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法务会计鉴定

简答:1.什么是法务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区别?法务会计鉴定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具有法务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有关财经制度等作为行为准则,对经济活动中涉及会计内容的各类纠纷、诉讼和非诉讼的财务会计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据此发表专家性意见,提供诉讼支持或在非诉讼活动中提供咨询和帮助的法律服务活动。
(法务会计鉴定是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法律服务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中的“法务”既包括诉讼活动,也包括非诉讼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司法”仅指诉讼活动;法务会计鉴定中的“会计”是指与会计有关联的检查、调查、审查、鉴定、分析判断、咨询等活动,而司法会计中的“会计”仅指与会计有关联的检查、鉴定、检验、文证审查,其范围比法务会计中的“会计”要狭窄。
2.哪些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①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②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③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④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⑤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鉴定股东虚假出资?①首先看公司章程,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数额,将股东货币出资的人数和数额确定下来,然后再以查公司在银行的交易记录.②然后去登记部门进行查验,再对照企业的固定资产清单进行核对。
③向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询证。
④向银行查询验资账户中的资金汇入人是谁。
⑤检查企业会计资料,看是否有通过虚列支出增加成本转移出资、通过长期挂账形式转移出资、通过做长期投资来转移出资、通过支取货币转移出资、通过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转移出资等情况。
4.如何进行企业负债鉴定?①将银行存款与企业账面上相比较;②将实付利息与应付利息比较;③将借款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比较;④检查银行存款交易记录;⑤证据验证单位长期挂账的记录;⑥实地核对库存原材料数量,了解商品的价格和向对方查账;⑦看进货发票是否真实发生判定应付事项是否真实5.简述法务会计鉴定人的权利。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之比较

年 3月 4日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 的主题 为“ 舞弊 与法务会计 ” 的国际研讨 会上 , 出法务会计 是通过对 财务 提 技能的运用 以及对 未决策 问题 的调查 ,将证据规则与调查结 果相结合的一门会计学科 。 加拿 大《 特许会计师杂 志》 则将法
、
法务会计 与司法会计在西方 的发展情况
生的 , 者认 为有必要 对两者 进行 比较 , 笔 以便 更 好 地 推 动 社 会 的 发展 。
一
王红 妮
名的会计学家贝洛各尼与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 计的解释较为 简单明了。 他们认 为法 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 , 对财务
事 项 中 的有 关法 律 问题 进 行 解 释 与 处 理 ,并 向法 庭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据 ,不 管 这 些 证 据 是 刑 事 方 面 的还 是 民 事 方 面 的 。9 8 19
五、 固定资产 在资产 负债表 上的列示
资产负债表 中的“ 固定资产 ” 目, 项 企业会计 中以固定资 产原值减累计折 旧 , 计算出固定 资产净值 , 然后再 以固定资产
金 ” 目, 科 即收到残值 变价收入 时 : : 借 银行存款 等 ; : 贷 专用
基金——修购基金 。 发生清理费用 时 : : 借 专用基金——修 购 基金 ; : 贷 银行存款等 。 两者 的区别 : 因报 废 、 损 、 毁 转让 等原 因减 少 固定 资产 时 , 业会计设 置“ 企 固定资产 清理 ” 用科 目进行 核算 , 专 清理 净损益属于筹建期间 的记入 “ 长期 待摊费用” 日, 科 属于经营
借: 长期待摊 费用 ; : 贷 固定资 产清理 。 经营期 间的清理 净收
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 : 借 固定资产清理 ; : 贷 营业外收入 。 经营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同异论文

浅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同与异【摘要】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均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
二者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方面,都需要我们具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
本文在阐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同之处的基础上,对两者的概念,法系基础,形成渊源,会计主体和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比较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比较我国会计学者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定义与对象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有的认为法务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还有的认为两者并不存在包容关系。
本文认为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是沟通会计与法律的桥梁,都是为诉讼纠纷案件提供鉴定或专家证据服务的。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
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使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成为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则把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用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鉴定,用法律判断经济案件是非,收集鉴定会计资料证据,为解决诉讼争议提代专业支持的活动,称为司法会计。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有许多相同之处。
1二者的鉴定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超出普通人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2其目的都是协助法官或陪审团处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
3都是通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等提供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凭借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展专家意见。
4作为专家意见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都是法律认可的特殊证据。
论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作者简介 : 李 明 ( 92 , 18 -) 山东泰安人 , 山东农业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 士研究生
维普资讯
财佘通孔 . 学术 2 0 08年第9期
容 和工作程序 , 将法 务会计 的功 能概括 为 : 确认 财务 问题 ; 查财务 问题 ; 调 收集财 务证 据 ; 解释 财务信 息 ; 表达测 试结果 。冯萌等
知识和技能是会计 知识 、 法律 知识 以及审计 、 调查的技能 ; 法务会计 的 目的是 为法律事项的解 决服务的。 同时这些 不同的定义存在的
分歧在于 阐述法务会计 的角度或者出发点不 同。笔者综合上述定义并从法务会计的主体 、 客体 、 内容 、 目的、 属性 五个 主要方面对法 务会计做 出如下定义 : 法务会计是受委托的特定 主体针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 的会计事项 , 综合运用法学 和会计学知识进行会 计调查 、 分析并做 出会计解释 , 最终为法律鉴定提出专家意见 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会计 活动 。 ( ) 二 法务会计 的 目标 法务会计 目标是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最 高层次 , 法务会计及其理论 是建立在其 目标的基础上 的。法务
新兴边缘 学科 , 目前在 我 国的研 究总体 上处于起 步阶段 , 法务会计 的一些基本理论 问题 以及与 司法会计的 在 关 系方面尚存在诸 多争议 ,Βιβλιοθήκη 本文就这些方面问题进行 了探 讨。
关键 词 : 法务 会 计 会 计 调 查 诉讼 协 助 司法 会 计
一
、
法务 会 计 的 基 本 理 论 问题
