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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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国发〔2008〕10 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doc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doc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养老金双轨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的要比企业多不少,社会上关于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一直很高。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起了解下吧。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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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更新:2018-10-24 23:15:34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黑龙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10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

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关于改革范围。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另外还有两个群体: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比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黑龙江社保的政策

黑龙江社保的政策

黑龙江社保的政策黑龙江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社保政策是指政府在某种社会价值理念指导下,为了达成一定的社会目标期望,而制定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方面的一系列方略、法令、办法、条例的总和,它们旨在对个人与群体生命周期内的生活风险进行干预,并提供社会安全支持。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社保政策最新消息的*,欢迎大家阅读!黑龙江社保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是多少,黑龙江社保缴纳基数,黑龙江单位社保缴纳比例,企业公司缴费基数。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档次)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去年社平工资为2438.42元/月。

如按9.5%比例缴纳,每月缴费额为2438.42*9.5%+5(大额医疗救助)=236.65元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每年交的钱都算个人账户吗,肯定不是,因为社保是按统筹管理,只有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做为统筹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中间停交补交可以吗?可以,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交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093经济智库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与对策2015年10月,黑龙江省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黑政发[15]30号),这之后黑龙江省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于此同时,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因此,加快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步伐刻不容缓。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逐步得到落实,黑龙江省也不断出台一系列相关制度。

目前,黑龙江省基本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制度,稳步实现养老保险的并轨。

但在相关制度与政策实施过程中,因为地域间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致使两者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差异性。

例如,对于改革前原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政策给出了实施意见,但是对于改革前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问题未做出明确说明。

养老金待遇面临难题。

从短期的改革结果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改革之后,员工能够明显感受到自身的工资福利待遇下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没有执行到位,而个人必需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致使员工在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持续完善。

从长期的实施趋势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后,养老保险由财政保障模式部分转变为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具有不确定性,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持续推进的一大难点。

享有权利与缴费义务不对等。

按照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25%,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10%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黑龙江省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与实际缴纳费用不挂钩的政策,员工只需在职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就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国家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0年9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六)私营企业;(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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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可编辑) 精选资料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相同投入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这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最新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年月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年月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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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相同投入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这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最新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
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
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

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
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

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
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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