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黑劳社发[2007]93号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本条适用于具有国有企业身份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及原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

已参保的国有企业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度的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参保企业所在地确定的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从2005年起,以省级统筹确定的缴费比例为准),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由企业为其代缴;对企业已破产、解散、关停等特殊原因,无法确定企业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可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5年起,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或100%为基数。

对企业无法代收代扣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后,可由本人代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已参保国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在企业及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份,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历年个人帐户记账利率为标准补缴利息,同时补建职工个人帐户和补记利息。

对于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国有企业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补缴职工个人缴费应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到当地“统帐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统帐结合”前的个人缴费,按照黑政发[1995]74号文件规定,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但职工在离退休前死亡,原职工个人缴费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厦人社[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确认,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登记表、招干登记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

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桂劳社发[2007]2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今年我区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督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二)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参保缴费。

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且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截止月份之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如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截止月份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12年08月07日字体:大中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新人社发〔2012〕111号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政策解释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政策解释

关于我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政策解释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蚌埠。

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对应保未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家属工、临时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原则;三是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

这次出台的政策,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连续。

二、主要精神(一)参保人员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人员或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家属工、临时工(经原主管部门批准待业的),以及曾经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二)补缴费标准1、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

3、补缴费基数为历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费率为28%,补缴费总额为33300元左右(免缴滞纳金和利息)。

4、对于超过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元。

5、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群体人员,仍执行蚌劳社【2008】48号、蚌劳社【2008】124号文件。

(三)待遇核定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补缴费人员,实际缴费满15年的,养老金待遇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

原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复退军人、下放知青等,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经认定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补缴费人员的退休年龄为:原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家属工、临时工等非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退休待遇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开始计发。

(四)政策截止时间蚌人社【2011】74号文件与蚌劳社【2008】48号、蚌劳社【2008】124号文件全部执行到今年12月25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7 10:14
1、非我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如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保缴费至满15年,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

2、可以在单位延长缴费吗?
答:可以。

3、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吗?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在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长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逐年(逐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如选择在单位延长缴费的,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核定的数额,由单位一次性或逐月代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2018年1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