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 四章
交 叉 配 血
括成分输血和 自体输血等 。
第 四条 二 级 以上 医 院应 设 置 独 立 的输 血 科 ( 库 ) 血 , 负 责 临 床 用 血 的技 术 指 导 和 技 术 实 施 . 确保 贮 血 、 血 和 其 配 他 科 学 、 理用 血措 施 的 执行 。 合
1 .核对 用 血 申请 单 、 袋 标 签 、 叉 配 血试 验 记 录 ; 血 交
2 .核对 受 血 者 及 供 血者 A o 血 型 、 ( 血 型 。 保 B Rh D) 用
名 、 别 、 案 号 、 急 诊 / 室 、 号 、 型 、 液 有 效 期 及 性 病 门 病 床 血 血 配 血 试 验结 果 , 及保 存 血 的 外 观 等 , 以 准确 无误 时 , 双方 共 同签 字 后 方 可 发 出 。 第二十六条
性低 血 压 等 医疗 技 术 由麻 醉科 医师 负 责实 施 第八 条 亲友 互 相 献 血 由经 治 医 师等 对 患 者 家 属 进 行
第 十 九 条 全 血 、 液 成 分 入 库前 要认 真核 对 验 收 。 血 核 对 验 收 内容 包 括 : 输 条 件 、 理 外 观 、 袋 封 闭及 包 装 是 运 物 血 否 合 格 . 签 填 写 是 否 清 楚 齐 全 ( 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许 可 证 标 供 号 、 血 者 姓 名 或 条 型 码 编 号 和 血 型 、 液 品种 、 供 血 容量 、 血 采 日期 、 液 成 分 的制 备 日期 及 时 间 。 效 期及 时 间 、 袋 编 血 有 血 号/ 形码 , 存条件 ) 。 条 储 等 第二十条 输 血科 ( 库 ) 血 要认 真 做 好 血 液 出 人 库 、 核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部颁标准]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运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运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的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单独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单》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标准

临床输血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规。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份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允许,并在《输血治疗允许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允许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主管领导允许、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份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者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 (D)阴性和其他希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者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允许,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2000] 18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二○○○年月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六月二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2000.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翻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完整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好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一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得输血、ﻫ第三条临床医师与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得临床输血技术与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得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得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其她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得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ﻫ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得不良反应与经血传播疾病得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得无自主意识患者得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与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得医疗监护。
手术室得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得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与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得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与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得,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与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得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与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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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的目的
• 1. 补充血容量 2. 增加血红蛋白 3. 补充各种凝血因子 4. 增加白蛋白 5. 补充抗体、补体
输血的适应症
• • • • 1:大量失血 2:贫血 3:凝血异常 4:低蛋白血症或严重感染
输血禁忌症
• 输血应从严掌握,可不输者尽量不输。尤 其对并发急性肺水肿、肺栓塞、充血性心 衰、恶性高血压、真红等,禁止输血。肾 功能不全者慎输血。
中度 淡漠 苍白 100-120 70-90
尿少
800-1600ml
重度 模糊 灰白、湿冷
>120、细弱
<70 <25ml/h
>1600ml >40%
35%
如何进行输血?
