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
浅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浅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民主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使言论自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开放式的空间和实时互动性的特征赋予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特征。
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书中说到: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约束。
可见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没有底线的,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权利的滥用和网络言论暴力的产生。
西方原有的言论绝对自由主义在现今早已失去生存的土壤,因此有必要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个底线。
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今天,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之间应当如何区别、法律在这一领域应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到何种程度,都是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给出的答案,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12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
但是己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
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引言网络言论的兴起和普及给了人们更多的表达和交流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来审视网络言论,并探讨其合法性和界限。
一、宪法保障下的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受到中国宪法的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
二、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虽然网络言论受到宪法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界限。
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 言论侵权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任意侵犯他人权益。
当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言论侵权。
此时,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维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删除、赔偿等救济措施。
2. 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国家安全网络言论也不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国家安全。
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网络言论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相关言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3. 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网络言论中的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言论的传播载体,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有以下主要责任和义务:1. 审查义务网络平台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传播违法言论。
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平台应制定相应的审核机制和流程,确保问题言论及时删除。
2. 保存义务网络平台有保存用户发布内容的义务。
一旦出现法律争议,平台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3. 救济义务网络平台发现用户言论违法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但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言论自由以及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发表观点、交流意见的广阔平台,但在满足人们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首先,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传统媒体为有限的新闻空间和敏感报道内容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审查,而新媒体则提供了更广泛的发表平台,使得更多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等,个人可以直言不讳地表达自己的看法,批评错误的事物,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这种言论自由的拓展不仅有利于个人观点的多样性,也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也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在新媒体时代,任何言论都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名誉、隐私权等。
因此,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是必要的。
新媒体用户在发表观点和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底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迅速性,炒作、诽谤、造谣等不良言论和行为也层出不穷,这需要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度的监管与约束。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媒体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业规范和道德底线。
新闻报道必须是事实准确、真实客观的,不能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同时,媒体对于报道的选择和处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风险、个人隐私等因素,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法律界限的设立旨在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护公众利益以及相关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之间常常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遮掩身份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而难以追究责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伤害。
其次,新闻报道时常面临时间压力和赶时髦的功利心理,导致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冲击。
再者,个人观点的发表由于缺乏专业性与客观性而容易引发争议,造成舆论的极端化和分化。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的底线,确保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的平衡。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需求的增加,网络成为了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主要平台。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边界限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无限制。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一定的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法律的界定。
任何言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传播违法信息。
例如,恶意诽谤、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行为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还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的界限。
虽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例如,传播淫秽色情、恶俗不雅的言论,无视他人感受、践踏社会底线等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网络言论自由还应该考虑到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边界。
在网络上,虚假信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平台和用户应当自觉自律,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然而,网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和负面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人利用网络言论自由发表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甚至传播谣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面临着监管和治理的难题。
