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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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律师的必备技能有哪些

成功律师的必备技能有哪些

成功律师的必备技能有哪些在当今社会,法律行业竞争激烈,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需要具备多种关键技能。

这些技能不仅涵盖专业知识,还包括沟通能力、分析思维、应变能力等多个方面。

首先,扎实的法律知识是成为成功律师的基石。

这意味着对各种法律法规、判例以及法律原则有深入且全面的理解。

无论是民事法、刑事法、商法还是国际法等领域,都要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

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更要洞悉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只有这样,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时,才能准确地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出色的研究和分析能力同样不可或缺。

律师需要能够迅速从大量的法律文献、案例和资料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案件中的各种细节和证据,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判断其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通过对事实的仔细梳理和法律的精准适用,构建出有力的论证和辩护策略。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成功律师的关键技能之一。

与客户沟通时,要能够倾听他们的需求和关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让客户能够理解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

同时,与法官、陪审团、对方律师以及证人等进行有效的交流也至关重要。

清晰、准确且有说服力的表达能够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观点赢得支持,也有助于在谈判桌上达成有利的和解。

谈判技巧对于律师来说也极为重要。

无论是在庭外和解还是商业交易中,律师都需要代表客户进行谈判,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这包括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善于妥协和让步,同时坚守底线,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成功的谈判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为客户带来满意的结果。

应变能力在法律实践中也非常关键。

法庭上的情况往往瞬息万变,新的证据可能突然出现,对方的论点可能出乎意料。

成功的律师需要能够迅速调整策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被情绪左右。

时间管理能力对于忙碌的律师来说必不可少。

他们往往同时处理多个案件,需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准备。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一)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一)

第一编基础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责任论第二编非诉论第五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六章参与制度建设第七章行政听证及其代理第八章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第九章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第十章行政复议及其代理第十一章参与法制宣传第三编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三章受案范围第十四章管辖第十五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二十章执行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附录:律师的行政法律文书第一章概说第一节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

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

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

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律师的五项基本技能

律师的五项基本技能

律师的五项基本技能
律师基本技能之一:善于交际
所有职业都需要沟通,善于交际。

律师职业又是最需要沟通与交际的职业。

懂得交际与沟通能让你左右逢源。

懂得与当事人的沟通让你拥有案源,懂得与公检法沟通能让你办好案子。

律师基本技能之二:诚实待人
做律师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讲究诚实待人。

对待同事要诚实,对待当事人要诚实,对待法官要诚实。

只有诚实,你才会有回头的客户,法官才会愿意接受你的意见,你才能办好案子。

律师基本技能之三:文笔流畅
律师给人提供劳动成果基本上都反映在所提供的法律
文书上,因此文笔流畅对于每一位律师来说都至关重要。

律师基本技能之四:思维严谨
思维严谨就是要讲究条理性和逻辑性,把握好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进行简单明了的陈述。

让人一听就明,让人一听就知道律师的专业水平高人一等。

律师基本技能之五:耐心细致
做律师的最大的教训和最大的成功经验都莫过于耐心细致上。

一方面对服务对象要耐心细致地说服解释,解释为什么应当这么做,为什么不可以那样做。

另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文字工作。

一句话,一个标点,甚至语句的前后顺序都要仔细推敲。

青年律师执业与进阶必修技能

青年律师执业与进阶必修技能

青年律师执业与进阶必修技能
1.基础法律知识:青年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知识,以便在执业中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2. 法律实务技能:青年律师需要掌握一些法律实务技能,如诉讼代理、调解协商、公证、仲裁等方面的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3. 沟通技巧:作为一名律师,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青年律师需要学习如何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

4. 团队合作能力:律师事务所通常会有很多律师,青年律师需要学会如何与团队成员合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5. 业务拓展能力:青年律师需要学会如何拓展业务,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这包括了解市场需求、推广自己的业务等方面的能力。

6. 专业素养:作为一名律师,专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

青年律师需要学会如何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持客户的机密等方面的知识。

7. 独立思考能力:律师需要在处理案件时进行独立思考,青年律师需要学会如何进行独立思考,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8. 学术研究能力:作为一名律师,学术研究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青年律师需要学会如何进行学术研究,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
服务。

