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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发[2011]62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1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要求,制定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实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关键环节,努力彰显工作特色,积极探索创优载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三个扬州”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突出以贯彻国务院《意见》为主线,着眼围绕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两个关键,着力运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大载体,着重推进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开展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提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水准四项举措,着手开展行政调解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乡镇综合执法、法制队伍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五项探索,把2011年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年。

围绕政府管理的重点,开展依法行政的项目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考核的水准;围绕行政监管的难点,开展行政执法的联动化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开展行政争议的协同化调解,进一步完善政府解决百姓诉求的通道;围绕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重点,开展能力作风全员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扬府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刻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危险化学品三年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持续深化综合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救援实战能力,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加强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科学规划布局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加快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行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6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行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6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行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行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6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2018年3月,我市被住建部列入全国35家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之列。

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

根据住建部今年5月下旬通报的情况,我市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筑垃圾消纳场库容不详,建设进度不理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待改进。

为切实改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相关序时进度和工作责任,请各区、各功能区及相关部门严格按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一)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修订完善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拆除、运输、处置环节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和管理水平。

(二)市、区两级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监管相关建设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渣土交给没有取得通行证的运输企业运输;公安、城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重惩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

(三)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要积极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提前介入相关工程,及时处理、清运建筑垃圾;积极采用堆山造景等方式推进存量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一)消纳场运行管理由属地政府主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扬府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56. 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57. 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58. 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59. 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0.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2009〕195号)161. 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162.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163.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164.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165. 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166. 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扬府规[2011]1号)167.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8. 《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69. 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0. 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1. 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2. 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3. 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4.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5.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6. 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77. 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78.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79. 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0. 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1.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2. 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3. 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4. 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5. 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86. 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87. 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88. 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89. 《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0. 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1. 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2. 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193. 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194. 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195. 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196. 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197. 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198. 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199.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0. 《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1. 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2. 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03.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04. 《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05. 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06. 《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07.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08. 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09. 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0. 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1. 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12. 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13. 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14.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15.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16.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17. 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18.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19.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0. 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21. 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1. 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2. 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3.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4.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5. 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6. 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7.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8. 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9. 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10. 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11.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12.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13. 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14. 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15.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6.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17. 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9.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20. 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21. 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22.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23. 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24.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25. 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26. 《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2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28. 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29. 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30. 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32. 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33. 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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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扬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2]133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2〕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以及2012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明确“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的要求,为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2011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对象范围、退休条件以及组织实施等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扬府办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2011年,全市政府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针对性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在推动扬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申报和评选,决定对2011年度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成绩;希望全市政府系统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一:县(市、区)获奖名单一等奖(3名):1、打响“三大战役” 建设秀美农村--关于仪征市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作者:仪征市政府程希2、整合资源放大优势在新起点上推进新邗江跨越发展作者:邗江区政府韩方3、坚持创新驱动引领转型发展作者:江都区政府王炳松二等奖(6名):1、空间重构资源重组优势重叠在融合提升中开创城市建设新局面--关于推进新邗江城市建设的初步思考作者:邗江区政府赵华定2、关于仪征汽车科技城建设的认识和思考作者:仪征市政府奚晨3、探寻转型发展新路径开创工业强县新局面作者:宝应县政府王庭国4、推进高邮文化兴市之见作者:高邮市政府钱富强5、加速转型促进提升全力打造三次产业共进的实力广陵作者:广陵区政府陈曦6、新邗江产业发展的新思考作者:邗江区政府潘学元三等奖(8名):1、智慧转型打造扬城核心RBD作者:邗江区政府办吴越、刁敬文2、仪征市劳动保障工作现状调查及对策思考作者:仪征市政府邵卫3、坚持四措并举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作者:高邮市政府孙建年4、推进园区“二次创业” 构筑都市产业高地作者:广陵区政府尤在晶5、大力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加快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作者:江都区政府袁中飞6、着力破解土地瓶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作者:高邮市政府汤学仁7、创新思路谋出路清新市容建名城--关于仪征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作者:仪征市政府办李明飞、蔡伟8、宝应县家装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调查作者:宝应县政府办曹志刚附二:市直部门获奖名单一等奖(4名):1、扬州与镇江、泰州、盐城、淮安经济税源结构比较研究作者:市地税局徐祖跃2、建设创新型城市全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基于AHP的提升扬州市区域创新能力研究作者:市统计局刘晓明、徐健、倪晓真、石火培3、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作者:市经信委创新型城市建设调研课题组4、扬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与预测作者:市发改委李忠盛、董兆芝、黄俊华、孙景亮、陶小军二等奖(8名):1、构建扬州制造业现代产业体系研究报告作者:市经信委制造业现代产业体系课题组2、稳规模强优化促转型--当前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的思考作者:市教育局余如进3、财政支持“幸福扬州”建设研究作者:市财政局范天恩4、扬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状与对策研究作者: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刘春来、黄祥凤、张晶晶、朱力佳5、实施工业“四大战略” 推动“创新扬州”建设作者:市经信委“创新扬州”建设办公室6、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作者:市人社局余珽、茅启书7、扬州市残疾人立体化保障体系发展情况与对策研究作者:市残联姜春兰8、公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作者:市工商局吴永才三等奖(10名):1、扬州市创业与就业的需求分析与思考作者:市人社局臧民2、优化监管体系推动科学发展作者:市国资委朱林3、发挥区位优势、做大石化物流,打造新一轮提速发展的强大引擎作者:化工园区王庆山4、扬州市水环境现状和治理对策探讨作者:市水利局李春国5、扬州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报告作者:市人社局周晓华6、着力营造节日廉政文化努力构建清风廉洁西区--新城西区节日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新城西区颜非7、举创新法破停车难--对扬州市区停车难状况调查与思考作者:市物价局潘建民8、英国、西班牙考察报告作者:市规划局汤卫华、杜乾9、扬州市工业与金融业互动互融发展分析作者:市统计局刘网华、钱利东、钱坤10、扬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作者:市发改委洪庆生、陈武、陈岗、陈万久鼓励奖(10名):1、论“精致扬州”建设的内涵和路径作者:市建设局高永青2、把握新形势强化“三个三” 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作者:市审计局张俐3、打造扬州运河粮食走廊的思考作者:市粮食局李明安、周兴明4、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大扩面的关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调研分析作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云5、精写“三”字篇加快构建旅游产业名城作者:市旅游局汤天波6、节能降耗成效显著面临形势依然严峻作者:市统计局游立华、范瑶7、扬州太阳能光伏产业集群发展研究作者:市发改委蒋珊、王峰、杨波、卞春宏8、新形势下构建地方税源社会化监管平台的思考作者:市地税局尹家朋9、沼气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案例研究作者:戴敬、周学金、徐俊兵、朱平庆、吴俊、姜新文、陈霞10、扬州市玩具出口连续8个月保持两位数增长多措并举扬州玩具业提前入“春”作者:扬州海关郭仕桃、潘璐附三: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金融办)获奖名单一等奖(2名):1、关于加快推进“八老”更新改造的调研报告作者:雍有瑜、李建芳、房磊、周明2、2012年民生工作调研报告作者:保障和改善民生调研组二等奖(3名):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者:李红卫、潘晓成、魏复军、王成、吴婷2、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快建设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作者:张彤、戴峰3、家庭服务业发展调研报告作者:周正权三等奖(4名):1、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涵育加快生态建设作者:周正权、童银春2、“中国扬州”门户网站群建设调研报告作者:苏迎春、黄玉国、韩义森、王云飚、熊浪3、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作者: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题调研组4、做大做强政府服务热线更快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关于整合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的调研报告作者:苏迎春、宋振邦、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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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1]131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扬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为“十二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1、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一是全面排查,摸清情况。