由于网络脱离了传统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得言论的审核和管理变得困难重重。
在庞大的网络空间中,治理者难以对每一个言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监管和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在法律、公序良俗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予以限制。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网络交流平台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广泛的言论自由空间,使得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的意义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石。
它代表了个体自由表达自己的权利,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和讨论的平台。
网络交流平台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信息交流载体之一,使得人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民众对于信息透明和舆论监督的期盼。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
正常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的维护需要对言论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上言论的自由滥用可能导致谣言、诽谤、恶意攻击等问题的出现,甚至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于对言论发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的平衡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言论自由的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也不能被忽视。
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为了保证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1.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的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遵守网络交流平台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交流平台上言论自由的界限和限制条件,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同时为网络交流平台提供一个规范和健康的环境。
3. 强化自律机制和平台管理。
网络交流平台应该建立起自律机制,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恶意攻击、谣言传播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网络交流平台的健康发展和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然而,网络上的自由言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些问题,如恶意言论、人身攻击和散布谣言等。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限度。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使得广大人民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网络言论的自由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还能够增加信息的广泛流通,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交流。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虽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放任自由发展。
网络言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下进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些限度:1. 法律界限言论自由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
例如,传播淫秽、暴力、恐怖主义等违法信息的行为是受限制的。
此外,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行为也是违法的。
2. 遵守公共道德网络言论应遵守公共道德准则,不得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进行恶意攻击。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地伤害他人的名誉和尊严。
3. 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网络言论自由并不包括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发表言论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得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机密。
4. 禁止恶意造谣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也应该限制恶意造谣的行为。
恶意造谣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应对恶意造谣进行限制。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措施:1. 网络身份认证制度一些国家采取了网络身份认证制度,要求用户在互联网上使用真实身份进行发言。
这种制度有效地减少了匿名恶意言论的发生。
2. 司法追责制度针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行为,司法追责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与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与言论自由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与他人互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言论的泛滥与滥用,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网络言论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不同国家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略有差异,但其核心目标是一致的:保护个体隐私、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防止网络暴力和诋毁行为等。
比如,在中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言论的边界,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提供了明确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然而,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这些法律规定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其进行了过度干预。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利、信息获取权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益。
而过度限制网络言论可能导致信息屏蔽、舆论封锁和言论自由的虚化。
因此,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责任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了重要课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加强公众对于网络言论责任的认知。
通过教育和宣传,让人们了解到网络言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从而减少违法言论的产生。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与监督。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场所,应该承担起责任,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和举报机制,有效打击网络谣言、恶意诽谤等不良言论。
此外,也需要提高司法机关对网络言论的审查能力和公正性,确保对违法言论的惩罚公正合理。
尽管网络言论责任法律规定对于言论自由可能有一定限制,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和尊严。
只有在有序的网络环境下,公民的言论自由才能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但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边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抗震救灾纪念、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诽谤罪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该司法解释为视角,探讨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与保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或群体表达个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也是民主社会及其宪法制度的基石之一。
言论自由的保障需要立法,并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实现。
一些国家将保障言论自由作为其宪法的基本原则,如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言论自由的保障需要平衡多种利益关系,既要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也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在言论自由中,有许多限制,例如保护以上限制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健康、道德标准等。