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政诉讼基本技能⾏政诉讼基本技能⼀、代理⾏政诉讼优点(⼀)练⼿1、哪怕⽴志将来从事⾮诉、或者从事刑诉、民诉,但⾏诉⼀定要经历,其特殊举证规则、证明标准可有利于三⼤诉讼基本技能融会贯通。

2、增加与政府打交道阅历。

3、拓展思维,考虑多⾓度解决问题。

哪些案件可以先由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可以先由⾏政程序⾏政诉讼⼊⼿,有些案件先由⾏政诉讼⼊⼿可以斧底抽薪作⽤(浙江乐清籍⼈胡加招遗产纠纷案导致最⾼法院⾏政庭下司解),再如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争夺、专利、商标等。

(⼆)训练基本诉讼规范三⼤诉讼程序从受案、与客户沟通、庭前准备、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皆为⼀致。

从⾏政诉讼⾓度⼊⼿,异曲同⼯。

(三)增强技能法律的⽣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

资深律师可能法律知识点掌握得没刚过司考的⼈熟,但由于阅历、经验丰富,对法律的理解、案件关键争点的判断已形成本能反应。

多参与各类型诉讼可增加丰富阅历。

(四)拓展案源⾏政诉讼业务精通之后,多发表⽂章、多参与社会活动,业内成为知名⼈⼠,还是⼤有可为。

如果这⽅⾯钻研多了,是可能某领域内专业律师,不需太知名,但保证⽣存⾜够。

税务、知识产权等。

本所两⼈,⼀是环保、⼀是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平时性格不善交际,只做此类业务,慢慢圈内已⼩有知名度。

已成为⼆级合伙⼈。

⼀招鲜,吃遍天。

⼆、⾏政诉讼基本技能(⼀)知识储备1、摆正⼼态⽬前北京律师⽣存不易,律所收⼊现状介绍。

新⼊⾏⼈员直⾯残酷竞争,苦叹没有案源。

开始会深感不公,体制不健全。

但结果造成⽣存下来的全有其独到之处。

业务不强的有关系,关系不厚的业务强,且造就各领域不少专家。

解决之途径:既然不是⾼⼲⼦弟,唯有靠⾃⼰,打铁需要⾃⾝硬,是⾦⼦总会发光。

业务强⽅为根本。

⽬前法律已经如此专业化、市场细分化,对专业技能要求⼗分严格,以前专门搞关系的律师现在也转移到注重业务,感叹搞关系没意思,还是得有业务能⼒。

所以看从业⽬的,想⼀夜暴富还是踏踏实实积累,这很重要。

律师的行政诉讼经验

律师的行政诉讼经验

律师的行政诉讼经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经验和技巧,以期帮助律师们提升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

一、案件调研和证据收集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和证据收集。

首先,律师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其次,律师需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包括事实经过、证据材料等。

律师在此阶段需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以确保后续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需要广泛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通知公告、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

律师还可以采取律师询问、见证等方式,获取更多的证据资料。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后续的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诉讼策略在行政诉讼中,律师需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首先,律师应该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诉求确定最佳的诉讼途径。

其次,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事前评估,确定胜诉的可能性和风险,并向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意见。

最后,律师应该制定详细的诉讼计划和时间表,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按照预定计划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还应该注重与对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商。

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函件、庭前和解等方式,寻求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以达成双赢的结果。

如果协商和解失败,律师应该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和辩护策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精确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能力至关重要。

律师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权益主张。

律师还需要准备详细的辩护意见和辩词,以反驳对方的观点和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发挥辩护能力,通过逻辑思维和法律条文的运用,对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接受咨询】由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宣传律师代理的相关内容,简要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案情。

方法/步骤2【收取费用】对于有委托代理意愿的当事人,按照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方法/步骤3【签订合同】签订代理合同,确立代理律师,明确委托权限,即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方法/步骤4【出具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律师函,该律师凭此函到法院开展代理诉讼活动。

