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管体制改革 改进抚顺城市环境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
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抚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
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抚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关于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23日关于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城镇绿化和水系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沈抚新城,水岸城区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城镇建成区绿地面积,充分利用水域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综合整治城镇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开发建设人工河(湖)。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打造具有鲜明抚顺特色的绿化精品和浑河沿岸水系风景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一)工作目标1 城镇绿化建设目标。
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 平方米。
全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1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3平方米。
2 城镇水系建设目标。
对有条件的全市城镇规划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净化美化水面。
适时新增城镇水面面积,形成新的水系景观。
(二)责任分工1.编制《抚顺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抚顺市水系规划》、《抚顺市县城绿地水系规划》,并将之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尤其要做好2009-2011 年全市城镇绿地及水系近期建设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修编)、论证、报批工作。
抚顺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8

抚顺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按照“环境年”建设的要求,为有效解决市民关注的城市环境“脏乱差”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把抚顺市建设成为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沈抚同城化建设和争创省级文明城市为牵动,以关注民生为着力点,以治理城市“脏乱差”为重点,发动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基本根治城区“脏乱差”问题的目标,推动城市的净化、美化、绿化、序化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努力构筑良好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竞争力,有效地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区为主、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充分发挥城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坚持集中整顿、标本兼治、重在实效的原则。
要从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的难点问题着手,集中力量,全力攻坚,务求实效,实现城市环境面貌的根本性改观。
各区和开发区以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城市环境中的老大难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治本措施,实现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3、坚持依法行政、精细操作、强力推进的原则。
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行政,既要严管重罚,又要疏堵相济,强力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努力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整治与规范并举、当前与长远并重,有效地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综合整治城市大环境,消除脏乱差现象。
1、环境卫生方面。
针对城市大环境存在的脏乱差问题,结合开展春季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掀起一场全社会参与的治脏战役,全面清除城市街路两侧、居民庭院、城乡结合部、铁路及电铁沿线、城市河道、城市出入口的残冰积雪、生活垃圾、建筑残土和各类杂物,消除环境卫生死角,净化城市大环境。
牵头部门:市爱卫办、市城管局(市执法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房产局、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土地分局2、市容方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抚政发[2014]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抚政发[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d885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76.png)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抚政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理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实行市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
二、主要内容市环保局对城区环境保护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撤销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和顺城区 4个城区的环保局,分别组建市环保局新抚分局、望花分局、东洲分局和顺城分局,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分别承担各自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原 4个城区环保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同时成建制划归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核定机构编制。
原 4个城区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随所在机构一并划入市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管理。
原 4个城区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领导干部任职截止时间为 2013年 12月 31日。
上述调整后,经费渠道等事项的调整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三、组织实施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市编委办、环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部门和城区政府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抚政办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抚政办发〔201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推进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运转高效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环卫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完善环卫工作管理机制,以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为目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构建“事企分开、管干分离、重心下移、市场运作”的环卫运行新模式和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卫行业市场体系,形成作业企业化、运行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监管规范化的环卫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改革原则(一)坚持管干分离,市场运作的原则。
各城区、开发区环卫主管部门逐步改变既负责扫保作业,又实施检查考核的管理模式,转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标准、监督考核、检查指导等工作;企业负责提供环卫作业及冬季除运雪等服务。
(二)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招标的原则。
各城区、开发区作为本区域环卫作业项目的发包主体,要本着“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市场运作、效能优先”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卫作业服务企业。
(三)坚持“预算与产出结果挂钩”的原则。
环卫作业经费投入应重在结果,即要按照作业量进行测算,又要合理测算成本,从而明确投入与需要产出的差距。
各城区、开发区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相应进行投入,保证环卫作业改革的顺利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抚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限、高质量完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现存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科学精细,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c5e5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bb.png)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6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6月14日起施行。
市长陈豪淖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抚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的监察指导。
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的作业管理和监察。