二、诽谤罪及其界定诽谤罪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打击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限制言论自由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几种涉及妨害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抗震救灾纪念、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中,对诽谤罪的相关规定如下:涉及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的犯罪,如涉及虚假信息导致违反《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条例》、《保护烈士陵园条例》规定的,应以诽谤罪定罪。
涉及抗震救灾纪念的犯罪,如发布虚假信息,在灾难救援期间引起了社会恐慌、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等后果的,应以诽谤罪定罪。
涉及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如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散布淫秽音视频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和敲诈勒索的,应以诽谤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多个罪名定罪。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审判标准应与案件涉及的具体社会利益有关。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新媒体的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分析。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并不意味着适用于一切情况。
根据国际人权法,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尊重他人权利。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例如,诽谤、侮辱和造谣等行为都属于言论自由的滥用。
这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隐私造成伤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
其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当言论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散布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和传播淫秽信息等行为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不适宜的信息,例如暴力、色情和恶劣言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的限制。
一方面,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受到保护,禁止传播或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另一方面,家长和监护人有责任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
第四,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的利益是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对于政府批评、国家机密和军事情报等方面的言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虽然言论自由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护国家利益也是必要的。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更加注重言论自由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讨论和表达意见。
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
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和辩论着刑法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
而言论自由则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保障个人表达意见、思想和信仰的自由。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界定和限制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刑法和言论自由的概念。
刑法是一种通过法律规定和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的。
言论自由则是指个人或集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表达意见、思想和信仰的自由。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而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源于在特定情况下,言论自由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然而,对于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我们需要注意两个原则: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意味着限制言论自由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合法。
在确定是否合理时,需要考虑言论的内容、表达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必要性则要求限制言论自由的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为适当和有效的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常常涉及到一些敏感的话题,如种族歧视、宗教争议和政治观点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权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并寻求一种平衡点。
在一些国家,针对这些敏感话题的言论可能被限制,以防止煽动仇恨、挑起冲突或者侵犯他人权益。
然而,在限制言论自由时,我们也需要保证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遵守,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个人权利。
此外,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
这也给言论自由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不断审视和调整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和限制,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总之,刑法和言论自由的界定与限制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
在界定和限制时,我们需要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权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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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作者:黄志贵魏玲叶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网络言论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言论表达形式,与传统言论表达只能局限于一定时空范围、造成一定规模影响不同,基于网络的光速传播、使用便捷以及沟通即时等特征,其影响力会被无限放大,最终还原事实真相或者损害相对人利益。
崔永元微博爆料、鸿茅药酒事件、“秦火火”诽谤案等网络言论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思考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中找到平衡点,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客观真实合理确信原则主观真实作者简介:黄志贵,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部门负责人;魏玲,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助理;叶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39一、时代必然:从传统言论表达走向网络言论表达言论,顾名思义,其通常的字意为“言谈、谈论,也指发表的议论或者意见。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确认的不仅是表达思想的行为方式合法,还包括“言论”内容的主客观真实,即只要是以合法行为方式表达出来的主客观真实均应纳入“言论”的内涵。
如电影、电视、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甚至形体动作等表达的思想、信息,都可以称之为“言论”。
言论表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书本、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介,到后来的音像制品、广播、影视,再到现在的网络虚拟媒介,其传播越来越迅速,影响力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
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8.02 亿,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 6.63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高达 98.3%①。
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的发声都有可能被光速传播,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