方法/步骤5【查阅卷宗】律师首先要到法院查阅案件卷宗,了解全部案情。

方法/步骤6【调查取证】根据案情需要,律师对需要补充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方法/步骤7【参加庭审】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并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回答法庭提问、发表辩论意见等。

这是律师最重要的代理活动。

方法/步骤8【通报结果】律师将法庭的审理结果及时通报给委托人,不影响委托人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的行使。

审理结果无论如何都由委托人来承担,律师不承担。

二、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有哪些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有哪些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有哪些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代理原告的宏观定位:“挑毛病、找问题”,看看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从而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时刻注意被告举证形成的时间,因为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被告未经法庭准许即丧失了向原告或其他证人取证的权利【被禁止的】。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立案前收集的→对此类证据不禁止,但在诉讼程序中无用了】。

基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律,提出质证意见、发表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维护原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利益最大化。

律师行政诉讼技能一、帮助原告确定适格被告1.一般的即未经复议的→谁行为,谁被告。

2.复议后的被告:①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含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被告为原机关;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被告为复议机关(何为改变?);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其一、对原行为不服的,原机关为被告;其二、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被告与诉讼标的应是匹配的!④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被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决定:①对非行政机关有授权的:共同为被告。

②对非行政机关无授权的:仅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组织是第三人5.经上级批准的: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形式)。

6.法定授权(法律、法规、规章)的,该组织是被告。

7.行政委托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不能是人大)。

9.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均除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部下司或局里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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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

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

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节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但行政首长不是被告,行政首长出庭也不是代理人的身份。

被告不享有起诉相对人或相关人的诉权,也不享有反诉权。

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审理,只有合议无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涉及法规:《行政诉讼法》11章75条,最高法院制定18部重要司法解释,如《行诉法解释》(八)98条,《行诉证据规定》6章80条,三个WTO司法解释:国际贸易、反补贴、反倾销【各12条】,同时,最高院发布了16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二、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时期;1987年开始制定《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生效。

意义:五千年来第一次“官”民平等对簿公堂!护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质: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三、行政诉讼审理机构与案件1986年10月6日,武汉市中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1988年10月4日,最高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

1990年开始行政案件逐年呈递增趋势,上升率达35%左右。

统计资料:1986年:600件;1987年:5000件;1988年:7700件;1989年:9900件;1990年:12000件【自1990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10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7万余件,原告胜诉率占结案数的40%。

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已达50余种】。

后来则以—3—5—7—9—11万递增,至2001年最多为12万,最近几年一直在徘徊在11~12万件【同期民事案件约600万、刑事案件80万】。

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万件,审结140.1532万件,结案率为99.7%.治安处罚、拆迁、土地的案件较多。

行政诉讼特点:①原告胜诉率与被告败诉逐年提高。

②撤诉率居高不下,如1995年在当年发生的5.1万行政案件中撤诉率竟高达50.59%。

分析原因:原告心悦诚服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愿意回到行政程序中自觉自愿履行行政行为;在被告的压力下违心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而申请撤诉。

③“好事打官司”,拆迁、专利案件明显增多,老百姓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④行政干预较明显,被告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向法院施加影响。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它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权和行政权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司法高于行政的关系——生效裁判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此原则同时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深度。

五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承办。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

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复次,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最后,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二项确立的。

五项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决维持。

五项标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这五项标准是:一是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如果显失公正也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职权行为。

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首先,律师的权利。

根据新《律师法》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1.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代理被告除外3.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4.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5.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6.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律师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4.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5.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③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④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⑤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⑧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第一节能否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决定律师是否接受原告委托的因素除下述一、二外,就是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一、审查看是否被禁止,有时司法局发文件要求本地律师一律不得代理的案件。

【青岛即墨案】二、涉及案件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的应当经过审批许可或备案的,按照程序办理,通过所里填表报律协或司法局。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条件还包括: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与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2.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诉的行为还是属于法定排除的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仲裁行为、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及备案登记行为等;3.是否属于复议必经式而尚未申请复议的纳税争议、九大资源的再次确认案件;4.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三个月、15日及最长保护期;5.审查拟起诉的法院有无管辖权;6. 审查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7.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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