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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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份,某运输公司高管在接到一份来自保定的货运运输合同时,并
未意识到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着诈骗。

该合同内容均正常,在货物数量与运输费用方面也没有问题,在签署合同后,对方支付了100万元的押金,并要求运输公司赶
快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运输公司依照约定开始运输。

案件经过
在货物运输途中,运输公司接到了保定市公安局的电话,警方告知运输公司收
到了报案,该领事馆举报称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将货物停止运输并展开调查。

运输公司又进一步询问对方客户,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对方,也无法询问到具体
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随后,在警方介入和调查后,发现对方所提供的货物并不存在,这起案件被确认为诈骗案,而押金已被转账并无法追回,损失达千万元。

案件分析
据专业人士介绍,该案件为钓鱼式诈骗案,这类诈骗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

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准确的钓鱼手段制造出看似真实的掩饰,通过交付押金之类的方式留住受害人,然后卷款潜逃或者是销声匿迹,最终摆脱追踪和追究。

由于这种诈骗绝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依据是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并且难以追踪罪犯,因此,它在笔者看来是一种黄牛式的网络诈骗。

预防措施
针对如此多的网络钓鱼和骗局,那么,当我们接到类似合同之类的要求时,应
该如何避免受骗?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小心陌生人的联系;
•审查电子邮件或通知中未知的链接;
•不要提供联系信息或Personal Identification信息;
•避免在网上公开你的数据和信息;
•当网站提示。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近期,中国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涉及运输合同的诈骗案件,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本文将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运输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及预防方法,以提醒读者提高警惕并避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一、案件背景据报道,保定市某公司与一家名为“诚信运输公司”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需要运输一批重要货物到目的地,并提前支付了一定数量的货款给“诚信运输公司”。

然而,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受害者发现运输公司并不存在,货款也被骗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运输合同诈骗的手段1. 虚假公司注册诈骗分子通常以注册一家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他们可能会注册一个与真实企业名称相似的虚假公司,旨在欺骗合作伙伴或客户进行交易。

2. 虚构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增加可信度,诈骗分子往往会制作虚假合同、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看似真实,但实际上都是伪造的,目的是欺骗受害者相信交易的真实性。

3. 先期收款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并增加逃逸的可能性,诈骗分子通常会提前要求受害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款或定金。

一旦受害者付款后,诈骗分子便会消失,使受害者陷入无辜损失。

三、运输合同诈骗的预防方法1. 识别真伪公司与潜在合作伙伴或客户进行交易前,务必仔细核实其公司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司注册信息、企业信用报告或者与其他可靠的企业合作伙伴咨询等方式来确认其真实性。

2. 严格审查合同及相关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各项文件的真实性。

可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如律师或合规专家,以确保合同及相关文件没有任何问题。

3. 分期付款为了降低风险,可以与对方商定分批付款的方式。

例如,根据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完成情况支付相应比例的款项。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一次性支付大额货款所带来的风险。

4. 定期验证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或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后,也应定期进行评估与验证。

通过开展尽职调查、走访公司、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单杰_民事判决书

单杰_民事判决书

单杰_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1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枣强营销服务部;单杰;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刘文宇;石家庄鲁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枣强营销服务部单杰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刘文宇石家庄鲁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单杰刘文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枣强营销服务部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鲁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乾乾李金杏【代理律所】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枣强营销服务部【被告】单杰;盐山县宏伟运输有限公司;刘文宇;石家庄鲁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贵春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贵春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贵春侯伟【代理律所】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本证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千里马公司向本院提交引证商标详情和商标流程打印件,以证明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是否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为判断标准。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李岗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李岗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李岗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秀云高瑞江寻亚【审理法官】李秀云高瑞江寻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李岗;张广力;元氏县润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李岗张广力元氏县润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春海李岗张广力王帅【当事人-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元氏县润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二兵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董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二兵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董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二兵董乐【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春海【被告】李岗;张广力;元氏县润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李岗是否在城镇居住的问题,李岗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灵寿县灵寿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租房协议,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在租赁房居住的照片,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在二审期间虽然提交了李岗居住地底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其走访核实的录音录像光盘一份,但录像光盘系上诉人单方制作,仅凭该录像光盘不足以推翻李岗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原判依据城镇标准计算李岗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成卫强、成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卫强、成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卫强、成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付术勇【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付术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卫强;成伟龙;黄文杰【当事人】成卫强成伟龙黄文杰【当事人-个人】成卫强成伟龙黄文杰【代理律师/律所】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东东白冰【代理律所】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卫强;成伟龙【被告】黄文杰【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问题,20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文本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6月9日,而30万元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上述两份合同记载的日期分别与两份收据上记载的日期完全一致,上诉人主张合同文本最后一页系其多年前的合同,但并未否定该页的真实性,故上诉人以合同文本纸张不一致、有重新装订的痕迹而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物证关联性合法性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问题,20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文本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6月9日,而30万元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上述两份合同记载的日期分别与两份收据上记载的日期完全一致,上诉人主张合同文本最后一页系其多年前的合同,但并未否定该页的真实性,故上诉人以合同文本纸张不一致、有重新装订的痕迹而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收据的问题,即使“黄文杰"三字系补签,因上诉人并未否定收款人签名的真实性,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签字捺印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案件概述:近日,发生在保定市的一起运输合同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名为XX物流公司和XX企业之间的一项货物运输合同。

