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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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3、市补贴住宅修缮工程的按补贴标准造价的0.6%提取市级管理单位管理费。
4、2012年(含)起 的市补贴住宅修缮工程参照此标准执行。
11费用合计名称取费标准计算式备注12前期1115根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特点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住宅修缮工程前期费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的房屋检测方案评审论证招投标代理费以及其他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等按实结算
“十二五”期间本市享受市级财力补贴资金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费率表
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和三类改造项目取1%,其他取0.5%。根据考核评估情况支付。
其它措施费
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开列子目进行报价,特殊条件下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垂直运输机械进退场、产成品保护等施工措施费采用报价确定或按实结算。
4
小计
(1)+(2)+(3)
5
工、料、机价差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一、施工造价部分:
序号
名称
取费标准/费率
计算式
备注
1
直接费
人工费
按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按定额人工耗用量×单价
参考市场用工信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材料费
主要材料
按定额材料耗用量×单价
招标文件中应对瓦片和涂料的消耗量和单价做说明;按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零星材料
按2000定额附表计取
根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特点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住宅修缮工程前期费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的房屋检测、方案评审论证、招投标代理费以及其他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等,按实结算。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93定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93定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通知)沪建定(96)第017号关于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其他费用”计征基数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审价单位:“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其他费用”是指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行业管理费的总称。

现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建建(95)第0580号]《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5)第3号、沪价费(1995)第149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行业管理费的计征基数均为工程建安工程量,计征率均为1.5‰。

工程质量监督费、行业管理费须计征税金(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质量监督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凡1995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其质量监督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行业管理费标准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凡1995年8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其行业管理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适用于“九三”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人防、人防维修(“九O”)、水利、公用管线、房修等工程的综合、预算定额。

本通知由市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九三”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人防、人防维修(“九O”)、水利、公用管线、房修等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抄报: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抄送:市工商局合同处、市审计局基建处、市招标办、市质监总站、市企管处、建行市分行业务管理总部、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局及开发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定附件“九三”定额建筑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包括定额说明二其他直接费(一)×各专业工程其他直接费率按建筑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确定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综合间接费(三)×各工程类别综合间接费率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综合间接费标准表确定五费用合计(三)+(四)六利润 (五) ×各工程类别利润费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利润标准表确定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人工补差费定额工日数×2.4元/工日九施工流动津贴定额工日数×2.5元/工日十主要材料差价市场指导价-定额预算价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十一次要材料差土建1.18% 定额直接费中材料总价×吊装4.81% 打桩17.25%十二费用总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5‰工程质量监督费(十二)×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十二)×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十四税金 3.41%[(十二)+(十三)]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五总造价(十二)+(十三)+(十四)“九三”定额安装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工程类别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含定额内未计价材料及说明定额内未计价材料价格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人工费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之和包括定额说明三其他直接费(二)×23%四直接费小计(一)+(三)五综合间接费(二)×180% (二)×160% (二)×130% (二)×100% 工程类别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确定六利润(二)×65% (二)×55% (二)×40% (二)×25%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人工补差费 [(二)÷人工费单价]×2.4元/工日九施工流动津贴 [(二)÷人工费单价]×2.5元/工日十定额内计价材料差价各分册中定额内计价材料费之和×各分册的材差系数及有关说明十一费用合计(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四)×0.5‰工程质量监督费(十)×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十一)×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十三税金 3.41% [(十一)+(十二)] ×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四总造价(十一)+(十二)+(十三)“九三”定额装饰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按市建委沪建建(94)第059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二次要材料差价定额直接费中其他材料费、零件费或零件费与材料费之和×27.6%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施工准备费和施工管理费(三)×(6%~10%)五利润 (三) ×<7%六费用合计(三)+(四)+(五)七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5‰工程质量监督费(六)×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六)×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八税金 3.41% [(六)+(七)]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九总造价(六)+(七)+(八)“九三”定额市政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包括定额说明二其他直接费(一)×各类别工程其他直接费率按市政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确定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综合间接费(三)×各类别工程综合间接费率按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间接费标准表确定五费用合计(三)+(四)六利润 (五) ×各类别工程利润费按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利润标准表确定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单项调整材料差价市场指导价(或限价产品价)-定额预算价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九单位估价表调整材料现行价单位估价表总价-定额价单位估价表总价十费用总计(五)+(六)+(七)+(八)+(九)十一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9‰工程质量监督费(十二)×1.5‰行业管理费(十二)×1.5‰ 95年8月1日起执行十二税金 3.41% [(十二)+(十三)]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三总造价(十)+(十一)+(十二)注:1。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l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借鉴!1、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勘察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建设规模
一期总建筑面积44293.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7296㎡,地下建筑面积6997.9㎡;二期总建筑面积16995.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998㎡,地下建筑面积3997.5㎡。项目总建筑面积61289.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94㎡,地下建筑面积10995.4㎡。
正文
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审批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批复机关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批复时间
2017年12月
受文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摘要
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宜山路716号及其北侧的xh220a-03、xh220b-02地块内,建设用地面积17333㎡(以实测为准)。
建设内容
项目分为两期工程,一期工程由市质监局承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01#综合实验楼(包括南北两幢12层综合楼和2层裙房)、1幢12层102#综合实验楼、1幢1层整体地下室,二期工程由市计量院承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幢12层201#综合楼(裙房3层,地下1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 号】沪建综规[2017]1093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沪府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9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有效促进重大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思路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加大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库、二计划、五优化”工作机制。

