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 客户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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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 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各部门、各分公司: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1〕13号)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防范因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国内相关判例风险提示如下:一、产生风险及有关案例(一)因代签字而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__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川09民终5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其签名并非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亦不要求作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驾驶人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因未尽提示义务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二)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率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就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来看特别约定事项载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内容并没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龙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天龙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赔率的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10%的免赔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不能认定免责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作用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吉01民终15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但是该条款也存在非免责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的情形如“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所以不能认定该字体的加黑加粗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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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琢磨,罗列的内容更有利于己方。

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详看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只是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换句话讲,对于那些不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则没有提示的义务,且这种提示义务也仅存在于使用格式条款时。

如果相关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则即使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者也无提示义务。

关于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不清楚这个问题,以下店铺⼩编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起增长法律知识。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保险合同纠纷中⼏个常见的问题:⼀、合同效⼒问题。

⼈⾝保险合同是以⼈的寿命和⾝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的⽣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即恶意投保⼈)置于危险状态。

由投保⼈在未获取被保险⼈书⾯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效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只能就该条款表⽰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投保⼈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代签的故意。

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亲⾃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续以及违反这⼀⼿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加以制⽌,也没有要求投保⼈出⽰被保险⼈书⾯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保险公司实际默认了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必须对投保单进⾏严格核保,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怠于履⾏告知义务,后⼜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缔约过失⾏为给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目录
1
2 3 代签名概念 代签名范围及类别 代签名危害 代签名违规处理及案例
4
一、什么是代签名?
代签名: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在不具备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在应由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申请书等 保险合同文件中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
代签名案例及违规处理
※ ※ ※ ※ 违规扣分(5分/件); 延缓职级晋升期3-6个月,严重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 监管部门及行业 协会,要给予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 评,甚至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从 我 做 起, 严 防 代 签 名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及其 他资料或文件上签名;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说明不得 相互代签名,并指导其正确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文盲的,我们需指 导他们在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 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 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 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 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 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制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评,甚 至列入行业黑名单。
直接经济损失
1
代签名的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 将不予理赔。 其他成本
2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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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客户签名需谨慎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

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严禁保险公司内勤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请各位内勤和代理人注意,以后的展业过程中禁止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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