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行政诉讼特点(一)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三)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流程怎么走(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二)、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五)、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六)、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流程具体怎么走全部内容,行政诉讼流程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而且起诉到结束并不是就完了,可能执行需要发很多时间,有行政纠纷的朋友要做好心理准备。
行政诉讼的代理

行政诉讼的代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资源优势,个人或组织面对不合理行政行为时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这时,行政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个人或组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代理的定义、作用和流程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行政诉讼代理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具备法律资格的人员,代表其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代理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委托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高效地维权,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行政诉讼代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专业能力的补充:行政诉讼代理作为一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和良好法律素养的律师或专业人士,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建议,包括分析案情、评估诉讼风险、策划诉讼策略等。
2. 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提出起诉状和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陈述,提交证据等。
通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技巧,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维护权益,促使法院依法处理案件。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行政诉讼代理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全面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抵制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代理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行政诉讼代理的流程行政诉讼代理的流程主要包括委托与受理、诉讼程序和结果的处理。
1. 委托与受理:委托人选择适当的律师或专业人士,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和权限。
代理律师收到委托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案情,进行诉讼材料的准备和整理。
之后,律师将代理申请书提交法院,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受理,行政诉讼代理程序正式开始。
2. 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中,代理人将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参加庭审,进行辩论。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代理程序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代理程序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诉讼代理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行政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
行政诉讼代理程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代理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代理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并且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行政诉讼代理程序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行政诉讼代理的主要程序(一)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代理程序的受理阶段,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初步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
同时,律师还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代理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文件,以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律师需要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搜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前期相关案例的研究等工作。
同时,律师还需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诉讼和解的可能性。
如果无法和解,律师将为当事人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件和证据,作为后续诉讼的准备。
(三)诉讼阶段在诉讼阶段,律师将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驳斥和质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需要与法院进行积极的沟通,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证据分析,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理结果。
(四)终结阶段在终结阶段,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进行判决的解读和分析,指导当事人进行后续行动。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律师还可以提供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法律援助。
三、行政诉讼代理的职责与权利作为行政诉讼代理律师,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同时,律师还有权利查阅、复制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并可以向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 咨询与准备:当客户需要寻求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时,首先会咨询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情况。
律师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 程序申请:律师会协助客户准备行政诉讼的各种申请文件,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等。
律师还会帮助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
3. 庭前调解:在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庭前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律师会代表客户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解决争议的机会。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4. 举证和辩护: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将负责为客户提供证据,并进行相关的辩护。
律师会准备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口头陈述,以维护客户的权益。
5.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辩论和提交的证据,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律师会解读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向客户解释判决的含义和影响。
6. 上诉程序:如果客户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律师可以协助客户提起上诉。
律师将负责准备上诉状和相关的上诉材料,并代表客户参加上诉程序。
7. 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但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律师可以协助客户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将协助客户准备申请执行书,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或支付赔偿款。
这些步骤只是一个大致的概述,实际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过程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变化。
不过,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职责是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行政诉讼律师一般代理的权限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权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代理人所代表的权利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表,需要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律师代理权限一般分为三种: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和全权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只能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等一般性权利,不能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实体权利。
在一般代理中,律师需要遵守法律程序,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法院的安排参加庭审等程序。
在一般代理中,律师的代理权限通常不会超过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如果当事人没有授权,律师则无权行使任何权利。
特别代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与实体权利相关的请求或抗辩意见,如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等。
特别代理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在特别代理中,律师的代理权限通常比一般代理要大,可以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部分实体权利。
但是,律师在特别代理中仍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
全权代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行使全部的实体权利,包括处分权和申请执行等。
全权代理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批。
在全权代理中,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全权代理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仍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代理权限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当事人处于紧急情况或者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特别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同时,律师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之,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的,律师需要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宜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宜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近年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挽救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律师代理律师代理是指公民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律师代理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方面,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律师代理也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缓解法律冲突的紧张局面。
在律师代理中,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应该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够胜任所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律师代理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应该由当事人承担。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代理律师的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的复杂性、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因素。
二、诉讼费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涉及的诉讼费用也比较高。
在诉讼费用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类似,都是按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来处理的。
具体来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败诉,那么其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将由其自己来承担;如果当事人胜诉,那么其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将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可以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但是由于代理律师的收费比较高,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还是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
三、总结总体来说,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律师代理方面,代理律师应该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够胜任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在诉讼费用方面,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但如果胜诉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代理及诉讼费用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处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案件行政诉讼

律师案件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纠纷。
律师在处理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其中的挑战和应对方法。
一、律师的角色与职责1. 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律师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负责帮助当事人准备起诉状,并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以确保起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收集证据和准备材料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负责与当事人合作,收集相关证据和准备必要的诉讼材料。
这包括收集文件、取证、聆听证人证词等工作。
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调查技巧对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3. 辩护和代理当事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负责辩护并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
他们需要能够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并有适当的论证和辩护策略。
律师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4. 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他们需要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选择和建议,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挑战和应对方法1. 法律复杂性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大量的法律条文和行政规定,对律师的法律知识和理解能力提出了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律师们需要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阅读法律文献和参加专业培训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 诉讼风险管理在行政诉讼中,律师需要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包括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预期,并帮助他们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
3. 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律师需要进行详尽的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调查技巧和信息获取渠道,能够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并且对案件的全面了解。
4. 法律沟通与辩护技巧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面临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等进行有效沟通和辩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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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概念和种类;
(2)熟悉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收案范围;
(3)掌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
Ⅱ、教学内容
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概述
二、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三、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
四、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重点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2)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和重点。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它有哪些种类?
