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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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2006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
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
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加强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规划管控和城市管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现就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权责关系(一)明确划转事项。
纳入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权,其中:住建和规划部门划转97项、国土部门划转28项、水务部门划转29项、林业部门划转21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19项、工商部门划转2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1项,其他划转3项,共200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已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将基本目录外的处罚职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职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沙市参照本意见另行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各市县应当就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权力清单。
市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转的,该职权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部分划转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中注明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编制监管清单。
深化《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成果运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水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重点对城乡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建筑,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城镇及周边森林资源,重要水生态空间、重要水土保持空间、饮用水源地,城镇主要绿地、古树名木、重要公共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重要规划管控对象、城市管理监管对象,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水务综合执法队伍职能职责

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1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6、《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7、《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8项)(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水法规宣传;2、负责全局执法人员的培训;3、负责水事纠纷调解;4、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
副科长
1、负责本局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组织听证及委员会的审理;2、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4、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
水管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报告,并监督实施。
水保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或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规计科
科长
1、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监督实施。防Fra bibliotek办科长
1、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并监督实施。
审批大厅
科长
1、按照流程承办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廊坊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职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局长
1、主持水务局全面工作,是水务局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组织重大水事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3、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4、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辖区内水行政执法情况。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资办、农水处、水保处、审批大厅)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水资源案、水保案)进行审核及对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对县区水务局关于水资源、水保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科)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河道案、其他案件)的案件审核及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组织全系统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黑体为增加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州市水务局自由裁量权体系,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合理性,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定。
说明:按照公布的广州市水务局权责清单,我局承担的行政检查事项共11项,此次修订增加“第五章行政检查”,以规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
第二条广州市水务局实施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强制说明:根据市编办《广州市水政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穗编字〔2012〕182号)规定,成立广州市水务局执法监察支队,以广州市水务局的名义实施辖区内的水政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据此对实施主体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近几年执法实际,对本章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指广州市水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自由裁量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水务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包括:强行拆除;查封、扣押;加收滞纳金。
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权由广州市水务局实施,不得委托。
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强制措施,由市水政监察水务局执法监察支队行使,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除河道行洪清障需要外,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权。
第二节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水务[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2〕625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水务建筑市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制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问题;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合理界定水务行政执法机构与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必不可少。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是维护水事秩序、保障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涵盖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多个方面。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实际的水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要熟悉水务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了解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十分广泛。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要检查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查看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取水方式、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进行取水。
还要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确保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得到落实。
水环境保护也是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
执法人员要检查企业和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关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事件。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方面的检查同样不容忽视。
要检查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对于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要检查其运行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
现场检查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执法人员直接深入到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工程现场等地,实地查看相关情况。
此外,还会查阅相关资料,如取水许可文件、排污监测报告、工程建设档案等,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为了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和效果,执法部门还会运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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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职责和流程的意见
(试行)
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
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
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
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
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
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受市水务局委托,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重
大、突发、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
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应当根据责任分工,参与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做好相关
巡查记录,承担一般执法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
查处、监督整改、结案归档和执法统计等工作。
(二)局属长江、秦淮河、滁河、三汊河河口闸、供水节水管理处及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巡查、非进入执法程序的汛前清障、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监督及在建工程监管、水行政规费征收等工作。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一线管理所、养护队伍的作用,发现、制止、处置辖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
行为,并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大。
在进入一般程序前,不
能进行纠正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市长江河道管理处还要负责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责任区内
的采砂管理日常巡查、经批准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监管,保持采砂管理高压态势。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其到指定停泊点停泊,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三)局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在职责范
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后监督、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管等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总队进行督查督办或执法处理。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指导全市及边界水务行政执法
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办理,牵头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
调处水事矛盾,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先行核实并劝阻进行整改。
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巡查发现的应当先与管理单位沟通,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二)违法行为的处置:管理单位发现涉水违法行为的,
能制止、纠正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不能纠正的,应当制止违法行为、控制违法行为扩大,同时下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开展询问、拍照、调取违法行为当事人证照等初步调查工
作。
对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轻微的乱倒、乱垦、乱建等违法行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队伍及时进行清除。
(三)违法行为的移交:对拒不纠正(停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或者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不立即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管理单位应当有效控制违法行
为扩大并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总队(支队);相关处室发现涉水违法行
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总队。
紧急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及时补办相关移交手续。
三汊河河口闸管理范
围内发现应当进行执法程序查处的涉水违法行为,交由总队
长江支队进行处理。
相关处室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管理单位移交案件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基本
情况(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违法事实(行为、发生时间及地点),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验等相关资料,由现场检
查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移交。
(4(违法行为的查处:总队接到移交的案件或线索后,
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查看,组织进行审查,并
按照执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情况属实的总队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启动执法程序,指定执法人员、并协调管理单位选派
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案件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各区发
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队直接进
行查处。
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控制、案情复杂需要提供技术支撑以及根据违法行为进展、防汛等重大情势需要,由总队牵头组织管理单位、联合执法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处理情况(意见)由总队反馈给相关单位(处室)。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成效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处置涉水违法行为效果,管理单位、总队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检查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派驻执法与属地管理有效衔接、专业执法与网格巡查有效配合的思路,优化完善支队、大队、管理所(中队)三级执法责任制网络,明确监管责任,推行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处置模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
派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可以向管理单位提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要求,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管理单位应当优化原执法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作为大(中)队人员共同开展执法工作,确保与派驻执法良好对接。
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情况、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纳入总队的执法统计。
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发生争议的,由总队报告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管理单位及总队进行协调。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装备能力,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财政、人事
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水务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水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单位要落实相关执法经费,确保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汛前清障及控违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派驻执法保障。
管理单位应当为派驻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结合实际为管理单位一线执法人员(含禁采巡查人员)办理执法证件。
总队要建设完善的内部运行流程,强化派驻执法机构人员、财务、装备能力保障,推进专职化水务执法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保持高效对接,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派驻执法机构应当配合管理单位开展具体管理工作,其执法人员日常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年终业务考核由总队负责。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如遇法规、政策、职责调整,由局政策法规处依法对本意见进行修订,保持与现实情况密切衔接,不断提高水务执法快速响应和处置违法行为能力,提升水务综合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以上意见,各区水务局参照执行。
附表:1、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2、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
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