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至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二、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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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模板

附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销售机构名称(加盖印章):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制一、基金销售资质信息1、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文号()2、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时间(年月日)3、基金销售机构代码()二、机构基本信息:1、法定代表人()2、注册地址()注:填报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3、主要经营活动地址()4、联系人()5、联系电话()6、客服电话()7、机构互联网站地址()8、机构互联网站IP地址()9、机构网站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号/许可号()10、是否有官方微博?□是□否如选“是”,请列明微博地址()11、注册资本()万元12、成立日期(年月日)注:按照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13、经营范围()注:应与最新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一致。
14、股东/出资人情况(非公开信息)注:(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填写前十大股东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信息。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填写全部股东/出资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情况。
同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每一名法人股东需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每一位自然人股东需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三、机构设置及网点情况(非公开信息)1、负责基金销售管理的主要部门:()如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请填写其所属一级部门:()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人数()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注:第1-3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填写公司情况4、主要分支机构数量()注: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

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36家)编号机构名称网址联系地址电话首次备案时间1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数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8-9层4008202819 2010 年 5 月监督银行监督银行指定部门监督银行联系地址监督银行联系电话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据)部外大街136号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长盛、嘉实、大成、富国、易方达、宝盈、银华、长城、银河、泰达宏利、金鹰、招商、华宝兴业、国联安、海富通、长信、泰信、景顺长城、广发、兴业全球、申万菱信、中海、光大保德信、上投摩根、东方、东吴、天弘、华泰柏瑞、汇添富、工银瑞信、信诚、建信、华商、汇丰晋信、诺德、浙商、平安大华、富安达、方正富邦、英大、鑫元。
(47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诺亚正行、天天基金、好买基金。
(3家)2 通联支付网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网址联系地址电话首次备案时间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0楼9515640066951562010年10月监督银行监督银行指定部门监督银行联系地址监督银行联系电话联支付)浦发银行资产托管部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9楼************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南方、华安、博时、鹏华、大成、富国、易方达、宝盈、长城、银河、国投瑞银、万家、金鹰、招商、华宝兴业、国联安、海富通、长信、景顺长城、广发、兴业全球、中海、光大保德信、上投摩根、中银、国海富兰克林、天弘、汇添富、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汇丰晋信、浙商、富安达、财通、长安。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2012/02/27 V0.1 先进数通EAI 韩达维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3.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其中资金划付日期是指实际资金汇划的日期;交易确认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申报日期;业务类型是指基金交易业务代码 ,包括:认购〔一次交易确认为 120、二次交易确认为 130〕、申购 122、定额申购 139、赎回 124、定额赎回 163、强制赎回 142、分红 143.对于三种特殊业务类型"交易申请日期〞字段的说明.分红143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权益登记日;强制赎回 142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的上一工作日〔由于上工作日的赎回可能会和当日的强赎合并划款〕;认购退款130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报送的实际资金划付数据是按照基金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的,即对于某个具体的资金划付日期,针对一只基金的某种业务类型,只申报一条汇总数据记录.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 ,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基金代码--- 目前为 6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业务类型--- 目前为 3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登记结算机构代码-- 目前为 8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中国结算每日将基金确认成功的交易数据按照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统计 ,患上出销售机构各业务对基金应划入金额和应划出金额 ,用于与J01 报表中的实际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中国结算汇总统计基金划入和基金划出金额的方法是:对认购业务 ,第一次确认〔业务类型 120〕时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第二次确认〔业务类型130〕时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一次确认金额- 二次确认金额+退回给投资人的利息〕 .对申购〔业务类型 122〕和定额申购〔业务类型 139〕业务, 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代理费〕 .对赎回〔业务类型 124〕、定额赎回〔业务类型 163〕、强制赎回〔业务类型 142〕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金额+代理费〕 .对分红〔业务类型 143〕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现金红利金额〕 .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3.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具体内容包括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业务类型的含义同上.数据按照资金划付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申请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退款〔含交易失败和部份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 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赎回、分红类交易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 当浮现异常时, 由监督机构负责排查资金划付数据的准确性.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3.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华尔街学堂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华尔街学堂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 服务内 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 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主体
审批机 商业银行担任的,由证监会会同 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 构 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的,由证监会核准 审批性 行政许可 质 名单查 基金业协会网站 /(后附目前 询 已获许可机构清单) 备注 基金托管必须选择该类机构 行政委托下的审批许可 无关网公示地址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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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n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 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 人及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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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称()
二、备案报告[上传附件]
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本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传附件]
4、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传附件]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地址()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7、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注册资本()万元
11、成立时间(年月日)
12、经营范围()
四、商业计划书[上传附件]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方案[上传附件]
六、基金销售业务结算资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是□否
如选“是”,请填写附件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并[上传附件]。
七、支持的发卡银行
八、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九、与投资人的协议范本[上传附件]□不适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文本[上传附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4、组织机构代码()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6、签字律师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