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立法形式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一方(融资租赁公司)在另一方(承租人)要求下,根据约定将特定资产购买或订立购买合同,并将该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
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技术更新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有以下几点:1.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了合同编的规范。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第四编,其中包括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类合同规范。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租赁和融资特点的经营模式,其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实施和终止等均受到合同法的规范。
借助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2.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前要求租赁人和承租人对合同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3.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强调了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对于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来说,他们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协商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承租人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理解合同的条款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4.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争议,例如租金支付纠纷、租赁物归还问题等。
民法典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这为其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将在民法典的指引下进一步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法释〔xx〕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xx年2月24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理解与适用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
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答: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
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
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人1 / 12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
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
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14年最终公布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金融通方式。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商业关系,司法解释在这个领域的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并分享对该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2.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一个当事人(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协议,购买某种长期使用资产,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出租人将资产的所有权保留为自己,同时承租人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购买资产。
3. 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具有合同租赁和证券性质的双重属性,因此其法律地位较为复杂。
据我理解,融资租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从合同法和金融法两个方面来考虑。
合同法主要适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事项,而金融法则强调资金融通和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4.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重要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的解释和裁决,具有约束力。
这些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有助于维护租赁交易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为该领域的合同纠纷审理提供了指导。
5.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在融资租赁领域,司法解释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5.1. 约束力原则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租赁交易中应遵守相关解释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5.2. 最新解释原则如果出现多个版本的司法解释,最新的解释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权。
这是因为司法解释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所改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求,新解释的发布更具权威性。
5.3. 解释的灵活性司法解释应具有灵活性,以适应各种实际情况的变化。
在融资租赁中,由于资产种类和租赁模式的多样性,解释应能够根据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角度解读《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角度解读《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新年伊始,《民法典》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颁布的司法解释也同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融资租赁解释)也赫然在列。
一、重点条文解析:权责明晰,灵活变通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新融资租赁解释再次明确,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而不应拘泥于相关合同的名义和形式。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案件是法院否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最主要体现。
该类案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为了追求或者掩盖双方资金借贷的意图,通过虚构租赁物或夸大租赁物的价值、伪造租赁物发票,或以易耗品、在建商品房等不符合租赁物特征的资产等作为租赁物来开展业务。
若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租赁保证金、手续费及咨询费较大可能会从租赁本金中扣除,合同利率及违约金等也将受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关于租赁物登记的重要性旧版融资租赁解释中出租人可以通过租赁物张贴标识、自物抵押,或主张第三人未按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第三人明知存有融资租赁交易的方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次新融资租赁解释删除了前述内容,沿袭了《民法典》“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
这也表明了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正式实施,使中登网登记成为出租人对抗第三人的唯一途径,出租人可不再通过租赁物张贴标识、自物抵押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若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出租给第三人且已转移占有的,出租人若无法证明第三人恶意,则无权行使租赁物所有权;若承租人破产或租赁物被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出租人也无权对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见租赁物登记,与出租人权益密切关联。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新融资租赁解释,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有:·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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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1. 民法典背景
民法典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是民事主法典,以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核心。
中国的民法典是经过多年的研讨和修订而得出的,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
2. 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根据融资租赁双方的约定,租赁方将租赁物以租赁期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租金进行支付的方式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赁到期时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者继续租赁的营利行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实现了企业资本的运作和承租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并在租期届满时根据租约条款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
3. 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
融资租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制订、合同权利义务、租赁费用、风险追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关系,适用租赁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4.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
为了解决和规范融资租赁领域中的一些争议和问题,司法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租金支付、承租人权益等问题进行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依据和指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4.1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
根据《融资租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制订、成立、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4.2 承租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出发,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享有的权益,如租金递减、租赁期限、购买权等方面。
4.3 租赁物归属及维修责任的确定
融资租赁涉及租赁物的归属和所有权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租赁物维修责任的划分。
4.4 违约责任的界定
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应享有的救济措施及追偿方式。
5. 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不仅有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为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做出了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市场也在迅速成长,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也逐渐丰富。
融资租赁在中国国内外的市场潜力巨大。
中国政府也积极引导和支持融资租赁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融资租赁将继续朝着多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法律和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将更加规范化,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将更加注重合规与创新,并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
6. 结语
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
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融资租赁的前景将更加广阔。
我们应该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并通过合理利用融资租赁工具,为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