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作为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职业之一,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里我们将重点讲解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首先,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前需要了解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行政行为的文书、通知、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
律师要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状况,确定申诉方案和核心争议点。
对于证据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足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更多证据材料,以便构筑充分、有力的证明链条。
其次,律师在向法院递交诉状之前,要对起诉缺陷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彻底的审查和核对。
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和理解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现并消除诉讼缺陷,确保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提高诉讼胜算。
第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起草诉状时要特别注意其行文结构和表述内容。
要求律师在用词、语言、逻辑和结构上合理完善,指控方案清晰明确,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并且说明申请人的立场和权利基础。
律师还需要仔细核对申请、文书及其附件的内容、书写格式的规范,以确保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与法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并开展必要的协商、调解等工作。
要在工作中耐心细致,听取不同意见,防止出现误解和矛盾,协调各方面资源,使流程进展顺畅,有效控制案件风险。
第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需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跟进进度,有效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律师还需配合有关人员,对庭审的申请、审查、证据、质证等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和把握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和互相矛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证据材料构成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律师代理行政诉讼需要高度专业化、精益求精,具有严谨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情况抽象为易于理解和操作的形式,准确的传达客户需要的信息并贯彻执行。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和能力的律师才能为申请人提供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代理服务,保护客户的利益,赢得客户的信赖和赞誉。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 咨询与准备:当客户需要寻求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时,首先会咨询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情况。
律师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 程序申请:律师会协助客户准备行政诉讼的各种申请文件,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等。
律师还会帮助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
3. 庭前调解:在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庭前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律师会代表客户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解决争议的机会。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4. 举证和辩护: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将负责为客户提供证据,并进行相关的辩护。
律师会准备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口头陈述,以维护客户的权益。
5.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辩论和提交的证据,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律师会解读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向客户解释判决的含义和影响。
6. 上诉程序:如果客户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律师可以协助客户提起上诉。
律师将负责准备上诉状和相关的上诉材料,并代表客户参加上诉程序。
7. 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但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律师可以协助客户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将协助客户准备申请执行书,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或支付赔偿款。
这些步骤只是一个大致的概述,实际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过程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变化。
不过,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职责是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上海法院起诉流程

上海法院起诉流程上海法院起诉流程作为中国最早的法治城市之一,上海的法院起诉流程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法院起诉的全过程,以便读者对上海法院起诉流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一、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在决定起诉之前,原告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要求,并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一般来说,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查明权利和要求:原告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要求,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核对。
例如,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了损失,那么原告应该找出相关的合同条款并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要求。
2. 收集证据:原告需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收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和邮件作为证据。
3. 了解法律适用:在准备起诉前,原告应该了解适用于自己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需要,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专家,以确保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要求。
二、起诉过程1. 起诉状的准备:原告准备好起诉状,并按照要求提交给法院。
起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起诉状一般由律师代理起诉的案件会更加专业和规范。
2. 起诉状的递交:原告将准备好的起诉状提交给法院,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起诉费。
3. 法院的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材料审查。
如果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如果起诉状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或修改起诉状。
4. 通知被告和开庭准备:法院根据立案通知书的要求,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
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应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并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三、庭审和判决1.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庭审。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代理人将提出自己的诉辩意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展开审查,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接受咨询】由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宣传律师代理的相关内容,简要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案情。
方法/步骤2【收取费用】对于有委托代理意愿的当事人,按照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方法/步骤3【签订合同】签订代理合同,确立代理律师,明确委托权限,即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方法/步骤4【出具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律师函,该律师凭此函到法院开展代理诉讼活动。
方法/步骤5【查阅卷宗】律师首先要到法院查阅案件卷宗,了解全部案情。
方法/步骤6【调查取证】根据案情需要,律师对需要补充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方法/步骤7【参加庭审】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并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回答法庭提问、发表辩论意见等。
这是律师最重要的代理活动。
方法/步骤8【通报结果】律师将法庭的审理结果及时通报给委托人,不影响委托人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的行使。
审理结果无论如何都由委托人来承担,律师不承担。
二、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第一条: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选择协会的纠纷解决方式1.1委托人和律师可以选择协会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1.2对于由委托行为产生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详细描述2.1委托人应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性质、具体要求和相关事实。
2.2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按照合理的期限提供法律服务。
3.2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3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4.2律师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3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5.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5.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协商约定。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解除6.1双方签署协议后,即生效。
6.2当委托事项解决或协议达到期限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法律争议的解决7.1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7.2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会的指引自愿接受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委托人和律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
第九条:协议的签订和效力9.1本协议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签署,双方均有权保留协议原件。
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的内容。
根据该指引,委托人和律师在委托事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等方面有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本协议也提供了纠纷解决方式和其他事项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需详细了解各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但其流程相对复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案件诉讼的流程。
一、起诉起诉是行政案件诉讼的第一步。
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名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在确定管辖权方面,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 7 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会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受理阶段,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在审理前,法院还可能会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等,以了解案件情况,明确争议焦点,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案件诉讼的重要环节。
在开庭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指引:第一步: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所在地律师机构在上海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一个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随后,律师必须注册所在地的律师机构。
在上海市,律师可以注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完成资格和注册要求后,律师才可以合法地开展律师事务。
第二步:接受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案情信息,并告知律师他们对案件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尽可能帮助他们。
第三步: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在接收刑事案件后,律师必须进行案情调查和研究。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可以要求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和确定下一步行动的方向。
第四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和推荐的最佳策略,律师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与当事人一起讨论选择最合适的方案。
第五步: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院和庭审法院进行交涉和谈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应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并在法律框架内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步:出庭辩护如果案件需要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准时到庭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对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清晰的陈述。
律师应该与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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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指派1至2名执业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律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的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具体的承办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代为进行立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补偿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中的调解等代理行为,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应终止委托关系。
但是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承办律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应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三)《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等法律规范、行业规范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条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接受该案原告的委托。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核该起诉是否符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拟起诉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等起诉条件。
符合起诉条件的,可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由当事人签字记录在卷后,可以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或行为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告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律师事务所不能接受其委托:(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原则上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第十五条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办理委托手续。
前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六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应当推选 1至 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该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第十七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应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宜同时接受该共同被告的委托,以接受其中一个被告的委托为宜。
第十九条接受被告的委托时,可以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并提醒被告其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律师应当提醒被告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被告不委托其工作人员出庭的,可以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委托其1名工作人员出庭的,宜指派1名律师作为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接受其委托时,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办理。
第二十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应接受其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
但是,一审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依法已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或二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宜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四)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章起诉和应诉第一节准备起诉材料第二十三条起诉材料主要是指起诉状和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认为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可区分以下情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1、认为行政机关以明示的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可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同时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2、认为行政机关以不作为的形式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可在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或者单独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请求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认为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四)认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可请求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认为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五)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可请求判决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可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补偿;(七)对于行政协议争议,可区别以下情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1、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的,可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认为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请求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判决被告予以赔偿;2、认为行政协议具备解除条件,或者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可请求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3、认为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判决被告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