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公众号、微博等私媒盛行,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座对外电台,自由表达观点。
二、言论入刑:基于中国国情之合理合法应对有学者认为,刑法调整的范围从来都是行为,而非言论。
言论不当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侵权责任法足矣,不应该用最严厉的刑法调整。
从国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研究来看,言论问题也经历了从入罪到逐渐无罪化处置的过程。
在日本,“学界及实务界的普遍态度都是朝缩小处罚范围的方向进行。
基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违法论上的要求,刑罚权已逐渐地减少其在此领域的干涉。
”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很多国内学者以此为依据,质疑言论入刑的合理性。
但笔者认为,既是权利,就有约束。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言论一旦借助网络力量的传播,其影响力和破坏力是传统表达所不能企及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授权”规定了“言论自由”,但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也同样“限权”规定了“不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我们保护的是合法言论自由,而不是言论自由的滥用。
笔者认为,在我国,言论入刑合理合情合法,理由如下:一是特殊的国情使然。
国外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在规制言论不当行为上,也经历了从严管到日益宽缓的历程,但不意味着他们不打击言论犯罪,只是在对某些领域言论自由的尺度更大、标准更宽泛,如评论公共事务、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监督等,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隐私等方面上同样有不可逾越的红线。
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而言,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处于深化改革期,社会形态尚不成熟。
我们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以最快的速度学习到了技术,却无法以最快的速度内化遵守互联网时代的规则理念;从国民的传统思想出发,“人言可畏”的思想根深蒂固,言辞、舆论杀人事件屡见不鲜。
网民对现实世界各种规则的遵守并不能延续到看似自由开放无管制的网络平台上,他们对如何表达才能不妨碍他人的权利缺乏责任意识,特别是“网络暴民”群体会像“嗜血苍蝇”一样叮住一个个热点,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恶意表达,一旦累积到一定舆论力量,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如四川德阳女医生不堪网友漫骂和舆论压力而自杀事件。
二是严重的危害后果使然。
有学者认为,刑法规制的应该是付诸行动的行为,而不是表达意愿的网络言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对言论的理解过于片面。
网络言论是无形的,但其破坏力却是有形的、巨大的,其真实地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
如2010年霸王集团被媒体诽谤产品含有致癌物,致使股价暴跌,损失惨重;又如2013年广东惠州市郝女士被网上捏造谣言攻击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郝女士跳楼自杀身亡,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
至于因网络不当言论造成的当事人无法正常生活、受到威胁、自我认知否定等情况更是不胜枚举。
三、司法难题:厘清网络言论罪与非罪之界限网络言论自由与刑罚界限模糊不清的危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言论自由被滥用的危害,二是刑罚权被滥用的危害。
远有重庆市彭水县秦中飞涉嫌“诽谤罪”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机关进京抓捕中央媒体记者朱文娜案,近有鸿毛药酒事件等。
从这些网络言论引发的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网络言论入罪的标准不统一,有些该入罪的没有处理,有些合理合法表达观点的却被跨省追捕,定罪量刑。
笔者通过梳理近年网络言论案例,结合立法及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办案实践,认为发表言论的“行为方式”固然重要,但判断网络言论罪与非罪,应回归到以言论内容本身为核心的要件上来。
(一)客观真实对于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言论型犯罪而言,言论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是绝对的违法阻却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客观真实并不是要求必须所表达的事实百分之百符合客观,只要求主体、核心和重要的部分與事实基本一致即可。
这一标准也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如美国侵权法理论采取了“大体真实”原则,认为言论真实或大体真实,诉因即不存在。
③我国最高法于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就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可见,“大体真实”的标准在法治理念和司法实务上也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同。
如何认定“大体真实”?笔者认为综合评判言论的主体部分,即影响事件性质的主体内容为真实即可。
但是,在涉及到政治、公共事务、政府官员等公事时,即使其言论具有一定的虚假或者夸大成分,其可罚性也受到必要的限制。
④因为在这种自由讨论的过程中,错误在所难免。
同样的司法理念也反映在我国最高法于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中。
根据这一规定,检举他人违法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完全属实,也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但是,如果借检举之名行捏造之实,后果严重,公权力就应当介入。
(二)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同样以我国最高法于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为例,“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即使客观真实,但如果有侮辱他人名誉权(即“主观确有恶意”)的主观故意,恶意宣扬、扩散他人隐私或者采取侮辱性语言,从而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后果严重的,涉嫌侵犯名誉权的犯罪。
这说明,即使陈述事实,但如果基于主观恶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反之,行为人基于善意发表了事后被查否的事实和观点,是否可以作为出罪或免责的抗辩事由呢?为了在打击言论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相对平衡,国外的司法机关对之采取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可以视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在日本,披露事实者基于确实的材料、根据,存在相当的理由确信某事实,即使该事实客观上并非真实或者最终未能证明该事实为真,仍可免责。
⑤据此,合理确信规则将真实性证明中的“真实”由客观真实转变为了“主观真实”,只要行为人合理确信自己发表的言论是基于客观真实,即使被证伪,也不受处罚。
我国的司法实务界实际上也采纳了此种理念和做法,不“客观归罪”,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行为表现等综合认定是否侵犯他人权利。
另外,对编造传播型和侮辱诽谤型言论犯罪而言,更应严格区分“事实”与“观点”。
这些言论犯罪必须是基于虚构事实主体部分,针对“客观真实”甚至“客观不真实”发表的善意批评或者价值判断,不得以犯罪论处。
(三)无明显的严重后果网络言论者基于客观事实,也充分表现出了合理确信的主观真实,但其言论表达的后果必须是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未造成明显且现实的严重后果,这是言论型犯罪最直接的反向评价标准。
如2013年9月10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点击浏览量”、“转发次数”、“相关人自杀自残”等,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民族、宗教冲突”、“损害国家形象”等,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两种关于后果的表述,即是入罪的具体标准。
言论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言论本身就是无形的,可能造成现实的严重后果,也可能仅仅是危险,又抑或不造成任何影响,因此,只有出现了可以司法评价的严重后果,才能进入刑法的视角。
综上,首先是客观真实抗辩,并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区分“事实”与“观点”。
其次,基于“主观真实”善意传达的观点评价,无论“事实”真实与否,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最后,分析主客观要件并结合行为后果全面认定网络言论是否涉嫌犯罪。
这种层层递进的抗辩结构安排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既充分保障了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避免以刑罚压制言论,培养足够的司法审慎。
注释:①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信网.http:///2018-08/20/c_1123296882.htm.2018-08-20.②謝庭晃.论日本法上名誉毁损罪之立法变迁与言论自由//刑事法学之理想与探索:甘添贵教授六秩祝寿论文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242.③④刘艳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中国社会科学.2016(10).⑤[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讲义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