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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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摘要:一、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概述二、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1.挂号费2.取暖费3.空调费4.陪护费5.膳食费6.健康教育费7.院外会诊费8.病历工本费9.尸体料理费10.医药费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的影响正文:【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概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为了解决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共同筹集的一种社会保障资金。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然而,在某些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上,该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项目范围。

【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1.【挂号费】挂号费是患者就诊时需要支付的一项费用。

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挂号费不在支付范围内。

2.【取暖费】取暖费是医院为患者提供温暖环境所产生的费用。

由于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3.【空调费】与取暖费类似,空调费也是医院为患者提供舒适环境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4.【陪护费】陪护费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由家属或护工进行陪护所产生的费用。

这也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5.【膳食费】膳食费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所需的餐饮费用。

同样地,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6.【健康教育费】健康教育费是指医院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所产生的费用。

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7.【院外会诊费】院外会诊费是指医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会诊所产生的费用。

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8.【病历工本费】病历工本费是指医院为患者制作病历所产生的费用。

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9.【尸体料理费】尸体料理费是指医院处理患者遗体所产生的费用。

由于这不属于治疗疾病本身所需的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10.【医药费】医药费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费用。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⒈报销对象所有居住在淄博市城镇的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⒉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急诊费用等。

(2)特殊医疗费用:包括大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

(3)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中的药品费用可予以报销。

⒊报销比例(1)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2)特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特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3)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符合医保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⒋报销申请流程(1)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应向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居民医疗保险证,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居民在医疗消费后,应向医疗机构索取发票或费用清单,并填写报销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格和相关发票或费用清单,提交至居民医疗保险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4)医疗保险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核实无误后,医疗保险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将费用返还给居民。

⒌报销限制(1)非居民:非居民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2)不合规费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3)超出限额:对于超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限额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

附件:⒈居民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可在医疗保险部门领取)。

⒉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标准表(可在医疗保险部门查询)。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居民医疗保险: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⒉医保目录:指国家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了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淄政办发〔2022〕7 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医疗费用报销说明(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四、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情需要,在市内医保联网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2日内持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到住院处进行登记,出院时联网自动审核报销;按规定转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处进行手工报销,经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后,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转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余额部分再按第二条执行。

一级医院一般指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一般指区县和部分市级专科医院例如:淄川区医院、区中医院、张店区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山东侨联医院等;三级医院淄博市有6家:市中心医院、市一院、市三院、市中医院、淄矿集团中心医院、解放军第148医院。

温馨提示:医疗费用报销咨询电话 0533--5288442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0—12万元 65% 60% 50%。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淄劳社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10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学籍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籍在外地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也可凭本市户籍证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原则。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淄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合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建立健全以“总额控制、病种分值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病种限额(定额)付费”为辅的复合式付费机制,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作中,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加强医保监管,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不断完善监督考核办法,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

明确市及区县政府责任,超支由市及区县政府分别负担。

二、主要内容(一)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大核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编制。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完善。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

一、政策背景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该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惠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内容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其中,城乡居民指的是在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居住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单位医保、无公务员医疗保险的人群。

2.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保。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保险等。

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包括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3. 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资助:(1)政府财政资助。

政府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资助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医疗救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方式给予资助。

(3)医疗补偿。

对于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医疗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医疗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

(2)大病保险。

对于罕见病、高发病、高价药等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3)门诊保险。

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门诊保险,享受门诊诊疗、药品费用等的保障。

三、政策意义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暂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暂行方法》(淄政办发〔2021〕2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以下城乡居民,能够参加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时期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青年儿童(含新生儿);(三)取得我市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其他未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治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大体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治理;其他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治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依照每一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信补助资金,列入今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记录和缴费业务治理城乡居民参保记录和缴费业务治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记录、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可由院校依照学生入校时年度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

(二)除在校(园)学生和儿童外,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记录和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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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详细解读
近期,淄博市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会议,确定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对于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医疗待遇等相关问题,不少市民打来热线进行咨询。

对此,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接受记者采访,对市民的疑问一一进行解答。

1、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原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的医疗保障制度,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度补助的筹资方式,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个公平、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更好体现大数法则,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缝衔接,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流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

主要包含各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2014年度,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分两类标准,一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按照一类标准缴费,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新生儿父母参保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有哪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缴费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二类标准缴费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报销比例较一类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报销比例按照成年居民一类缴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14种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缴费的初次报销比例为30%,二类标准缴费的初次报销比例为25%;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将实行二次报销,2014年度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就医的,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20%;在其它签约医疗机构就医的,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10%。

对于普通门诊统筹,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缴费的,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
50元以上900元以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30%;成年居民二类标准缴费的,5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25%。

门诊统筹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将实行二次报销,2014年度二次补偿比例不低于20%。

对于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
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待遇方面有何变化?
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兼顾了原城镇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规定,且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具体来说是“三提高、三扩大、四降低”。

“三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低档缴费农村居民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元。

“三扩大”:扩大原新农合医疗服务支付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仅药品目录一项就从1100多种增加到2400多种;扩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慢性病病种到14种;扩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就医医疗机构数量。

“四降低”:降低高档缴费的农村居民一、二、三级住院起付标准到100元、300元、700元,降低农村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到100元,降低城镇居民慢性病起付标准到500元;取消困难人群在指定优惠医院就医起付线。

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城乡居民还可通过双向转诊再提高报销水平。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为方便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自2013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行集中缴费,年度缴费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上述缴费
期内,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费用代缴等工作;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农村居民由所属村委会负责费用代缴等工作;低保等困难群体办理参保手续时,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分别填写代缴人员名册,提供给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在上述规定期内缴费的,享受政府补助,仅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规定期后缴费的,医疗保险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外,还应承担原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个人缴费数额有所增加。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时,应向医院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证)就医、联网结算。

参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时,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医疗服务、限额管理。

镇卫生院为本镇参保农村居民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城镇居民仍按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缴费的,可自愿选择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成年居民二类标准缴费的,镇卫生院和原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为参保农村居民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其中,村卫生室实行限额据实结算,参保人在村卫生室发生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后,须到镇卫生院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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