• 1:医生向病人及家属签写《输血同意书》, 告知相关事项。 • 2:根据病人情况评估失血量,计划血量并 填写《输血申请单》。
• 1、护士接到输血申请单后,必须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 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门急诊、诊断和输血治疗同 意书。贴在宽试管上的条形码标签,必须填写患者的姓名、 床号、病区。 • 2、抽取血型交叉配血试验时,必须有二名护士(夜间一 人当班时与值班医生)到患者的床边,按照输血申请单共 同核对床号、姓名后方可抽血,执行者、核对者在输血申 请单反面签全名。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备血时,必须严 格遵守“一人一次一管”的原则,应逐一分别采集血标本, 严禁同时采集二名患者的血标本。 • 3、血标本与输血申请单有护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同时送交 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 • • • • •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 • • • • • • •
输血:临床上重要的治疗和抢救 措施,正常人的血量相对恒定, 约占体重的7~8%,如果健康人 一次失血不超过全血量的10%, 所失的血浆和无机盐可以在1~2 小时内,由组织液渗入血管内而 得到补充;血浆蛋白也可以一天 内得到恢复。但红细胞和血红蛋 白恢复较慢,一般需3~4周。
输血科与取血护士交接
• 1、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 案号、科室、床号、血 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 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确认无误时,双方 共同签字后方 可发出; 2、血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发出: (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 血袋破损、漏血; (3) 血 液中有明显的凝块; (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 未摇动时 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3、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与 2-6C 冰箱至 少 7 天,以便对输血 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4、血液发出后 不得退回。
如何评估患者失血量及失血速度
• 1:患者的个体化差别 • 2:辅助检查:hct、Hb的动态变化 • 3:临床观察:神志,皮肤、温度,心率, BP,尿量,引流量,休克指数(SI)等等
休克程度 轻度 神志 皮肤、温度 脉搏 稍快 BPs 正常
尿量 正常 估计失血量 600-800ml 失血量占总 20% 血容量
六、盐亭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前评估及用血后效 果评价制度 七、血液输注制度 八、盐亭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九、盐亭县人民医院输血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措施 和上报制度 十、盐亭县人民医院输血前核对制度 十一、盐亭县人民医院输血申请审核登记和用血 报批登记制度
十二、盐亭县人民医院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 度 十三、盐亭县人民医院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管 理规定 十四、血袋回收管理制度 十五、血液贮存质量监测与信息反馈的制度 十六、备血制度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院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盐亭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二、盐亭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输血管理制度 三、盐亭县人民医院紧急用血预案及具体的保障 措施 四、盐亭县人民医院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 的方案 五、盐亭县人民医院临床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 价及公示制度
输血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么办?
• 1输血申请单的检查: • 1.1 输血科须检查输血申请单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无误, 凡资料不全的输血申请单要退回临床科室重新填写。 • 1.2 检查是否符合输血适应症,必要时与申请医师联系, 并做出必要建议。输血申请单至少提前一天送输血科(急 诊例外)。 • 2血液标本的检查: • 2.1 检查血标本的标签是否正确标记,核对血液标本与输 血申请单署名的受血者是否确实无误。 • 2.2 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和Rh(D)血型。 • 2.3 必要时对受血者血清进行抗体筛选和检定。
输血科怎么办?
• 3供血者的检查:对血站发来的血液制品都必须进行血型复检。 • 4凡需申请输血者,必须做输血前检查,检验项目包括经血传播疾病 指标(ALT、Auti-HCV、Auti-HIV1/2、梅毒、乙肝两对半)、输血相 关指标(Hb、HcT、PLT或凝血功能)。急诊手术、急救用血者,输 血前取血液标本进行输血前检验,检验结果随后贴病历保存。 • 5交叉配血时必须用配血标本对血型进行复检,并将结果填报到配血 单上。同时,了解受血者既往输血情况,选择适当的ABO和RH等血 型的供体血液,按正确的操作规程与受血者血液进行交叉配合试验。 • 6含红细胞的血液成分(包括血小板和粒细胞)须同样进行交叉配合 试验,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等血浆成分制品,应与受血者的ABO血 型相容。 • 7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必须双人双合或一人重复两次试验,方可确认。
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标本执行“八不” 接收原则
• ⑴血标本无标签或填写不清不收;⑵血标本与临 床输血申请单所填项目不符不收;⑶血标本量少 于2ml不收;⑷血标本被稀释不收;⑸血标本溶血 不收(溶血性疾病除外);⑹用肝素治疗者的血 标本未标记说明不收;⑺非医护或授权人员送血 标本不收;⑻用右旋糖苷、聚乙酰吡咯酮、羟乙 基淀粉类大分子物质治疗后采集血标本未作标记 说明不收。有干扰交叉配血实验结果的治疗时, 应在该治疗前采集血标本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