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宁政规字[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3号)中共江宁区委、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江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江宁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江宁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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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64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九年九月七日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农林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京市粮食局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版权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民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山陵园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市气象局南京市地震局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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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推动南部新城规划整合、资源配置、功能提升,高标准打造南京都市新中心,现将《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南部新城是我市打造新南京、建设南部现代都市新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加速推进南部新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南部新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南部新城范围及规划管理南部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起南河、接秦淮新河、沿机场二通道接宁丹公路,南至绕越高速,东至宁杭高速,总用地面积164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秦淮新河、宏运大道,东至宁杭高速、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核心开发区范围:北起雨花南路、卡子门大街、大明路、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秦淮新河、双龙大道、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在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收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3〕187号)文中委托江宁区在该区域内核发江宁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宁委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4〕26号2014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互动、产城融合、和谐发展的工作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1.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下的区长负责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全市341万亩耕地保护红线。
优化落实现代农业区域规划布局,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4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140万亩,保证口粮自给率不低于40%。
全面开展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创建,积极推进规模化、园区化永久性菜地建设。
加快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畜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无害化水平;大力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加快建设渔业健康养殖基地,确保肉、蛋、奶、水产品稳定增长。
完善粮食收储供应保障体系,落实粮食、食用油等储备计划,强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
2.多渠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建立示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引导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社员。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区域制定流转最低指导价,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宁委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宁委发〔2009〕21号)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为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公务员集体。
为表彰先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谷成标等26名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20个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从树立公务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出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政绩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为南京奋力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2009年3月19日附件1: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26人)谷成标市农林局兽牧兽医处处长付建平市委政法委员会依法治理处主任科员王祥快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四所村派出所主任科员李能才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城中派出所所长胡刚市档案局档案管理处副处长刘凤翔(女)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处主任科员臧廷亮市园林局绿化管理处主任科员黄立文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李少强市大连山劳教所所长周浩东市粮食局储备调控处处长岳飚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戴新市商业贸易局科技工业处处长张峰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郑萍(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处长武善锡鼓楼区湖南路办事处税源经济科科长于静(女)白下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晓君(女)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副处级统战员孙红亮秦淮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侯云光建邺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谈国苹(女)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志珍(女)雨花台区文化局局长李成念浦口区交通局副局长杜礼根江宁区汤山镇司法所所长周小雨高淳县公安局淳溪派出所所长曹礼宾南京市江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群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计划统计科科长附件2: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名单(20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对口支援处市建设委员会综合计划(审计)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白下区大光路街道办事处玄武区教育局秦淮区房产管理局建邺区信访局下关区热河南路办事处雨花台区卫生局栖霞区农林局浦口区委信访局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六合区农林局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淳县商务局南京市白下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