能 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 , 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 的一种会计学科。我国学者盖地 ( 9 9) 1 9 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
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 : 从实务角度定义 , 法务会计是 为适 应市 场经济的需要 , 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 为基础 ,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 以会计资料为凭据 , 处理涉及法律法规 的会计事项 , 或者以法律 法规 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 、 监察 、 判定 、 定 、 裁 审计受理案件 、 受托业 务; 从学科角度看 , 法务会计是适应 市场经济需要的、 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 、 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的一 门边缘交叉学科。这 些定义存在以下共识 : 法务会计 的理论基础是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 , 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 的- 1边缘性学科 ; -" 7 法务会计所运用的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比较

结论:
上述定义,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既包括诉讼支持, 即运用专门知识为法 庭审判提供支持( 咨询、作证) , 又包括舞弊 审计, 即运用财务、会计、舞弊理论及调查 技术, 调查取得舞弊的证据; 另一类仅包含诉讼支持。
• 盖地 •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 法学理论为基础 • 从学科的角度看,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 缘交叉学科; • 从实务的角度看,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会计资料 为凭据, 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 或者以法 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 、审计受托案件、受托业务。 • 法务会计是某一范围( 领域)的业务( 涉及法律的会 计事项、会计资料) , 而不是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 会计
• 法务会计是美国著名学者莱瑞.克瑞姆博 雷(D. larryCrumbley)在其著作《法务与调 查会计》中提出: “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 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对过去的财务数 据或会计活动进行确认、记录、处理、提 取、分类、报告和检查,以解决现时的或 预期的法律问题,或是通过对过去财务数 据的分析来预测未来的财务数据以解决有 关的法律问题”。
对司法会计进行研究的主要是 法律界人士, 且一般认为司法会计属于 法学的范畴。
国外学者的定义
G.Jack Bologna, Gobert J, Lindquist 和 Joseph认为司法会计是:
• 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解决问题 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 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 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法律 上的鉴定。
在上世纪的整个80年代与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后 期,越来越多的法务会计师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 证,越来越多的法务会计师受聘于政府机关、警察局、 大的公众公司和小的私人公司等机构进行欺诈调查, 越来越多会计事务所拓展服务范围,对外提供了调查 与法务会计服务。此时,人们逐步开始认同法务会计 师在会计职业界中具有相对专业化的独立地位。法务 会计师通过提供他们特有的专业服务,在解决经济纠 纷、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参与民事与刑事诉讼案 件的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市场与良 好的声誉。在新的世纪,法务会计师被预测为是21世 纪20大热门职业之首。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引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两个在会计领域常见的专业。
虽然它们都与法律和司法系统相关,但在实践中却有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以及它们在职责和应用方面的不同之处。
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一个关于法律和会计的交叉领域。
它主要涉及将会计原理和实践应用于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
法务会计师通常在法律纠纷、诉讼和调查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检查财务记录、分析数据和编制报告来帮助律师和法院做出决策。
法务会计师的职责包括: - 检查财务记录和文件,确保其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要求; - 分析财务数据,为法律团队提供支持和咨询; - 参与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和发现阶段,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 准备财务报告、专家证词和其他相关文件;- 在诉讼中作证,并对财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在实践中,法务会计师经常与律师、调查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
他们的目标是在法律案件中提供客观、可靠的财务信息,为法院和相关各方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解释。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类似,司法会计也是法律和会计的交叉学科。
但司法会计更加侧重于在调查和法律程序中应用会计原则和技术。
司法会计师通常是在刑事案件、商业纠纷和经济犯罪等领域中工作。
司法会计师的职责包括: - 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与经济犯罪、腐败等相关的财务证据; - 检查财务记录,确认是否存在欺诈、洗钱或其他违法行为; - 评估经济损失和损害赔偿; - 准备专家证词,向法院提供技术意见; - 与执法部门和法院合作,支持刑事调查和起诉。
司法会计师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会计技术和工具来追踪资金流动和财务交易。
他们需要具备深入了解会计准则和法规的知识,以便识别财务犯罪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尽管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都是将会计原则和实践应用于法律问题的交叉领域,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明显的差异。
职责法务会计主要协助律师和法院处理法律纠纷、诉讼和调查。
法务会计与相关概念

法务会计与相关概念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
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
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因其主要是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而被称之为“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近几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涉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士往往对其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法务会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达到更好地明晰和理解这一会计新领域的目的。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1、从学科角度分析。
法务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
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属于应用会计学之一。
法务会计学要应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但是法务会计学对这些学科原理的应用,并非机械照搬,应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
2、从研究理论基础角度分析。
会计学原理是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之一。
