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合集下载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

电子签名合同盖章相关案例一、电商平台的电子签名盖章。

我有个朋友,他在一个小电商公司上班。

他们公司想拓展业务,和一些小供应商签合同。

以前都是纸质合同,寄来寄去特麻烦,还费时间。

有一次,他们找到一个不错的手工艺品供应商。

双方都想尽快达成合作,于是决定尝试电子签名合同盖章。

他们用的是一个比较知名的电子合同平台。

这个平台操作还挺简单的。

供应商那边把合同条款在平台上拟好,然后通过平台的电子签名功能,负责人用自己的电子签名“签”了名,还盖上了电子章。

我朋友这边呢,公司老板也用同样的方式完成了签署。

整个过程就像在网上购物一样简单,不到一天就搞定了合同。

而且这个电子签名和盖章都是经过加密认证的,具有和纸质合同盖章一样的法律效力。

这可把我朋友乐坏了,因为他们能迅速开始合作,产品很快就上架销售了,销售额还不错呢。

二、房产租赁中的电子签名乌龙。

再说说我听到的一个比较搞笑又有点麻烦的事儿。

有个租客和房东,想通过电子签名签房屋租赁合同。

他们找了个不太靠谱的小软件来做电子签名盖章。

租客是个年轻人,对这些新东西接受得快。

他没怎么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用电子签名签了,还以为房东那边也盖好章了。

结果房东那边呢,其实是房东的儿子在操作,他不太懂这个电子签名盖章的流程,以为只要随便画个图案就算盖章了。

过了几天,租客搬进去住了,这时候才发现房子有些问题,像卫生间漏水啥的。

租客就想按照合同里的维修条款让房东来修。

房东却不认账了,说这个合同签得不算数,那个电子盖章根本不是他正式的盖章方式。

租客觉得很委屈,就找律师咨询。

律师一看,说这个电子合同因为盖章流程不规范,法律效力确实有点悬。

最后租客和房东闹得很不愉快,还得重新协商合同的事儿,既浪费了时间又影响了心情。

三、跨国公司的电子签名盖章合规性。

我还知道一个跨国公司的例子。

一家中国的公司和一家美国的公司要合作一个大项目,涉及的资金可不少。

他们决定用电子签名合同盖章来签合同,这样可以节省国际邮寄的时间和成本。

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被告:王某案由: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王某为办理某项业务,通过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购买了电子签名证书。

在办理过程中,王某按照认证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认证公司审核无误后,为王某发放了电子签名证书。

2019年,王某在使用电子签名证书进行签名时,发现证书被他人恶意篡改,导致其电子签名失去效力。

王某遂向认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认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核义务,且证书被篡改并非由其造成,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遂将认证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证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的责任应由谁承担?3. 认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认证公司在发放电子签名证书前,已对王某提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尽到了审核义务。

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并非由认证公司造成,而是由于他人恶意篡改所致。

3. 虽然认证公司在发放证书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义务,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认证公司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电子签名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2. 认证公司应当对王某因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审核义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身份真实、合法。

本案中,认证公司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因此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例1. 案例介绍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一起真实的电子签名案例,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法律保护等。

2. 案例背景在某次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签署并交换合同。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使用了电子签名作为确认和认可购买意愿的方式,而卖方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正式合同文件。

交易完成后,买方却声称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款项。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例中,电子签名被用于确认和认可买方的购买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签署方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应当满足可确认、与签名人相关联且唯一、便于确认是否被篡改的要求。

4.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合意、有法定形式、有法定对象和有法定目的。

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和确认,达成了合意。

此外,电子签名也满足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要求。

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本次交易可以构成有效的合同。

5. 法律保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买方在拒绝支付款项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卖方则可以依据电子合同实质内容、双方的交流记录以及买方的电子签名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买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买方使用了电子签名确认购买意愿,该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其次,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正式合同文件,并得到买方的确认和接受。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这些行为所构成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7.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例中的争议,可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买方和卖方应当协商沟通,寻求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仲裁。

在法律途径中,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将会根据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有效性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案例背景案例描述A 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在线交易平台。

该平台允许卖家和买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达成交易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最近,该平台遭遇了一起纠纷事件。

卖家声称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上。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的一种方式。

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传统的手写签名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要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来源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定签署人的身份,并与签署人相关的信息有关联。

2. 完整性和完整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不受篡改。

3. 可靠性和可靠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签署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的符号或者逻辑程序,用于标识电子数据并表明与数据有关的事实。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即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平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身份验证:平台应该采用有效的身份验证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可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验证、联系验证等方式来验证签署人的身份信息。

2. 数据完整性保护:平台应该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并防止篡改和伪造。

3. 存证保全:平台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记录和存储签署人的电子签名信息,确保其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法律解析,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电子签名的问题:1. 强化身份验证:平台可以采用多层次的身份验证措施,如联网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2. 使用数字证书:平台可以引入数字证书系统,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和验证,提高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案例1份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案例1份

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1:电子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相对于纸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

电子的法律效力,电子的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该案的原告是亚肯企业形象设计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

9月29日,该案在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

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

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

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规定,由沃尔玛投资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

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

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

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

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2005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形式向亚肯下达了、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

但是,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

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

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

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

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

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

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

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

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

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