各地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是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行业。

二是严格执法,消除隐患。

要加强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及时消除污染隐患。

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必须限期完成环境敏感目标的拆迁或企业搬迁;对污染治理设施老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期整治;对环境已造成影响的要限期实施生态修复。

同时指导和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是规范管理,严格准入。

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改、扩项目,要从源头把关,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凡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允许投入生产;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和淘汰范围,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企业并按期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管力度。

各地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

一是完善基础台账。

各地要对铅蓄电池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2011年6月25日前,请各地将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生产(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扬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媒体统一公布。

二是加强跟踪监测。

各地要定期对铅蓄电池企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周边环境质量状况。

2011年7月10日前要对所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废气、废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上报扬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严格落实整治要求。

要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属于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实施停产整治,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且治理无望的坚决实施关闭;集中整治期间不允许新建铅蓄电池项目,整治结束后一律上报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四是强化跟踪监管。

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

要全面排查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切实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结合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切实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实施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掌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

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

督促企业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

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各地要认真组织对本区域和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环境问题的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

对区域环境质量较差的,要实行总量控制、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违法案件多发、环境矛盾纠纷较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区域的工业企业要逐一排查,严格执法,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要重点整治化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牢固树立“民生环保”理念,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切实加大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

对影响大、整治难、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确保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明确重点,靠实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继续挂牌督办,严格环境执法要将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典型环境问题作为重点,确定重金属企业污染、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等突出环境问题并在6月10日前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整治任务的实施停产整治或关停,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市政府及各地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指导和推进专项行动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落实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坚决关停取缔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的宣传报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区域供水实施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关闭取缔企业要及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码头、造船厂等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治和监管工作;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实行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建立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每周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

重点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

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绩效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上旬)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各地动员部署情况、专项整治方案和县级挂牌督办名单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9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等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并对各地整治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总结阶段(11月上旬)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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