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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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制定目的: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布局要求。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屠宰许可证;(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4)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

四、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1. 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生猪屠宰厂(场)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生猪屠宰规章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规章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管理,目的在于确保生猪屠宰过程安全、卫生,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卫生。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保障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屠宰质量追溯体系,实行全程可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工作程序、责任义务等,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八条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执行,负责生猪屠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负责监督生产、检验、检疫等工作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屠宰室主任、质量安全管理员等职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屠宰、分割、包装等各个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每道工序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屠宰员应当具有相关证书,熟悉屠宰技术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分割员应当熟练掌握分割技术,切割产品规格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包装员应当熟悉包装要求,保证产品包装卫生干净。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生猪屠宰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四个一”原则,即一机一刀一刀具一线体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障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 全程可追溯原则:确保生猪屠宰全程可追溯,追溯信息真实准确。

2. 安全优先原则:重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生猪及其产品安全。

3. 公平竞争原则:促进生猪屠宰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猪屠宰行为管理第三条生猪屠宰前的备案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生猪屠宰厂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备。

3. 生猪屠宰厂应当建立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条生猪屠宰设施管理:1. 生猪屠宰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生猪屠宰过程卫生安全。

2. 生猪屠宰设施应定期维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生猪屠宰设施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屠宰线,以确保屠宰效率。

第五条生猪运输管理:1. 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运输标准。

2. 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避免污染生猪和生猪产品。

3. 生猪运输过程中,应提供适当的饲养和休息设施,保障生猪福利。

第六条生猪屠宰前的检疫管理:1. 生猪屠宰前应进行检疫,确保生猪健康。

2. 生猪屠宰厂应配备兽医,并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操作。

第三章生猪屠宰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七条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卫生操作。

2. 生猪屠宰过程中,应执行卫生操作规范,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操作规程: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屠宰过程的每个环节。

2. 生猪屠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健康状况,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检验: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

2. 生猪屠宰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粤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穗府[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号)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牛、羊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参照《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畜:为进厂后的活猪;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检疫范围:进厂活猪;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6 检疫检验方法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7 急宰猪处理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8记录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查圈记录准卸证准宰证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2 职责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做无害化处理;4 品质检验:急宰猪处理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5 宰后检验及处理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头部检验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体表检验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内脏检验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5.3.3心、肝、肺检验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5.3.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5.3.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胴体初检: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5.5.2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5.5.3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切开深腰肌二至三刀检查囊尾蚴;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复验胴体劈半后,复检人员结合胴体初检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仔细检查膈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检查有无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漏摘;6品质标准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检查片猪肉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必须摘除肾上腺、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7 处理方式经过全面复检,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观性状符合GB 鲜、冻片猪肉中的要求,盖上本厂的检验合格印章;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及病害肉,按照GB/T 17996中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8 记录:宰后检验原始记录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副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GB 鲜、冻片猪肉GB 分割鲜、冻猪瘦肉GB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3 分割肉的部位定义片猪肉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鲜片猪肉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程的猪肉;冷却片猪肉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冷冻片猪肉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猪平头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cm—7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猪瘦肉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的肌肉;颈背肌肉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简称Ⅰ号肉;前腿肌肉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简称Ⅱ号肉;大排肌肉在脊椎骨下约4cm—6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简称Ⅲ号肉;后腿肌肉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简称Ⅳ号肉;4 检验方法应按照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所规定的标准检验;感官检查目测、手触、嗅觉,色泽、组织状态、气味肉汤试验;5 检验要求每日检验程序按原料肉预冷、急冻产品出库;新原料肉分割、剔皮、包装进行检验;原料5.1.1来源于本厂屠宰的生猪鲜、冻片猪肉,应符合的要求;加工5.2.1 分割方法分割肉加工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分割和热分割;5.2.1.1冷分割冷加工为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小时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进行分割剔骨;5.2.1.2热分割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板油、前肘、后肘、肋排、小排、颈骨、脊骨、尾骨、杂骨、后棒骨、月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感官检验要求色泽:目测,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煮沸后肉汤:按GB/—1996中条的规定检验;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气味嗅觉:具有猪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温度测定5.5.1 仪器温度计:使用±50℃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5.2 测定方法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产品中部钻至深层中心4cm —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6 检验规则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急冻情况检验数量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随机抽查一箱检验,温度合格后、此批产品方可出急冻库;温度在-10℃以上,视此批为不合格;温度在-10℃至-15℃之间,另抽查二箱,二箱的温度符合标准要求,此批为合格产品,如其中有一箱产品温度不符合要求,视此批产品为不合格;6.2.3 成品检验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净含量与箱外两侧标明的产品名称、净含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应同箱内产品相符合;6.2.4 合格产品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交急冻库保管员一份,随此批产品转交冷藏库保管员保存;产品入冷藏库储藏;7 记录: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品通知单。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
一、引言
畜禽屠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旨在规范广东省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管理水平。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三、畜禽屠宰管理流程
1. 原料检验
在畜禽屠宰开始前,对原料进行检验,排除有疾病、有畸形等问题的畜禽。

2. 屠宰过程
1.捕杀
2.剔除毛发、内脏
3.分割
3. 屠宰设备维护
定期检查维护屠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卫生措施
1.工作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手套。

2.工作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3.合理分装和储存畜禽产品。

五、质量检验
定期对畜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六、应急处理
1.出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头脑清醒,迅速应对。

2.报告相关部门,不掩盖问题。

七、培训与督导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的督导,提高管理水平。

八、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屠宰管理规定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结语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旨在规范畜禽屠宰管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
业发展。

执行本手册,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畜禽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感谢您阅读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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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17
【实施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
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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