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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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8]50号

闽教职改[1998]50号

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50号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省直有关厅(局)、高等院校: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9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闽教职改(1998)021号)等文件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学校、地(市)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关于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闽教职改(1998)019号、020号、021号有关任职条件中对小学(幼儿园)、中学、中专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担任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指担任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此规定也适用于小学(幼儿园)。

各地(市)、省直有关厅(局)、学校都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下列人员晋升或转评教师相应职务,其担任班主任工作暂不作要求:l、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经一年以上教学实践考察,转评相应(同级)教师职务的。

2、因公致残,身体健康状况确实不适应当班主任的[须提供因公致残有效证明及县(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

3、1943年底前出生的男教师和1948年底前出生的女教师在2000年12月底前晋升教师职务的。

二、关于晋升中专助理讲师职务的学历要求考虑到中专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闽教职改(1998)021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在中专学校任教的教师晋升助理讲师职务不要求具备学士学位,只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闽教职改办[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改办〔2009〕6号)各高等学校职改办:为了确保2009年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闽教人〔2008〕159号、闽教人〔2008〕28号文件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人员的表格填写规范、准确、真实,申报评审材料齐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我办将不予受理。

为了使评审工作能按计划进行,我们拟在接收各校评审材料的同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为此,我们对各高校材料报送的时间作了具体安排(日程表附后),请各校按日程安排按时报送。

二、各高校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交学校推荐申报函1份,注明推荐申报工作情况(含2008年评审未通过今年再次申报人员名单,是否有新成果等),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申报人员须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2009年新版本已发布于职称管理系统首页),并提交送审代表作复印件(专著均提供原件)各一式2份(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人员提供3份),每份装1袋。

四、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教师,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上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学校人事处(职改办)公章。

五、申报人员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须进行网上检索,在上报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学校人事处(职改办)公章。

发表在专刊、增刊、专辑等期刊上的文章均须注明,未如实填写的材料,不予受理。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闽教人[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教人〔2008〕28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教育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2000〕3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及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2008年参加评审的在职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截止2007年12月31日。

离退休人员的任职条件截止时间为单位批准离退休的时间,2008年1月后离退休人员的任职条件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三、申报破格晋升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考核答辩。

参加考核答辩的人员须填写《高等学校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见附件2)。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的评审材料1、高等学校或设区市、厅(局)职改办(或人事处)委托评审函1份,委托函中应注明评审人数、名单及是否破格对象等。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见附件4)或《评审高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见附件5)(A3纸印制)各一式2份。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关于开展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化县教育局宁化县人事局宁教职改【2010】2号关于开展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校:根据明教人[2010]336号《关于开展2010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市职改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2010年宁化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2010年评审工作,仍按照闽教职改[1998]19号、20号明教人[2010]336号和明教职改[2000]13号、明教人[2001]20号,以及省、市有关职称工作等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结合目前评审工作实际,对有关规定补充如下:1、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对象的教师职务任职资历应从聘任之日起算,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表彰时间、送审代表作[发表时间以期刊(汇编)出版日期为准]、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年限和计算教学工作量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

3、近五年累计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总量要求,同时完成明教人[2004]62号《关于三明市中小学校教师实行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相应一、二类学时数。

4、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

原已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6、申报中学教师、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如果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要经相应层次的高校进修并取得所教学科(课程)的结业证书。

7、专职担任电教、实验、劳技、信息技术课和心理健康咨询教师,班主任工作不作必备条件。

8、在2008、2009年职称评审中因送审代表作抄袭他人原因而未通过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

9、学校职称推荐组应对每位申报对象进行说课业务考核,考评结果供学校推荐时参考。

10、严格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

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教师职务评审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福州市教育系统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福州市教育系统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榕教职改[2008]17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福州市教育系统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民办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和年度考核工作,现就2008年我市教育系统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2008年我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继续执行闽教职改[1998]019、020、021、050号等文件规定。

1、评定教师职务,其任职年限、送审代表作刊载时间、表彰时间、班主任工作年限、教学工作量申报时间截至当年8月31日止。

年度考核至2007-2008学年度。

2、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申报人员学历层次达标,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学科岗位职务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要经高校四门以上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所教专业学科课程结业证书(由进修的院校出具证明,并加盖高校公章)。

党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相应学科的可视为本专业进修。

4、申报人员学历层次达标,申报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但与已取得的任职资格学科不一致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在申报学科岗位上任教满3年且当年仍在申报学科岗位上任教。

5、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6、根据闽委办[2000]159号文件规定,选派到宁夏支教的人员支教时间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年限,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按其参加支教时间缩短晋升时限。

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和由教育主管部门选派到民办学校挂职的干部,其任教时间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年限。

7、普通中学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在编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任初、中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有农村任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历。

关于推荐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荐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

永春县教育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永春县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永教职改[2005]9号关于推荐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根据闽教职改[2005]38号文件和泉教职改[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今年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的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二、评审政策2005年度继续执行闽教职改[1998] 20号、19号《关于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闽教职改[1998]50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有关规定补充如下:〔一〕根据《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的意见》〔泉教人[2005]71号〕文件精神,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从2005学年度起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符合任职条件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教师今年都可以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但聘任需待各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和聘任考核制度建立后办理。

〔二〕自今年起,未取得任职岗位所应具备的教师资格,不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师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支教问题城镇〔县城〕学校〔永春一中、永春侨中、崇贤中学、永春二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有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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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闽教职改[1998]50号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省直有关厅(局)、高等院校:
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9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闽教职改(1998)021号)等文件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学校、地(市)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闽教职改(1998)019号、020号、021号有关任职条件中对小学(幼儿园)、中学、中专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担任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指担任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此规定也适用于小学(幼儿园)。

各地(市)、省直有关厅(局)、学校都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下列人员晋升或转评教师相应职务,其担任班主任工作暂不作要求:
l、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经一年以上教学实践考察,转评相应(同级)教师职务的。

2、因公致残,身体健康状况确实不适应当班主任的[须提供因公致残有效证明及县(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

3、1943年底前出生的男教师和1948年底前出生的女教师在2000年12月底前晋升教师职务的。

二、关于晋升中专助理讲师职务的学历要求
考虑到中专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闽教职改(1998)021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在中专学校任教的教师晋升助理讲师职务不要求具备学士学位,只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工作
鉴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自1996年底以来未进行评审工作,一些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高等院校新分配毕业生到高校教育管理岗位工作后,没有能及时予以转评或确定相应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为此,特补充如下意见:
1、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93)18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高校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的可根据闽教职改(1998)0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时确定相应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聘任相应职务。

2、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闽教职改(1998)012号文件规定须转评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一年以上,方可晋升高一级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考虑到实际状况,此条规定从1999年度评聘工作开始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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