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在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浪潮中,股权众筹平台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了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
然而,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也成为了该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进行分析,并探讨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重要性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居间平台,连接创业者与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
监管政策的出台与执行,能够有效规范平台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1. 平台准入要求:监管机构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形式、经营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平台予以准入。
同时,平台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要求,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规范:平台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项目的风险提示、收益预期、项目方背景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3. 投资者准入要求:监管机构会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进行设定,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免遭风险。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金融资质或资产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
4. 资金监管规定:监管机构会要求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对众筹所得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
此外,平台还应建立风险准备金或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应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要求除了监管政策的要求外,股权众筹平台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合规要求,以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 合规风控体系: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筛选项目,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平台还应加强对项目方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方的诚信和可行性。
2. 合规合同设计:平台需要设计合规的众筹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和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股权众筹门槛有望设定

日前,国内知名的股权众筹创始人齐聚北京,参加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召开的股权众筹调研会。
据参加调研的相关人士透露,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有望推出,对单笔融资金额、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定义、资金托管等都有相关规定。
同时,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主席肖钢先后到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调研,而众筹融资是这两家公司共同的主营内容。
大学生融资200万“就在某一个点,清华X-lab与股权众筹有了一段奇妙的缘分。
”电话那头的人有些不善言辞,这是一个纯正的技术男,也是XX团队的创始合伙人之一,其主打产品就是资本市场里热得发烫的3D打印机。
这是一个平均年龄仅有26岁的创业团队,他们有头脑、有技术、有梦想、有激情,但是也与很多初始创业者一样,想拓展自身实力和业务时,发现资金是个大问题。
“团队去年7月成立,在生产了一些机器并有了初步盈利之后,我们打算扩大规模。
在去年12月与xx会负责人有了初步接触,打算融资200万元。
很幸运,200万元的目标金额已经达成。
”王世栋介绍,目前这个拥有梦想的xx团队,已经注册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在真正意义上启动了梦想引擎。
王世栋所说的xx会就是一家股权众筹平台。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融资方式,即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面向普通投资者融资。
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企业以股权为交换筹集资金。
股权众筹的主要目标是小型初创团队,这样的创业团队规模小、实力弱,往往处于核心产品或服务的开发阶段。
他们无法通过股权交易中心或新三板、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进行必要的融资,加之国内天使投资、私募股权环境仍不成熟,不能为这类创业团队提供充足的融资服务,股权众筹恰巧可以弥补这一市场的需求。
然而,国内众筹平台良莠不齐。
据了解,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大概有14家。
业内人士预计,下半年这个数字会快速攀升。
虽然平台不断增多,众筹成功的项目却没有相应激增。
原始会CEO陶烨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大约只有十分之一的项目可以通过初步审核,而他们目前成功融资的项目有8个,多数项目融资额在几百万元,最大的一笔是7000万元。
众筹政策与公司法相关条例

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以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 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 产是严格分开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需注意《公司法》的条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 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性质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公司
六、集团企业
符合众筹模式的公司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股权众筹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如何设计?

股权众筹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如何设计?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
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
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
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
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
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
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股权众筹的特点

金斧子财富: 股权众筹是什么?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
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有什么特点?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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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现状、风险及应对策略

股权众筹:现状、风险及应对策略张雪琦【摘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代表的股权众筹模式,在经过3年的初步发展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并愈发突显其重要性.但就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配套制度建设滞后、风险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本文在梳理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规范发展国内股权众筹的应对策略.【期刊名称】《青海金融》【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3页(P42-44)【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风险【作者】张雪琦【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青海西宁8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5股权众筹:现状、风险及应对策略■张雪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青海西宁 810001)摘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代表的股权众筹模式,在经过3年的初步发展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并愈发突显其重要性。
但就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配套制度建设滞后、风险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
本文在梳理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规范发展国内股权众筹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1X-2015(3)-0042-03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股权众筹这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得到中央层面的认可,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但股权众筹模式自诞生以来一直受到触及股东上限、非法集资等监管红线的困扰,其存在的风险隐患更是值得关注。
一、何为股权众筹众筹来源于英文名Crowdfunding,包括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和公益众筹等几大类。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制度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的股权众筹活动,确保资金安全、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此订立《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投资人需具备的资格标准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和考核标准,以进一步提升企业股权众筹活动的透亮度和合规性。
二、合格投资人资格标准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3.有充足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意识,能够承当股权众筹投资的风险;4.具备肯定的财务素养,能够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对自身的投资决策负责;5.前三年内不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6.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三、合格投资人行为规范1.精准披露自身真实身份信息和财务情形,如有变更适时更新;2.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活动,不参加非法证券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敬重其他投资者权益,不有意传播和散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4.积极参加企业供给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升自身的投资本领和风险意识;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自动履行投资合同中的义务。
四、合格投资人管理标准1.合格投资人登记:投资者进行股权众筹投资前需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和财务情形报告,由企业进行合格投资人认定;2.风险评测:对合格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本领评估,确保投资者能够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本领;3.投资限额:对不同类型的合格投资人,设定相应的投资限额,防止单一投资者对企业造成过大风险;4.信息披露:企业应向合格投资人供给充分、精准、适时的投资信息,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5.投资者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本领;6.投资者维权: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适时解决纠纷;7.审计监管: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合规性和透亮度。
五、合格投资人考核标准1.投资者资格维持:合格投资人应定期更新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财务情形,并经企业认证,否则将被视为非合格投资人;2.操作规范维持:合格投资人应遵守本制度的行为规范,如显现违规行为,企业有权取消其合格投资人资格;3.投资风险识别本领:对于连续三次以上的投资失败或风险评估失误者,企业应重新评估其合格投资人资格;4.投资者充足度:企业应定期进行投资者充足度调查,以评估合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充足程度和忠诚度。
201412-《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业协会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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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
股权众筹不是万能的,这一筹资模式也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而且这些局限性也是筹资人和投资人在做出投融资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的
因素,具体说来,其局限性主要有如下两点:
首先,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普遍偏低,多在10万~100万美元。
这个融资额度可满足部分小型初创企业的实际需求,但对于许多初期投入较高的科技类、制造类公司来说显得力不从心。
此外,许多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上限有规定,例如美国就硬性规定不超过100万美元。
其次,股权众筹只适合从未进行过融资,或者只进行过少量对外融资的企业。
股权众筹模式决定了企业在众筹之前必须建立清晰的股权结构,如果初创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接受过风险投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往往会对后续股权扩充和转让附加一定的约束,因此很多平台明确规定不接受已有风险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融资。
基于上述两点,股权众筹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处于种子期、尚未拿到投资的企业,或者已经拿到天使投资,但还需要进一步融资的创业企业。
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通过天使投资获得启动资金后,再去众筹网站进行新一轮的宣传和融资。
初创企业一般起步于创业者自身资本或者小范围内的借款开始创
业历程,市场对初期产品的反应决定了是否要进行下一步量产和更大范围的融资。
可以看到,在个人创业资本与主流外部资本之间存在一个缺口:前者经常不足以支撑规模生产,而风险投资等外部资本大多在规模
生产之后才能引入。
众筹融资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成为小众商品与大规模生产之间的桥接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众筹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并且通过投资人支持和众筹宣传,提高了众筹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改变天使投资高风险的特征。
投资初创企业的成功率低、回报时间长,是典型的高风险、高回报投资,因此各国的股权众筹平台都设定了合乎法律或行业惯例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