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水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水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

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 )的方针。 A.指令性移民 B.开发性移民 C.行政性移民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 )负责制。 A.项目经理 B.总监理工程师 C.总设计师 3.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 )。 A.专业规划 B.流域规划 C.综合规划 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协调,优先满足( )的原则。 A.农业用水 B.生产用水 C.生活用水 5.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属水利工程的( )。 A.管理范围 B.保护范围 C.临时用地范围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 )使用。 A.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C.县级以上集体经济组织 二、判断题(正确画√,错误打×o每小题3分,共24分) 7.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8.水法规按照调整内容,分为水法律、水行政法规、部门水行政规章、地方性水法规和政府水行政规章五类。( ) 9.水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争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端。( ) 10.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 11.河道等级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二、三、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认定。( ) 1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可以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但是可以从事、采石、取土等活动。( ) 13.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 14.《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只包括地表水,不包括地下水。( ) 三、问答题(共58分) 15.合法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8分) 16.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什么意义?(8分) 17.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8分) 18.河道管理范围如何划定?(8分) 19.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8分) 20.水资源费与水费有何联系与区别?(9分) 21.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是什么?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9分) 试卷代号:2396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X 办发〔X〕11X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政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如何操作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三条民政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水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错误的; (二)对已结案的水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三)经水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经人民法院最终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导致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水利部门合法权益受损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提议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的;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

到追究: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水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六)导致行政赔偿的; (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及的水行政处罚和其他水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旅游局及执法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区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主持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 4、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具体执法主体违法或不正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不履行法定和委托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场所; (四)检查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必要时,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 (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 (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水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试卷

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 分)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2、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3、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5、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没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 6、水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行政处罚分为六类,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8、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 9、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0、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 分)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B)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停止 B、不停止 C、暂缓 D、延期 2、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 A)。 A、 2人 B、 3人 C、 4人 D、 1人 3、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D)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B)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5、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以( B)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下 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采石、取 土等活动的,处罚款(B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试题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画√,错误打×。每小题3分,共24分) 1.水法规按照调整内容,分为水资源管理、防洪与抗旱管理、水域与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流域管理、水利投资与资产管理、水正程建设管理、水行政许可与执法监督管理与其她九类。( 对 ) 2.中国封建王朝制定了一些管理水、事活动得法规,如西汉得《水令》、唐代得《水部式》、金代得《河防令》、宋代得《农田水利约束令》。( 对 ) 3.法就是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首先与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各种社会规范得总称。(对 ) 4.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得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 ) 5.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得制度。( 对 ) 6.水行政监督检查依检查对象就是否特定可分事先水行政监督检查与事后水行政监督检查。( 错 ) 7.水法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与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得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得各种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错 ) 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得,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错)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实体法一般就是以规定主体得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得法,如我国得( A )。 A.《水法》B.《民事诉讼法》C.《刑事诉讼法》 2.以行政相对人就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B )。 A.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C.实体行政行为与程序行政行为 3.( B )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所确定得义务,由行政机关依职 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得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执行C.即时强制 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统筹协调,优先满足( C )得原则。A.农业用水B.生产用水C.生活用水 5.( C )就是水闸工程进行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得主要依据之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 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科室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科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科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办案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科室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科室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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