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的,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基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具有可认识性和可鉴别性,法务会计理论在揭示这种可认识性和可鉴别性时,必须借助会计学原理才能实现。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4.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与司法会计的鉴证人都 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超出普通人的专业知 识或技能 5.两者都是通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等提供的材 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凭借其专 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专家意见 6.作为专家意见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都是有 法律认可的特殊证据,即意见证据 7.与普通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同,专家证人与 鉴定人因指派、聘请或委托而参与到诉讼活动 中,都可由掌握相同知识或技能的人代替
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 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 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 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 4、作用的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为案件的 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 讼证据使用。而司法会计产生的后果是法 律后果,直接涉及对案件的判定结果 5.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师提供 的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会计则是一 种诉讼活动。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司法 会计属于法务会计的一个部分,只是其鉴 定范围较为狭窄,且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大 都由司法、检查、公安部门提供,但也有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司法开机鉴定 职业资格并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6.法系基础: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相关,司法会计与大陆 法系相关 7.形成渊源上的差异:司法会计要早于法务会计,因为司 法会计伴随着证据制度的建立而出现,古已有之。 以我国为例,在奴隶制时期,就制定了作为阶级统治 工具的法律,而证据制度正是奴隶制下法律制度一个重要 的组成部分。我国于20世纪50时年代从苏联引入。由于司 法会计引入较早,且受到司法部的重视,研究也比较深入, 已基本形成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模式。而且,我国检察院系 统还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 法会计。 司法会计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源远 流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会计亦可视为我国法务会计 的雏形。 而法务会计理论是从英美法国家引入的,法务会 计师20世纪70年代末至80 年代初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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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用时间不同。法务会计活动发生在诉讼 活动的前、中、后;司法会计活动只发生在诉 讼活动中。 7、作用场合不同。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 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 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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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用结果不同。法务公计人员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 己当事人的证据,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它应写明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 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 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 法作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 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 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 立性。而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 法鉴定书,一般地,它应有固定的格式,列明所运用 的会计方法等,并得出明确结论。
分立说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二者指称对 象殊异的观点不尽合理,且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社会现实不尽相符。因经济形势的需求,随着 “法务会计”在职能方面从诉讼协助扩张至舞弊 审计,司法会计无疑也应作出相应调适拓展,以覆 盖这些非诉讼事务。分立说为论证自己的观点,凸 显“法务会计”的独立性,武断地将司法会计局限 于传统诉讼事务领域,仅仅依凭会计视角撇开法律 维度,漠视后者对于当代财经舞弊现象的理论研究 和实践规制的效能,无疑是一种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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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通过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二者间上述诸多 重大分歧的剖析,可以看出,尽管它们之间存在有 一些共同点,如二者都是会计和法律的边缘学科; 活动目标相同,服务于法庭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对 从业人员有共同的业务素质要求,需要具备法律知 识和会计知识;同时是近年来与财务舞弊行为作斗 争的重要措施等, 但从根本上而言,法务会计(学)和 司法会计(学)却鲜明地展示为性质各异、难以混 淆的两类独立的活动和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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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 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也就是说, 虽然两者都属于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但 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而后者更侧重于法学。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3、会计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主 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有法务(司法)会计 人员的技术部门、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 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 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人员和具有法务会计 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则应该包括 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对法务会计的概念,李若山教授认为“法 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 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 问题,提出直接的专家性意见或者在法庭上作 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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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地教授则认为法务会计“从实务角度定义, 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 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 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 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 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讲,法务 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 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 叉学科”,并以该概念为基础将法务会计分类为 税务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 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 计和司法会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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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会计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会计的定义较为统
