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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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赣交运输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12日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政府监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及联网联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及《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省备案并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省服务商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辖区内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服务商技术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数据参考范围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工作手册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工作手册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工作手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5号),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商,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及流程如下:一、备案提交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平台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格式条款。

(四)平台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书。

承诺在山东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不泄露、删除、篡改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保证系统平台和接入车载终端的检用一致性。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备案流程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平台服务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核对无误后,填写备案审核表(附件二)。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将核对无误的备案材料递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并向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报送审查结果。

局行政许可科(局行政许可科需先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申请获取备案编号)核准后,向平台服务商出具《烟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登记证明》(附件三),并定期分批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备案登记的平台服务商名单。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向省运政信息系统通报已经备案的平台服务商。

不齐全,补充材料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流程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烟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审核表附件三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登记证明烟交监控平台备案〔20xx〕xx号**平台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部令)等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XXX平台,平台编号:XXXXX”备案材料进行了登记,特此证明。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实施日期】202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将第三项中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修改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办运〔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联调。

第五条服务商应签订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相关服务,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确保服务商平台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之间数据链路畅通。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的备案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高效、科学,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内从事“重点营运车辆”(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的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服务商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A4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扫描件各一套。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二)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材料,相关基础信息由审查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三)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四)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2.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包括:机房信息、设备照片及设备清单等;若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托管给第三方的还须提供托管合同(或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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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2日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的备案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高效、科学,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内从事“重点营运车辆”(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的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服务商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A4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扫描件各一套。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材料,相关基础信息由审查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
(三)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原件的扫描件
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四)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
2.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包括:机房信息、设备照片及设备清单等;若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托管给第三方的还须提供托管合同(或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须提供以上材料。

3.如申请备案的服务商使用其他公司所属的系统平台(软件),则需提供系统平台(软件)所属公司给予服务商在江西境内运营服务资格的平台使用授权书;
4.维护服务和培训制度,包括:维护服务方案、技术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审核公示与决定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准予备案服务商名单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公布;同时,还将从事“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车型服务的服务商名单报送至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便准予备案单位完成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九条准予备案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与专线的对接及校验工作,并提供专线(带宽不低于10M)租赁合同,完成后由对接校验人员出具意见。

如因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对接及校验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该备案资格。

第四章服务履行与考核
第十条服务商应为相关运输企业提供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服务,满足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

第十一条服务商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督和考核,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商应按照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要求,实现服务商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并提供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设备,确保服务商系统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

第五章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
第十三条服务商在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或按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3),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四条服务商申请暂停从事服务的,需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暂停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4),自审核同意之日起,不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服务商申请退出运营服务的,应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退出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流程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服务商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备案资格的,应积极配合平台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赣运科技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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