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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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的例子:
1. 某理赔人员伪造被保险人的签名,以拒绝给予理赔款项。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伪造被保险人的签名,声称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2. 某理赔人员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冒用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理赔申请,并将理赔款项转到个人账户中,以牟取私利。

3. 某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将被保险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目的。

4. 某理赔人员串通他人伪造理赔案件。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与他人合谋,伪造理赔案件,以获取不当利益。

5. 某理赔人员滥用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发起保险理赔申请。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保险公司发起虚假保险理赔申请,骗取保险赔偿金。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影响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的帮助,店铺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厉以及保险公 司品质管理的逐渐 名 的合 同效 力 问题 阐述清楚 。
完善 , 一 种 代 签 名 现 象 基 本 能 第
于投保 人代 替被保 险人 签名 引发
行 为人承 担责 任 。本 人知道 他人
否认 表示 的 , 为 同意 。 视 ”
投保 人代替 被保 险人签 名 的 以本 人名 义实施 民事 行为 而不作 在 保 险业 务 中 , 出 现 投 保 常 而《 同法 》 4 合 第 8条规定 , 行
被保 险人 经 保 险公 司 催告 知 晓 , 以推断 : 险公 司投 保 人 代 被 保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保 沉默表 示拒绝 追认 , 同无 效 。 合 险人 签名 引发投诉 的本 质在 于流 在 实务 操 作 中 , 签 名 现 象 代 而在实 务 操 作 中 , 险公 司 程设 计 的缺 陷 , 保 即没 有 对 被 保 险 往往很 难避免 。新 的流程设 计对 对第一 类 情 形往 往 无 法 举 证 , 只 人实 行 回访 核 实 的 环 节 , 而 也 保 险公 司 的好 处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从
3 被保 险人 没 有 明确 同意 , 、
代签 名却 不 表 示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 会有 两种情 形发 生 : 第一 , 被保 险 人事 后 自己知 晓 , 么 认 为 代 签 那
保 通 过 观察 回访 流 程 图 , 们 也没有 明确 不 同 意 , 险 公 司应 我 名属 于委 托 代 理行 为 , 同被保 可以发 现 , 视 一般 保 险公 司仅 仅 是 立刻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投 保 人 , 险人本 人 签 名 , 以死 亡 为 给 付保 把 投保人 作 为 回访 的 对 象 , 将 未得 到被 保 险人 同 意 , 险公 司 保 而 险金 条件 的合 同照样有效 ; 第二 , 被保 险人 排除在 外 。因此我们 可 有权利 撤 销 合 同 , 由投保 人 承 并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保险投 保 书 、 及 财务告 知 书 , 健康 以及 其余 表明投 保 意
二 、保 单 签名 问题 的法理 分 析
在实 践 中 , 保险 市场 的竞 争 非常激 烈 , 许 多 由于 在 保 险公 司的激 励机 制 中都 明确规 定 了保险 代理 人 的收 入 和保 单的数 量 成正 比关 系 ,保 险 代理人 为 了拿 到更 多的 保单 , 往不 择 手段 , 往 甚至 误 导投 保 人 , 保 险 欺骗 人 , 保单 及代 签保 单现 象尤为常 见 。 代填 而投 保人 法律 意识 的淡薄 ,对 保险 合 同法律 严谨性 的认识 不足 就 更 加剧 了上述 问题 的产 生。 人身 保险 合同的 订立 一般 经投 保人 发 出要约 和保 险人承保 即承诺两个 阶段 。 国 《 我 保险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 : 投 保人提 出保 险要求 , 保险人 同意 承保 , “ 经 并就合 同的 条款 达成 协议 , 合同成 立 。保 险人应 当及时 向 保险
代理 人代 投保 人签字 。这 也是 较 为普遍 的 一种 代签 现
赔偿 的主要 依据 。 保人 、 险人 在保单 相应 位置 上 投 被保 签 名或 盖章 在形式 上证 明 了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同意 保
险 合 同的法 律效 力 。 问题 在于 , 是其他 人在 合 同上代 若
( ) ME C M R E& L W 商务与法律 ( A
中不 少险种 如生 死两 全险 、 保 险 、 康保 险等 均包 年金 健 括 死亡 事故 给付 , 是否也 适 用此 条款 ? 在 20 年 7 早 00 月2 6日 , 会发 布 的 《 保监 关于 规 范 人身 保险 经营 行 为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知” ) 通 中规定 : 人 身 “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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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篇一: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

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议书、保单回执。

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

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

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非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

保单回执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时产生的附属品,所以,保单回执的签署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而对合同的成立不可能构成任何影响。

在保单回执上出现代签名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原因:第一,由于正式保单送达时投保人不在或不便签收等原因,由被保险人代签。

因为代理人一般直接到投保人家中开展业务,而由于《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当中,投保人绝大多数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甚至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这种代签名非常容易出现。

第二,仍是由于上述原因,但代签名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家属。

第三,由于某种原因保单不能及时送达,代理人为了按时归档等业务流程需要先代投保人签署回执,之后再将保单送达投保人。

以上三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到投保人最终收到正式保单这一结果,也即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没有影响。

显而易见,保单回执上的代签名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可能会影响到保单犹豫期的计算。

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签名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的作用在于投保人赋予保险公司从投保人的银行账户里划取保费的权利,既是投保人愿意缴纳保费的意思表示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具体行动。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表述,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即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就签署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一起带回保险公司接受审核。

大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的承保时效,在审核投保资料的同时会从投保人账户当中划取保费。

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签发正式保单,如不能承保,则退还投保人保费。

也就是说,银行划款协议书的签署一般是在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尽管如此,它的签署与否以及是否存在代签名现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很显然,它本质上只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一份处理自己名下存款余额的书面表达文件,对于保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银行划款协议书一般是不允许他人代签的。

理论上讲,出于对客户的保护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对于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例如可以在收到协议书后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确认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成本考虑银行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讨论的焦点仅仅是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即使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问题未被及时发现也不影响保险人从投保人账户上划取保费以及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只要投保和同意划款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使签署协议书的不是本人问题也不大,只要事后请客户补写一份授权书或重填一份划款协议书即可。

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以此为由来质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在这里更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是投保人,尤其是业务员代签名的情形。

投保单上的代签名相对于前两种文件而言,投保单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代签名问题所引起的关于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大多数都是指投保单上的代签名。

一、投保单上代签名的类型投保单上容易出现的代签名现象有三种:最常见的是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其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代签名,最后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有很多原因,比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

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如果代理人具有较强责任心他就会为获得亲笔签名而再跑一趟,但如果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在家,这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签名问题,第三人一般是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填写投保单的当时被保险人不在场,代理人出于尽快达成业务的心理,怂恿投保人代签名等等。

二、具有代签名瑕疵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代签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代签名的事实既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情形,也不具有非法目的,与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无关。

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代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文件并不仅限于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还可以有别的形式。

既然《保险法》没有对“别的书面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参照《合同法》,认为还可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某些数据电文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明,立法的本意并没有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

当然,目前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文件,但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必须要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创新的合同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自签名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代签名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虽然该通知要求投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代签名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也因而不能作为认定代签名合同无效的依据。

2、代签名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并不冲突第一部分是从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讨论的,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存在代签名瑕疵的保单效力进行分析。

(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篇二:代签字保险合同篇一: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

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

从被保险人一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可,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便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积极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又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更严重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如果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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