细心的调查发现,该案涉及的公司并不存在,货物运输也从未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嫌疑人以虚假的公司名称进行合同签订,进而骗取货物。

事件经过:XX物流公司在去年与XX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金额达到了几百万人民币。

按照合同约定,XX物流公司应当负责收货、运输和交付货物。

在签订合同时,XX物流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员工身份证明等文件,以掩盖其真实面目。

在签订合同之后,XX企业先后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XX企业却发现该地址并不存在。

经核实,XX物流公司根本没有从事任何运输业务,也未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XX企业立即报警并展开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经过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据悉,嫌疑人利用虚假公司进行多起类似的诈骗活动。

通过冒充正规物流公司,他们签订合同,骗取货物的运输费用。

案件影响:这起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对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直接损失了货物运输费用,还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广大企业对于合同签订及交易的警觉。

合同诈骗案件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类案件严重侵害了合同签订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为了防范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各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于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此外,建议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时采取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风险。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合同公正登记制度,及时公示合同内容和签订方的真实情况。

加大对于合同诈骗案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人员,维护合同签订的公平和公正。

结论: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引发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重视,提醒企业和个人在交易中要警惕合同诈骗的风险。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云08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印徐建徐培【当事人-公司】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峰黄绍磊马超【代理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印;徐建【被告】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本院观点】关于保定安基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刘印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徐建系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刘印与徐建系合伙关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均系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运营货车而非日常生活用车,刘印、徐建上诉称二人与徐培是车辆出借关系的主张,无租赁合同或租赁费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大型运营货车由二位车主一致同意出借他人使用,却未签订租赁合同亦无其他任何书面凭据,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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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2020版)
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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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2020版)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

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保定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依法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㈠能够证实被告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被告人“收取大额货款而交付价值较低的其他货物来顶替合同约定的货物”(见本案《起诉书》第2页)没有任何确定的事实基础。

1、被害人B同被告人之间只是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是日立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6挖掘机)、不是现代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5挖掘机)。

现有证据中能够印证这一事实情节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其支付36.5万元对价购买的是-6挖掘机,被告人供述其接受以36.5万元为对价出卖的则是-5挖掘机(最初发的是-6挖掘机的照片,但价格谈的是45万;因
自己未交定金公司后来将-6挖掘机卖给了别人,自己在电话中同B说明了36.5万元购买的是-5挖掘机),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截然不同、冲突矛盾,据此根本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虽然被告人确实给被害人邮发了-6挖掘机的照片,没有邮发-5挖掘机的照片,但是邮发照片不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达成合意的标志。

被告人供述自己是按客户要求发买卖的挖掘机的照片,没有证据证实邮发的照片才确定是买卖的标的物。

证人C、D、E的证言中(见证据卷第57-58页、第64页、第66页)关于购买二手工程车过程的回答内容使用地均是推断、评论性的语言,不是对其亲身感知事实的客观陈述,而且三人的回答内容用语完全相同、一字不差,缺少起码的真实性,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被告人同被害人洽谈、订立合同使用地是真实的身份,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㈡能够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严重不足。

1、被告人在收到了被害人的货款后,向被害人发运了-5挖掘机,履行了交付自认为应交付货物的义务。

2、被告人在买卖挖掘机的过程中支付了18万元货款、1.2
万元的运费,负担着相当多的交通差旅费用,投入了不少的时间精力,其追求获得最大商业利润的动机是正常的、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3、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抓获经过》(见证据卷第115页)足以证实被告人没有逃匿,可以被联系上,可以被找到。

被告人电话停机确是事实,但是当时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了自认为的交货义务;认定被告人去向不明没有任何根据,被告人是到河南省XX市联系其他业务了,如果被告人逃匿,20xx年X月X 日(《抓获经过》中的年份应是笔误)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电话通知其到所时,其根本不可能主动到XX派出所办公室。

㈢本案的证据从表面上看数量不少,但是同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关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该二种证据还存在直接的对立冲突;其他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待证事实均缺少关联性。

证人F、G只是亲历了运输挖掘机、谈付运费的过程,根本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H只是亲历了被告人拉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I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
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中关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内容是在电话中听被害人说的,没有任何独立的证明力,其证言内容仅能证实被告人因参与了自己同被害人发生的一笔业务同被害人认识的过程。

证人J只是亲历了被告人问、看、购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证言内容以及被告人签订的《二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足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有关购买-5挖掘机的事实。

证人C的证言只能证实同被告人认识以及被告人给其发过-6挖掘机的信息,其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K的证言只能证实被告人经常换电话号码,被告人自20xx年X月XX日以来给过自己5、6万元钱的事实,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D、E的证言内容仅涉及到了自己购买二手工程车的过程情况,因其回答内容存在同证人C的有关证言内容用语完全相同的情况,没有真实性;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被害人以及K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凭证,印证了被告人供述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
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徐水县物价局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二、被害人确实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不利益,但是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得到补救,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有悖法制的统一、法律的尊严。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以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同被告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综合以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评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同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法院审判机关交涉,成功排除了对被告人适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应被告人要求为其当庭提供了无罪的辩护服务。

虽然辩护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被告人在属于累犯、不认罪、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87000元的情况下,获得的量刑还是比较客观的。

司法实践中,根据20xx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对于本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以及
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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