“一库”,即建立“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库”,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成熟度,提升重大工程建设水平。

“二计划”,即编制“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三年计划”和“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生成机制,加快项目征收腾地工作。

“五优化”,即加快项目审批办理,优化项目启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提前、交叉、并联等方式,力争项目尽早开工。

上海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规划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规划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规划设计收费参照标准来源:同济城市规划网作者:发布时间:2007.10.10 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1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为8000~1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2 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收费为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3 城市设计收费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4 景观规划收费为15000~18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5 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收费8000~10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6 新区详细规划收费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7 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收费为20000~2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8 公园与绿地详细规划收费为6000~8000元/公顷,基价为6万元。

专类公园乘系数1.2~2.0。

绿地设计收费为工程总造价的4%~7%建筑设计收费参照标准一. 住宅类收费1 按费率收费,为概算投资造价2.0~3.0%收取。

2 按面积收费则分类如下:(上限为采暖地区)3 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方案: 3元/M2 2.5~5元/M2扩初: 7~12元/M2施工图:16~25元/M24 小高层住宅(八~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跃层)4.5方案: 4.5元/M2 3.5~8元/M2扩初: 10~16元/M2施工图:22~32元/M25 高层住宅(十二~三十层)方案: 6元/M2 5~10元/M2扩初: 14~19元/M2施工图:30~38元/M26 超高层住宅(三十层以上)方案: 8元/M2起扩初: 17元/M2起施工图: 38元/M2起7 别墅方案: 12元/M2 8~20元/M2扩初: 20~40元/M2施工图:40~80元/M2说明:1.上述取费中扩初和施工图均为全过程收费。

2.上述取费已考虑一定的经验套用率,3.通常按小区规模作如下调整:总建筑面积<5万M2,系数为1.2; 5万M2<总建筑面积<20万M2, 系数为1.0; 总建筑面积>20万M2, 系数为0.95.4.单栋或数栋别墅的收费单独另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办(2017)14号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2383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咨询评审单位的评审行为,提高初步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建综规﹝2017﹞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沪建综规﹝2017﹞841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评审工作:(一)审批制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农业、能源、交通运输、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核准建设项目;(三)市政公用工程;(四)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建设项目通过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土地部门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专业资料四、审批部门窗口收件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送审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一门式受理窗口,并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所需的审查材料分袋包装。

窗口收件人员对资料进行收件要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收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收件凭证。

五、审批部门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窗口收件后,将资料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相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复杂项目,审批部门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发放受理征询函,评审单位到窗口领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并对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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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综规〔2017〕9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
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第六条承担某一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项目的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主动进行说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前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保密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单位。

第八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按照委托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如咨询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条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附表二测算,并按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调整。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并适时完善评估专家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除委托咨询评估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十二条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或从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相应处理:(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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