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

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常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手册一、引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不正确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和改正的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种各样的投诉举报,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工作手册,对于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正、公平、准确、及时地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定原则。
处理投诉举报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有超越法定权限和授权的行为。
3. 事实为本原则。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必须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4. 快捷、高效原则。
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尽快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并妥善安排相关事宜,确保投诉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投诉举报处理的流程1. 接收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要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并记录投诉举报内容、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同时,要将投诉举报事项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处理。
2. 初步调查:在接收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
对于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便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
3. 深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如果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话,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采集更多的证据和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安全,同时保密投诉举报人的身份。
4. 讨论研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将调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征求相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确保处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处理决策,并将处理决策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黄骅市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有执法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督查室,是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事实进行审查;(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擅自实施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明确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流程的意见(试行)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受市水务局委托,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重大、突发、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
水行政执法制度

水行政执法制度篇一: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总结

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总结
按照省、市要求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回头看”的方式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再剖析,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情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先后召开党组会1次,党组扩大会
2次。
制定了《XX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牛保根副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有力的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在局网站公布的执法信息进行了核对,将已变更的信息进行了动态调整。
其中包括执法人员的信息和“双随机”抽查的结果。
7月30日我局抽调4人,携带执法记录仪,到东光水厂、彩客化工企业进行了“双随机”取水许可检查。
双随机抽查事项占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事项的100%。
同时,制定2018年双随机抽查计划4项,同相关抽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及时公示。
三、监督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不断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与行政执法文书
为全面规范内部管理和执法行为,我局从岗位职责、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考核办法、廉政建设、办案流程、到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等方面建立了10余项规章制度,以规范内部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制度、有程序、有标准。
各县(市、。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政务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政务服务投诉。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投诉渠道,公正处理投诉事项,公平对待投诉人。
(三)及时、高效原则: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提高工作效率。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受理第四条投诉范围:(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行为。
(四)其他影响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行为。
第五条投诉渠道:(一)政务服务热线电话。
(二)政务服务网站投诉平台。
(三)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投诉。
(四)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投诉。
(五)其他合法投诉渠道。
第六条投诉受理:(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
(二)对符合投诉范围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投诉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涉及重大、复杂、敏感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投诉调查和处理第七条投诉调查:(一)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评估。
第八条投诉处理:(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
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
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