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对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细则
客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运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售票员等。
第三条客运公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第四条驾驶员:1. 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具备三年以上驾驶经验;2. 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技能考核;3. 无重大交通违章和责任事故;4. 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五条乘务员:1.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一定服务意识;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 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
第六条售票员:1.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3. 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驾驶员: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按时发车,保证车辆运行正常;3. 保持车内整洁,为旅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4. 主动为旅客提供帮助,解答旅客疑问。
第八条乘务员:1. 热情、耐心、周到地为旅客提供服务;2. 保持车内秩序,协助驾驶员维护行车安全;3. 定期检查车辆设施,确保旅客安全;4. 做好旅客信息登记,确保旅客信息准确。
第九条售票员:1. 主动为旅客提供售票服务,解答旅客疑问;2. 严格执行票价政策,确保旅客利益;3. 保持售票窗口整洁,为旅客提供舒适的购票环境;4. 做好售票记录,确保售票数据准确。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五章奖惩与纪律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公司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服务质量低下、损害公司利益的从业人员,公司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客运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客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客运车辆。
第三条客运经营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二章客运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车辆;(三)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客运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客运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六条客运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车辆类型符合国家规定;(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三)车辆内饰整洁,具备必要的乘客安全设施;(四)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年审,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章客运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客运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客运业务和法律法规;(四)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五章客运经营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客运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旅客提供乘车凭证,并保证凭证真实有效。
客运公司司机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司机管理制度一、招聘与培训1. 司机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考核选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良好职业素养的人员。
2. 新入职司机必须接受为期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包括公司文化、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定期组织在职司机参加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培训,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时俱进。
二、日常管理1. 司机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设备完好。
2. 严格执行行车安全规定,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确保旅客安全。
3. 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耐心解答乘客咨询,积极帮助有困难的乘客,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
4. 按规定线路和时间发车,确保准时准点,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停靠站点。
三、健康监管1. 司机应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明,防止患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上岗。
2. 鼓励司机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休息。
3. 对于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司机,应设置必要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四、激励与处罚1. 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司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对于违反规定的司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分。
3. 定期对司机进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和相关部门。
2. 公司应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客观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对于因司机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依规进行处理。
六、信息反馈与沟通1. 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乘客对司机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定期召开司机大会,听取司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管理层与一线员工的沟通交流。
3. 对于司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两类人员分别开展安全考核。
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2018)

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交运发(2011)1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对所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简称客运企业,包括班线、包车、公共汽电车等客运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简称货运企业,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称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级运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诚信考核工作。
第六条运管机构应当通过“江西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诚信考核工作,并建立电子诚信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一节道路运输企业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管理: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方式,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社会服务评价(政府或行业部门表彰或惩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
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例文(3篇)

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例文一、总则为提高长途客运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司管理层要肩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各岗位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不得违反规定行为。
三、安全宣传教育1. 全体员工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四、车辆安全1. 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安全隐患。
2. 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驾驶经验,严禁疲劳驾驶和酒驾。
3. 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五、驾驶员安全1. 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2.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疲劳驾驶和酒驾。
3. 驾驶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六、客运站安全1. 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站内秩序井然。
2. 客运站应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问题。
七、乘客安全1.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上车,严禁乘车超员。
2. 乘客应遵守车内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乘客自救能力。
八、应急处置1. 设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安排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上报和处理事故。
九、安全检查评估1. 定期对车辆、驾驶员和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2. 不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违纪处理1.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员工应当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自觉遵守,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行事。
十一、附则1.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司乘人员的管理制度

司乘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乘人员工作行为,加强对司乘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司乘人员指从事出租车、网约车、专车等服务的驾驶员和乘客。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司乘人员服务的驾驶员和乘客,并且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司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和出行。
第五条司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诚信守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司乘人员需要根据公司的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升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司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司乘人员享有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司乘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和乘车,做到文明礼貌,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司乘人员有义务给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主动热情,周到细致。
第十一条司乘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做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配合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司乘人员有义务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司乘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负责对司乘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监督和奖惩等。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司乘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要求司乘人员具有相关驾驶证照和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组织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检验司乘人员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司乘人员需遵守公司的岗位责任,服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公司的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司乘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进行处罚和奖励,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公司有权对违规司乘人员进行处理。
客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安检员等。
第三条客运公司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顾客至上,服务至上;3. 精益求精,持续改进;4. 勤奋敬业,团结协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客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公司发展策略、组织生产经营、监督各部门工作等。
第五条客运公司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工作,分管具体业务,包括驾驶员管理、调度管理、售票管理、安全检查等。
第六条驾驶员负责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合理安排班次,确保车辆运行顺畅。
第八条售票员负责售票工作,为乘客提供购票、改签、退票等服务。
第九条安检员负责车辆安检,确保车辆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条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调度员应科学合理编排班次,确保车辆运行顺畅,提高乘客满意度。
第十三条售票员应热情服务,耐心解答乘客疑问,确保售票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安检员应认真执行安检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客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客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对在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客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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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长运对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司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做到文明经营和优质业务,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第三条对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含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旅游车司机和乘务人员,下同)实行《xx市客运汽车业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业务资格证》)管理制度。
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第四条《业务资格证》统一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核发管理。
第5条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业务时,必须将《业务资格证》挂在左胸,正面朝前,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6条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业务,礼貌待客,自觉维护行业信>。
不得刁难顾客、无理取闹;不得使用对讲机讲不文明的语言或纠集他人围攻乘客;不得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等。
第7条司乘人员在乘客下车时应主动提醒其拿好携带的物品和注意安全。
司乘人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主动送交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本公司(车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