一,“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事业单位会计业务案 件的侦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中所涉 及的会计一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2000年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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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来源于同一 个英文词组Forensic accounting,意义相仿的译文 还有法庭会计、诉讼会计,均指专业的会计人 员为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为与会计相 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它与物证技术 学、法医学、司法工程学等同属于司法科学,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还称作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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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分立说,不少学者 提出了异议,主张二者的统一。他们争辩道,虽 然英美和大陆法系在诉讼理念方面的若干差异 使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外部形式上存在着一 些不同表现,实质上二者是等同的概念,应该予 以统一的名称,以避免造成无谓的学理混乱.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因此,当司法会计扩展至与法务会计指称同 一经济司法活动时,将二者合并同化,同时采纳 内涵更为丰富的法务会计作为合并后的统一称 谓,显然顺理成章。有如董楠所言,当前明确现 行的司法会计为我国今后法务会计的发展环节 和重要组成部分,将会使法务会计的发展更为 适应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进而推动我国经济 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总体看来,统、分两说虽然都不无一定的道 理,却难免失之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中的策 略或许更为可行,即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名 称上应予统一,学科上仍可分立。 1.名称上应予统一为“法务会计(学)” 2.学科上应依法学和会计学分立处理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1.名称上应予统一为“法务会计(学)”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4、执行者立场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是站在为 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司 法会计人员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 鉴定证据。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5、行为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学 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 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 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即便从辞源上来说,英美法系的“forensic accounting”所指涉的舞弊审计业务也是当代新兴 产物。鉴于现代市场经济形式的共通性,以及当前 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在大 陆法系的“judicial accounting”中,这些非诉讼事 务应隔绝为一个例外,而与之无关。“forensic accounting”和“judicial accounting”历史上的若 干差异可以作为二者称谓不同的缘由,因为它标志 着不同法系理念下对于诉讼协助功能的程序要求, 但是这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否为两个性质迥 异的学科不甚相干。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 比较1
2020/11)法务会计 (二)司法会计 二、比较 (一)联系 (二)区别 三、小结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一、概念介绍
(一)法务会计 会计法学是研究会计法律产生与发展规律
的科学,其侧重点在法学上。而法律会计学是 研究与法律相关的有关会计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是会计学与法学(主要是证据学)交融所产生 的边缘学科,其侧重点在会计学上。法务会计 正是后者的一个分支。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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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4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2.学科上应依法学和会计学分立处理
统一说关于学科归属的单一性看法也存有 过于简化的嫌疑,抹杀了基于同一研究对象采 用多学科观察视角的可能。统一后的法务会计 不宜为单一学科的称谓,而应是同一经济司法 活动如诉讼协助、舞弊审计等的名称。对这些 研究对象,法学和会计学可以也应该从各自的 专业理论角度作出种种相关但不相同的阐释和 理解,以获取有关这些对象的更较完整全面的 认知。换言之,法学下的“法务会计”与会计 学下的“法务会计”不宜完全等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二、比较
(一)联系 从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
计的共同之处在于: 1、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 会计与司法会计既不是单纯的会计学分支,也 不是单纯的法学分支,而是两者的结合体。无 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 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二)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国际法务会计最初产生 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直到90年代末才 在美国有了较强的理论基础,并逐渐被人们所 重视。而司法会计是随着司法活动的产生而产 生的,二十世纪50年代欧美国家部分高校的法 学教育中就已开设了“司法会计”课程,国内 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已开设了相关课程。
3、两者都是为国际组织开展同舞弊与腐败活 动作斗争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舞弊和腐败行为 已成为破坏和削弱国家民主体系与经济增长的 “社会顽疾”。它存在于世界各国,乃至国际 组织的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无时不在,无处不 在的地步。所以,世界各国的最高机关,包括 审计组织也把防止和侦破舞弊与腐败行为作为 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 职能正在于此。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 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是:舞弊与法务会计。 在这次研讨会中,他们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 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 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 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 律上的鉴定。在解释这一定义时,香港毕马威会计师 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这样说:法务 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 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所服务的。通过法务会计,将 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 额方面的损失。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2、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 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 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 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 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 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的 腾飞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