2、如何认识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收案范围?
3、如何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工作重点?
教学内容:
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概述
1、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业务活动。
(参《行政诉讼法》条29)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1)根据审限不同分为:一审代理、二审代理;
(2)根据委托人身份不同分为:原告代理、被告代理、第三人代理。
3、处理行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规。
(1)程序法。
第一,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
第二,2000年3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2002-7-24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实体法。
第一,按照行政部门划分,诸如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等;
第二,按照规范对象划分,有:行政主体(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等。
二、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可以收案的范围。
见《行政诉讼法》条2、11。
如不服行政处罚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认为侵害经营自主权的;拒绝颁发许可证照或不予答复;拒绝保护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予答复;没有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等。
注意:(1)受案范围已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条5、6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不是复议终局裁决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如行政确权(2)如何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第一,此行为有无直接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特定人?非特定人?)。
第二,此行为是否普遍适用。
2、不能收案的范围。
见《行政诉讼法》条12。
最高法院2000-3-10《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1规定:刑事诉讼行为、调解行为、仲裁行为、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无影响行为等也不能收案。
三、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
与民事诉讼代理程序大同小异,但是有一些特别注意事项:
1、收案。
行政诉讼标的有无确定: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未成就法律条件;第二,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作为终局裁决;二者可选择;复议前置)。
2、起诉和应诉。
(1)时效:种类繁多,时间较短(对一般行政行为不服六十天,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十五天)。
(2)主体:原告;被告: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改变之复议者;第三,授权组织;第四,委托者;第五,共同行政为者;第六,承继者或撤销者。
(3)管辖:地域;级别(中级较复杂,参见《行政诉讼法》条14及行诉解释条8:确认发明专利、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提起;本辖区重大复杂——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其他重大复杂。
)。
3、庭前准备。
(1)取证问题:第一,举证责任在被告,只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但原告也有证明的义务。
第二,被告代理律师不能自行取证。
(2)质证的安排: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一,主体;第二,证据;第三,适用法律;第四,程序;第五,是否合理(惩罚等)。
4、出席法庭。
法庭调查的反向性:先调查被告(参见省高院《行政诉讼法庭审理提纲》)。
四、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重点
围绕行政诉讼各种判决的理由开展工作。
1、一审诉讼各种判决及理由。
(参《行政诉讼法》条54及行诉解释条57、58、56等)
(1)维持判决。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证据确凿。
单个证据真实可靠,具有关联性;整体证据确实可靠,排除疑点。
补充: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又含认定相对人行为事实的证据、行政行为自身正当程序的证据;和,一审诉讼程序事实证据。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主体合格;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正确条款;不存在不该用而用或该用而不用。
第三,符合法定程序。
符合步骤和顺序;符合形式;符合时限;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先调查后作为)。
(2)撤销判决。
以下五个理由,具备一个即可: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超越职权;
第五,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被告负有法定职责;
第二,被告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
第三,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第四,判决理由尚有意义。
(4)变更判决。
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
第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断标准:①畸轻畸重;②同责不同罚;③反复无常)。
(5)确认判决。
第一,确认合法:行为合法,但维持的依据现在不存在。
第二,确认违法:被告不履行职责,判决履行无意义;行政行为违法,不具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或无效。
(6)驳回诉讼请求。
以下四个理由具备一个即可: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无理由;
第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合理性问题;
第三,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更而应变更;
第四,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2、二审判决及理由。
(参《行政诉讼法》条61)
(1)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补充: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事实→一审诉讼事实。
(2)改判。
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