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职改〔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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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渝人社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85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3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第一条总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六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1.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立德树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 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渝职改办[2010]73号

渝职改办[2010]73号

渝职改办〔2010〕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的通知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重庆市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要求及论文要求

重庆市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要求及论文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是根据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均含相关教育机构,不含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结合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任职年限要求高级讲师必须是聘任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职务满5年(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转评为讲师职务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也必须满5年)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且已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或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取得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且长期(3学年以上)兼任一门完整的课程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者。

㈡学历要求1.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符合重庆市职改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职称工作实行倾斜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职改办[2002]133号)的教师、符合《重庆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的教师按文件规定执行。

2.党校学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委渝委组[2000]8号文执行,即“凡获得党校学历毕业证书的学员,在重庆市范围内,在干部任用、晋级和评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对待”。

3.后学历问题。

一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如通过进修、函授或自考等达到所教学科相应规定学历的可以不考虑其取得最后学历后的任职年限(即取得该学历的前、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所学专业达到规定学历却又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的,主要看现从事专业的累计任职年限,如所学专业为本科学历,现从事专业的累计任职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讲师职务;所学专业为本科学历,现从事专业的累计任职年限达到5年及以上的可申报讲师职务。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渝职改办[2011]1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04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类技工学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社保部、市人力社保局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技工学校开展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期间,评审实行总量控制,评审指标每年不超过10名。

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及时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反馈意见。

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技工学校教师评价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须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用为本”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采取考试、说课、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三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考试、说课、答辩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全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渝教职改〔2010〕51号

渝教职改〔2010〕51号

渝教职改〔2010〕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教学实绩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科院,委属中学,西师附中: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和《重庆市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办法》(渝教职改〔2001〕23号)精神,现将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实绩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属中学、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渝- 1 -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即在有正高级空岗的前提下)和市教委职改办渝教人〔1999〕90号文件规定的名额(即每个区县原则上推荐1-2名,委属各中学、市教科院和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每个单位推荐1名)进行推荐。

二、申报推荐程序及资格条件请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中学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职改〔2001〕26号)和《重庆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需报送的材料(一)《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报名表》;(二)本单位的公示结果;(三)被推荐者上课情况(一堂课)的录制光盘;(四)反映被推荐者教学效果、教学影响的区县级综合考评材料(一式三份)。

四、报送材料时间:2010年9月28日前五、报送材料地点: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党委工作部(地址: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

联系人:蔡春洪、胡彦- 2 -联系电话:63631891 63620521(传真)六、已参加过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专业技术资格市级教学实绩考评,获合格等级以上者,可不再考评,但需9月28日前报送参加考评的结果材料及报名表。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㈢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召开会议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工作进行专项布置作者:牟大志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09年第4期为了顺利开展2 0 0 9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 0 0 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 136号)等文件精神,近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在天宇大酒店召开了2 0 0 9年度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的相关领导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重庆市教委职改办对2 0 0 6年以来的职称工作做了科学的、全面的总结,并根据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20 0 9年度的职称工作进行了布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市属各高等院校和委直属单位必须在1 0月1 0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委托评审单位必须在1 0月1 5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并按《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 73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二)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改[2004]3 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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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职改〔2010〕5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在10月22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材料,经我委职改办进行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格遵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申报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示并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核准)。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并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三)申报材料的相关具体要求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改〔2004〕38号)执行。

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申报人员档案编号工作提前到公示期结束后到上报材料前。

在此期间,请先与我委职改办联系,在得到本区县(或本单位)申报人员档案编号范围后,将本区县(或本单位)申报人员按申报学科、等级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统一用记号笔填写在申报人员档案袋和综合情况(公示)表的右上角。

2.填报由我委职改办组织评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填报。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请将申报人员情况按档案编号顺序依次录入我委提供的职称申报报名系统,生成上报文件。

同时打印一式二份《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需盖区县教委和职改部门公章)一并上报。

三、关于申报转评和多评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改〔2010〕73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0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的标准条件(一)申报普通本科院校(包括其他高校教师申报外语、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别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2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4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5号)执行。

(二)申报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艺术、外语学科除外)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7号)执行。

(三)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8号)执行。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执行。

(五)申报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6号)执行。

五、关于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应在批准成立起(以市政府批文为依据)三年内有计划地完成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工作。

(二)过渡期内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学术成果及高校任教经历要求,仍按照渝教职改〔2004〕40号文件执行,即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1年及以上并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且在任现职期间在正式公开刊物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申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转评副教授。

过渡期结束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文件执行。

(三)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其他条件仍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01〕30号)文件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专、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一)中专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等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8号)文件执行。

(二)中学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等按照《重庆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文件执行。

开展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七、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

在操作上,中等及其以下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1999]18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独立学院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参照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市内民办高校教师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参照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中、初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民办高校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仍由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八、有关事项(一)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选拔、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中发现人才、成就人才。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岗才能组织申报,但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三次以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4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二)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

对事业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1.符合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2.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4.在汶川、玉树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立功受奖者,获奖后三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强化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学分)外,还应参加知识更新工程和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应成绩。

(四)分层分类调整完善论文条件。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论文论著须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可适度提高其质量和数量要求,防止论文低水平重复;对农村乡镇等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弱化论文要求,其推广新技术或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技术总结、报告可视作论文对待。

(五)取消高等学校在岗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术成果鉴定。

学术成果鉴定过去在高校职称评审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和规范,为了更好地发挥同行专家对学术成果评价的作用,结合我市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10年起,取消高等学校在岗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术成果鉴定。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0〕141号文件核准的收费标准(高级280元/人,中级120元/人,初级60元/人)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普通话水平要求。

仍按照《重庆市ⅹⅹⅹ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继续提醒申报人员注意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5年有效期。

经与市语委办商议,今年申报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2005年1月1日—2010年10月22日期间取得的视为有效。

(九)材料归档要求。

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委职改办取回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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