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沪水务〔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45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集团:《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3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扎实做好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提高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要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超大城市水系统治理现代化需求为发展导向,以更韧性、更智慧、更宜居的治理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发展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展赋能,全面提升水务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上海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水务海洋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能力提升,补短板强弱项。
围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供水安全保障、初雨与污水治理、海洋资源利用、水文海洋测报等能力提升,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二是坚持长效管理,抓持续促完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1.19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66号
•【施行日期】2016.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沪水务(海洋)〔2016〕166号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陶卫国为上海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法人代表、副主任(主持工作);免去其上海市水文总站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鹏为上海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副主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11月19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18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沪水务(海洋)〔2016〕118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马维忠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水资源处处长,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阮仁良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水资源处处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8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2.08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钱晓峰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副站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12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沪水务〔2024〕23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沪水务〔2024〕233号局属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5月6日,杨浦区一项目工地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汽车吊大臂与塔吊碰撞事件,造成3名工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5月2日,嘉定区南翔镇一在建工地水泥楼板坍塌,造成6人受伤。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4〕340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4〕1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和汛期灾害风险交织叠加形势,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压紧责任链条扛起“促发展、保平安”政治责任,深刻吸取行业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将防控一般、较大事故作为更高目标、更严要求,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二、突出重点,紧紧筑牢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线(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综合运用通报、督办、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沪水务〔2023〕1014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3〕1014号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项目清单(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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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
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2009年底,市一级专门海洋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亦挂牌成立,但各区县海洋执法队伍还未建立,海洋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与外省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各海洋执法单位承担着规范海洋管理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在本市海洋执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之际,提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强化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正确的执法理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各执法
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等执法理念。
通过这些执法理念的确立,促进执法观念转变,即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尊崇合法权利”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重权轻责”向“权责统一”转变。
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系统要注重培育执法文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并将行政执法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开展。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和水务(海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