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详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详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及服务等过程中,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或抵减到应纳税额上的一种税收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税负的减轻、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满足以下基本规则:1.合规购买:只有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购买的货物、固定资产和服务,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符合用途: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等。
3.有效凭证: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效税务凭证,确保核算准确性。
二、一般抵扣与专用抵扣的区别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类别的不同,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一般抵扣和专用抵扣两种方式。
1.一般抵扣:当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金额不超过1000元(不含税)时,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直接抵减到应纳税额上。
2.专用抵扣:当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金额超过1000元(不含税)时,需要保存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计算和核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增值税税额计算: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服务后,根据增值税计税公式,计算出购买金额中的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计算:根据企业所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计算出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抵扣计算:根据抵扣比例,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到应纳税额上,最终确定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情形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抵扣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可抵扣情形: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对于非法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支出,以及纳税期间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的,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新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探析

分析 ,以有利于新政 策的实施 ,同时指 出在新型增 值税政 策实行过程 中,有 关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 面存在 的争议与
问题 , 以供 后 期 研 究 。
【 关键词】
新 型增值税政 策; 固定资产 进项税
有关新 型增值税政策 下固定 资产 进项 税抵扣的几个 问题解释
一
、
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 E 注明的增值 税额,借记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 税 额 ) 科 目, 记 “ 存款 ” “ 付账款” ” 贷 银行 、应 、 “ 应付票据” 长期应付款”等科 目。 、“ 3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 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 资产 为例 , 业按 确 定的 固定 资产 的入账 价 企 值 ,借 记 “ 固定资 产 ”科 目,按 取得 的增值 税 扣税 凭 证 匕 明 的增 值税 , 己 “ 注 僦 应交 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 目,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 银行存款”等科 目, 按借贷差额 , 贷记 “ 营业外收入” 目。 科 4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 接受投资转 入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 ( 不含增值税) ,借记 “ 固定资产”科 目 ( 不需安装的) 在 建工程 ”科 目 ( 、‘ 需安 装的) 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匕 , 注明的增 值税 ,借 记 “ 应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税 ( 进 项税额) 目, ”科 按投入固定资产的 ^ 账价值 与 进项税额 之和 , 记 “ 收资本 ”等科 目。 贷 实 5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用于 自制 ( 包括改扩建 、 安装 ) 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 税额 , 凭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 、 关进 口增值 税 海 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会计实务: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_0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政策权威解读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政策权威解读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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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新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一) 2011-01-09 12:45:35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00次评论:0条
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
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
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即密文),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
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
(三)如何界定不得抵扣项目
1、购进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允许抵扣。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增值税抵扣范畴的固定资产做出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如:某企业购进一批建材用于建造厂房,属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特例:
由于固定资产可能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具体操作上难以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既用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饲料生产企业购进一套生产设备用于饲料生产,如果这套设备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那么,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而不需要划分不得抵扣的部分。
3、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应视为消费,原条例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大都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已经损失了,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大纳税人损失,征纳矛盾比较突出。
另外,在实际征管中,对“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清,难以操作,所以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表述。
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只有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