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渝办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邓姣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

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是指通过推行“一卡通”、“一单一号”、“一证通”、“一号通”四个一体化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的全覆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该方案的实施对于保障重庆市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一卡通”制度,即将原有的医保卡、社保卡、就诊卡整合为一张卡,实现医保、社保、就医等多功能一卡通,方便了居民就医和医保报销的流程,减少了居民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实施“一单一号”制度,即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份电子健康档案,为每一次就诊生成唯一的电子病历号,实现了就医信息的全程追溯,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者,实施“一证通”制度,即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的医保、社保、就医等信息的唯一标识,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了医保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后,实施“一号通”制度,即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医保卡号,实现了医保卡的一人一号,方便了医保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减少了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办成本。
总的来说,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的推行,将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也为实现全民健康目标,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保障重庆市民的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社保、就医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医保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优质性,为重庆市民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度,促进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地。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渝高校大学生;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
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
大学生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
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渝人社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为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确保居民医保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方式居民医保基金采取“结余留用、缺口分担、超收节支留存”的方式,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一)结余留用。
各区县(自治县)2015年末的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含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进行结转,可用于弥补各区县(自治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
(二)缺口分担。
实行统收统支前,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基金的缺口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
实行统收统支后,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不足征收任务的差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
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支出高于支出任务的超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不抵支的缺口额,均由市、区县两级分担,比例分别为:主城区50:50,区域中心城市55:45,其他区县(自治县)60:40。
(三)超收节支留存。
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高于征收任务的超收额,实际支出低于基金支出任务的节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大于支的结余额,分别按照50%、60%、50%的比例作为指标留存区县(自治县)。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以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参保人员的好处市级统筹全面实现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分别只有一个统筹区,全市范围内两项制度分别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统一。
对全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而言,市级统筹的主要意义直接体现在:一是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已经颁布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区县之间同一险种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二是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这将给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便利。
同时为了规范和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则要求报经参保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同意。
三是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使用现行市级统筹区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将开发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两个系统均实行全市联网,连接到所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门诊、住院和购药时全部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为便于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有关参保缴费政策,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3.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1.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2.大学生参加我市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三、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1.城乡居民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2.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年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
3.新生儿在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2016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四、城乡居民怎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参保缴费。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市医保报销政策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而推出的,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医保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医保参保
首先,需要了解医保参保的入门门槛是什么。
在符合参保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到当地的医保中心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参保登记费取决于每年的总收入,具体收费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了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参保年限并非无限制,根据不同城市或者省份的规定,需要进行不同年限的缴费,才能享受全民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步:选择定点医院
重庆市医保政策允许市民自由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具体的医疗条款和医保覆盖范围可以在当地的医保中心进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医院覆盖范围不同,因此根据不同的病情和医疗需求,选择对应的医院进行就诊。
第三步:就医报销
在医保参保和选择医院之后,接下来需要进行就医报销。
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根据医院要求进行自费支付。
而医保政策对于范围内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和报销比例等详细条款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了解,建议咨询相关负责人员。
此外,重庆市还推出了“先诊疗后费用”政策,使得患者可先进行治疗和诊断,然后再进行费用报销,进一步方便市民就医。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市民应该遵守相关医保政策,尽可能选择定点医院,不要滥用医疗资源,以免对医疗质量和医保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总之,重庆市医保报销政策旨在让市民能够顺畅地享受到全民医保的政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而市民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医保政策,为医保资金合规使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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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渝高校大学生;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
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
大学生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
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
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
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
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金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
八、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筹资标准一档二档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100元构门槛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80%85%构报销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45%全年报销封顶线(元)80000元120000元计算办法:报销金额=(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另: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例2:二档参保人员张某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本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12000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是11000元,则居民医保基金报销额是:(1)按规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100)×85%=9265元;(2)按规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300)×65%=6955元;(3)按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11000-800)×45%=4590元。
例3:上例中如果张某按规定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中医药费用5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报销额是:(1)按规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100-5000)×65%+5000×(65%+10%)=7585元,可多报630元。
(2)按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11000-300-5000)×45%+5000×(45%+10%)=5315元,可多报725元。
执行中医药政策后,在同等情况下,张某在二级中医院多报630元,在三级中医院多报725元。
九、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共25种,其中重大疾病12种,慢性病13种。
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贫血(中、重型)12.白血病。
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十、怎样获得特病资格?1.申报: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⑴《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⑵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⑶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诊断: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
诊断医院成立的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负责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
注意: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
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十一、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特病待遇报销标准是多少?重大疾病门诊: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门槛费,其门槛费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报销封顶线;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慢性疾病门诊:不设门槛费,按比例、限额报销。
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特殊疾病,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十二、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就医?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
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十三、参保的孕产妇生小孩,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参保的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报销。
十四、什么是“儿童两病”?哪些儿童可以享受“儿童两病”优惠政策?“儿童两病”是将儿童患有的符合规定病种的白血病或患有符合规定病种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儿童两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四类。
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儿童两病”的参保儿童可以享受“儿童两病”优惠政策。
十五、“儿童两病”患者治疗的定点医院有哪些?治疗儿童白血病的定点医院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定点医院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市中山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
十六、“儿童两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儿童两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70%;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在医保报销后,再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定额标准的20%给予救助;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在医保报销后,另申请由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按定额标准的10%给予救助。
十七、参保儿童患“儿童两病”政策规定以外的白血病怎么办?参保儿童如患儿童两病政策规定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外的其他白血病,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政策,办理特殊疾病资格,享受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医院看病就医?1.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医保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
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所在地医保中心或医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注意: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例4:张某在开县参加一档居民医保,到重医附一院住院,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元。
属于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需办理登记手续。
1.张某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报(5000-800)×40%=1680元;2.张某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只能报[5000-800×(1+5%)]×(40%-5%)=1456元,少报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