第五条各级城市环卫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环境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按国家规定,将环境卫生设施与其它工程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其设计和验收须有市环卫部门参加,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中,由环卫部门管理的设施应及时移交环卫部门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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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管体制改革改进抚顺城市环境状况
(刘士全)
随着抚顺城市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大家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呼声越来越强烈。
实现城市的长效管理,不仅需要强化日常管理工作,更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机制则是真正实现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要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国务院于2002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从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即将全面铺开。
从抚顺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法机构问题。
虽然抚顺市建立城市管理局已经多年,但是其神经末梢尚未触及街道、社区、居民小区等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
而且我市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候,城管与建设的衔接、交接工作不够及时。
二是执法目的问题,必须搞清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秩序,执法是为了教育市民而不是罚款,罚款只是手段,当然,执法的手段也不应该仅仅是罚款。
执法要多采用梳堵结合的办法,不能一罚
了事。
罚款了,被罚者倒觉得有理了。
加大创建长效管理的难度,这一点孝子祠社区的做法就比较可取。
三是执法主体问题。
真正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是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同志们,而他们却没有城管行政执法权,出现了“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的现象。
既便是城市管理部门其执法主体地位也不够巩固,城市管理涉及市容环卫、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除四害等方方面面的专业管理内容,并非城市管理部门一个单位能够执法处置的。
四是执法客体问题。
这个客体本身很简单,就是那些违反城市管理规章的人群。
但是由于执法的随意性,以及执法目的-教育与罚款的处置随意生,出现了本地人与外地人、城里人与乡下人、彪悍者与善良者、刁蛮者与温顺者的不同执法尺寸掌握的不同。
五是具有国家强制力机关的配合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少数部门有部分强制执行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只能申请法院执法,而法院要等到行政复议期满后才受理行政执行案件,但此时违法行为时过境迁,处罚已失去了威慑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才能形成合力。
但现实中各部门常常各自为政,执法效果明显降低。
对于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有时却是有责无权。
如机动车的违章占道问题,管理处罚的责任在城管行政执法局,但城管行政执法局没有扣车、拖车和扣证的权力,处罚往往落空。
又如管理马路无证摊贩的责任在城管行政执法局,但处罚后让这些摊贩到哪儿去,城管行
政执法局无权决定,至今也无具体的部门来负责解决“疏”的问题。
由于只堵不疏,街头巷尾经常出现“游击战”,加之目前执法人员人手不够,广大市民就产生了执法人员敷衍了事的印象,行政执法的效率也大折扣。
再如公安机关,现在讲究的是违法依据了适用法律问题,象城市牛皮癣,其广告内容主要反映在非法证照、非法性别鉴定、非法组织青年男女从事淫嫖娼和非法传销等问题,却苦于取证问题,一直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
很明显这些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却打不到适用的专门法律法规,造成对城市管理的配合不够默契。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单一缺位。
在城市管理领域,城市各级政府的利益目标不统一,权责界定不明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还只是理论实验室里一个美丽的命题。
认识短视,权责模糊,体制滞后,机制僵化,目标分散,造成城市管理宏观领域主体单一,微观领域主体缺位,形不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是行政约束失效。
行政力的约束,一般只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对系统外部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不具普遍意义,用行政指令和问责制度指导和监督涉及城市社会方方面面的城市管理工作,显得约束乏力,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明显。
三是绩效评价模糊。
城市管理更多的是一种软件的建设,较难构建起科学、合理、完整的管理绩效评价系统,评价标准难以硬化,评价因子难以量化,管理绩效难以显化,管理成果难以固化,硬件不软、
软件不硬,给客观评判、准确把握造成困难。
四是激励机制缺乏。
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投入不可能是无限的。
繁重的城市改造的社会负担,早已使各级“吃饭财政”捉襟见肘,不堪重负。
而社会多元投入在观念和机制转换尤其是回报机制没有很好形成前,无疑是痴人说梦、不切实际。
五是寻租腐败滋生。
潜在资源没有被正确认识、透明显化并高效配置、合理利用,而是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流失;以罚代管,以罚创收,设租寻租现象随之产生,严重恶化管理工作环境,败坏管理队伍形象。
就目前我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走向看,要搞好这项工作,则需要逐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
在我市综合执法的实施中就出现了执法依据分量不足的问题。
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文件及地方政府为界定综合执法组织的职责所发布的文件。
而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依据方面显得分量不足,并容易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所以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确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对综合执法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做出法律上的规定,
为综合执法组织的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是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的关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在城市管理中,往往是处罚连着管理,管理缺不了处罚。
综合执法组织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综合到什么程度,哪些事项应当由专业执法组织去处理,对这些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界定。
试点城市的具体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例如,对于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我市没有纳入综合执法的范畴,而有的试点城市已它纳入了。
显然目前各试点城市综合执法组织的权力范围是不一样的,这一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新的混乱。
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两者的执法范围。
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综合执法的内容可以先行集中在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的违法、违章行为。
而对于那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违法案件如环保案件可以由专业执法部门暂时保留处罚权。
三是大力加强综合执法的队伍建设。
综合执法队伍肩负着艰巨的任务,但是长期以来,执法队伍人员少、力量单薄一直影响着执法质量和效果。
应当从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执法工作的任务量、工作难度、管辖范围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配足力量,确保基本经费和必要的投入,保证真正实现全方位、正规化、经常化的长效管理。
综合执法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必须加强基本素质建设,应当纳入公务员序列,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统一要求,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同时还需要作好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综合执法工作,打
造综合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是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着力城市的长效管理。
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强层级考核。
对责任人要实行业绩考核和经济挂钩。
在管理和作业上引入市场机制。
城市管理也要树立“经营城市”的观念,用好用活城市资源,逐步推行作业市场化运作。
建立科技创新的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规划,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反馈机制,并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城市环境管理中。
建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
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面。
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席制和接待日制度,发挥政府专家顾问团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与市民代表沟通的机制,定期听取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完善“城管110热线”和城市管理群众呼声信息服务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