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6]5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5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油田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等相关规定,经过组织专家对我省原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物目录进行比对分析与合并、并征求各市及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6年版《药品目录》是以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为原则,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整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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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04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冀劳社办[2009]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省直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三)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四)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工伤简易办理程序:(一)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二)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三)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帐户;(四)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冀人社[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
年版)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
药品目录,以便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制定了本目录,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药品使用限制
等内容。
2:药品分类
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 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 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等。
- 中药注射剂:包括中药注射剂等。
3:药品清单
本目录列出了符合条件的药品清单,具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门诊限制、住院限制等信息。
4:药品使用限制
根据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本目录对药品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包括:
- 用药限制:根据具体病种或病情,限制特定药品的使用。
- 数量限制:对药品的数量进行限制,以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
5:附件
- 附件一、药品目录申报表格
- 附件二、药品目录审核结果通知
- 附件三、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6:法律名词及注释
-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城乡居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提供
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等
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
- 生育保险:对生育妇女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附件:
1:药品目录申报表格
2:药品目录审核结果通知
3: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xls

乙类
51 头孢吡肟 52 头孢匹罗
Cefepime Cefpirome
乙类
53 比阿培南
Biapenem
54 法罗培南
Faropenem
55 美罗培南
Meropenem
56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Panipenem and Betamipron
57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Imipenem and Cilastatin
甲类
65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1.1. 5四 环素 类药 物
1.1. 6大 环内 酯类 药物
1.1. 7糖 肽类 药物
1.1. 8林 可酰 胺类 药物
1.1. 9其 他
甲类 乙类
66 多西环素 67 四环素 68 土霉素
Doxycycline Tetracycline Oxytetracycline
甲类
乙类
甲类 乙类
1.1. 1.2. 2第 二代 头孢 菌素 类药 物
23 头孢氨苄
Cefalexin
24 头孢拉定
Cefradine
25 头孢羟氨苄
Cefadroxil
26 ★(24)
27
28
29 30
头孢唑林 头孢拉定 头孢硫脒
五水头孢唑林
头孢噻吩 头孢替唑
Cefazolin Cefradine Cephathiamidine Cefalotin Sodium Pentshudrate Cefalotin Sodium Ceftezole Sodium
甲类 乙类
58 59 60 61 ★(59) 62 63 64
阿米卡星 庆大霉素 大观霉素 奈替米星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依替米星 异帕米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冀政[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市级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驻石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冀劳社办[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5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的推荐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推荐目录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委员会工作组。
联系人:于丽萍联系电话: 0311-7835693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精神,以及劳动保障部去年9月份在海拉尔市召开的会议要求,为尽快开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现制定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如下:一、组织领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委员会,马占元厅长担任评委会主任,田芬副厅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下设工作组。
组长:刘双元,副组长:彭卫宁、庞广震,负责药品遴选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评委从各市推荐的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并分类组成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药品目录备选品种的审定。
二、遴选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整乙类药品目录。
2、调整乙类药品目录不申报、不收费、不加别名(或商品名),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药品名。
3、己列入国家药典或符合部颁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要有正式批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冀劳社[2006]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冀劳社[2006]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e4fb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8.png)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26施行日期2006.12.26文号冀劳社[2006]7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冀劳社[2006]7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省厅研究决定,近期对全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省厅成立社会保险基金检查领导小组,厅长傅文才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各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经办机构负责所经办险种的自查,联查工作由厅统一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范围与内容检查的范围与内容是,全省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基金结存总量和存在形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专户存储管理和养老金支付发放过程中,有无挤占挪用和违规违纪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含中央、地方)、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金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3、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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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
《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
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进入《河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报销比例高于其他乙类药品。
四、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
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要认真对照《药品目录》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内特定制剂等归类药品规范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称进行限定。
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
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扩大支付范围。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
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检查力度。
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九、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
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此类复合药名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
十、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
《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十一、《药品目录》(2010年版)于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十二、《药品目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用药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十三、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