疾病;3.被保险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较为低廉,使用周期也相对较长,能够提供更加长期和稳定的保障。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针对子女教育而购买保险的产品。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文件,旨在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份单子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该条款的总则是对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基本定义和责任进行说明。

其中,保险人是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个人或组织,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的个人。

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生效和终止的条件。

第二章保险责任该章节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在投保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基金给投保人的子女。

保险责任期限为合同的保险期限。

第三章保险费和费率该章规定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年龄、保险期限和所选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保险费率。

第四章保险金给付该章节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方式。

如果投保人的子女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保险人就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基金。

保险金可以在合同期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该章节针对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双方同意,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保险合同,也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

第六章保险合同纠纷解决该章对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果两者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端,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寻求解决办法。

第七章附则该章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保险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效力等。

总体来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和其子女的教育保险利益。

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应认真了解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并逐一核实各项规定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和条件。

2025年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2025年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下: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该金额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费用。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等级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该金额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费用。

3. 超龄退保被保险人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时,本公司将根据超龄退保价值表,按保险合同规定退还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减去合同约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保险金。

4. 保险费用1.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表按每万元的保险金额计算的。

2.手续费本公司根据实际承担的费用和比例扣除。

5.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1.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2.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相关手续和材料的情况下,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6.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投保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具体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原则和规定。

7. 其他注意事项1.投保人大额财产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及家族病史等有关事项。

2.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或虚构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 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如与保险单、投保书、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条款不一致,以此条款为准。

结论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是一种能够确保孩子在家长意外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等意外情况下,仍能够保障孩子教育的种保险。

在购买该保险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及家族病史等有关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本条款旨在为购买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的子女提供全面的教育保障。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计划保障被保险人的子女,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享有下列教育保障责任:(1)幼儿园费用保障:在被保险子女年满3岁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幼儿园学费的支付。

(2)小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小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小学学费的支付。

(3)中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中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中学学费的支付。

(4)大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大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大学学费的支付。

1.2 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子女教育费用的支付,并不包括其他与教育无关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用2.1 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21周岁之日止。

2.2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按照本保险计划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缴纳。

保费的支付频率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等形式。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3.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子女的具体情况和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2 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被保险子女进行教育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的生效期内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日期将作为终止合同的日期,但保险公司在扣除可能产生的终止费用后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2 当被保险子女达到21岁或完成大学教育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投保声明和责任免除5.1 申请购买本保险计划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5.2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子女的教育保障责任免除:(1)被保险子女的教育费用未按时交纳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被保险子女因参与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导致学校退学或受罚。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6)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6)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形式,其目的是在被保险人不幸逝世或发生意外伤残时,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教育资金或生活资金。

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是当时最新的标准,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所提到的被保险人是指已婚且拥有子女的人。

另外,该保险是以一年为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费,通常按年缴纳。

其次,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去世或发生意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子女教育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本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0%-100%。

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子女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预备教育金和安置金。

预备教育金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残,且该伤残符合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安置金则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情况,给予的一笔补偿金。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但已交纳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子女教育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价格,并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合适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总之,子女教育保险的出现,有效地保障了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资金和生活资金,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不幸去世或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下,可以让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不致受到过大的影响。

但被保险人在选购子女教育保险时,还需慎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保险人〔甲方〕:____投保人〔乙方〕:____被保险人〔子女〕:____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鉴于乙方希望通过甲方提供的子女教育保险,为其子女的教育费用提供保障。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保险效劳。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就子女教育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乙方子女的教育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乙方子女在教育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承当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子女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子女到达合同约定的教育阶段,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基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教育基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保险费的金额为每年/半年/季度/每月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五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乙方应在乙方子女到达合同约定的教育阶段后,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申请保险金的给付。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子女的安康状况及其他影响保险人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保险费。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子女符合条件时给付保险金。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并在乙方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效劳与支持。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专为孩子们提供教育保障的保险。

而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则是对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具体条款进行规范和说明的文档。

一、保险责任和受益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受益人。

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孩子成年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全残导致无法工作,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作为孩子们的教育费用。

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孩子或法定监护人。

二、保险金额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金额。

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教育需求、教育阶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可以选择分次或一次性交纳保费。

被保险人的孩子在需要教育费用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学校收费明细、成绩单等。

三、投保年龄和保障期限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投保年龄和保障期限。

子女教育保险的投保年龄通常为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未满45周岁的被保险人。

保障期限通常为受保险人达到18岁至25岁之间,可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四、免责条款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免责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2.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

总的来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为广大家长提供了一个清晰、全面的保险合同模板,方便大家购买和理赔。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购买一份子女教育保险,为孩子的未来保障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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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49527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Children's education insurance (b) clause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XX图文设计YuWen Graphic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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