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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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把关原料质量,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遵守食品安全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销售管理,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第十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
例行政处罚裁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内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了以下行政处罚裁定条例。

一、违法行为
1. 在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服装小作坊、小餐饮或小摊点;
2.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要求;
4. 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
5. 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二、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 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大小确定罚款数额;
3.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物品;财物价值不易确定的,可以按违法所得的十倍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四、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的文档内容。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0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杂店可以参照食品小摊点的管理要求,领取备案卡。

从事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食品小摊点、小食杂店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六) 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

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

李宁(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50100 【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邯郸市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涉县【处罚对象】李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0:24邯郸市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邯处〔2021〕13042621000201 号当事人: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130426052018121800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426MA0D2X*住所(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汽车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2619860528*联系电话:1534310*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汽车站*2021 年 8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 2021 年 8 月 6 日前改正。

2021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指定由汤金鹏(执法证号∶D681005008)、曹苏宁(执法证号∶D681000676)负责。

承办人调查收集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明,当事人由于 2021 年受疫情影响,营业属于不正常状态,所以疏忽了进货台账记录情况,未能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直至 2021 年 8 月 3 日被我局查获,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 2021 年 8 月 6 日前改正。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管理。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产品。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或者允许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地区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和经批准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杨涛(冀市监保处〔2021〕13063421000488号)

杨涛(冀市监保处〔2021〕13063421000488号)

杨涛(冀市监保处〔2021〕1306342100048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保处〔2021〕13063421000488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102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保定市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曲阳县【处罚对象】杨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1:11保定市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保处〔2021〕13063421000488 号当事人:杨涛主体资格证照名称:130634000052016110700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634600233039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滨河北路 172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涛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38****3615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滨河北路 172 号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辉、赵春雷对曲阳县朱家峪杨涛熏肉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不能出示个人有效健康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0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上述问题逾期未改。

经井树建副局长批准于2021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个人有效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发生时间、经营场所现状;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已被责令改正;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事实、行为发生地、时间。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
饮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冀食药监规〔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生效日期】2018-07-01
【效力】2023-06-30失效
【备注】/CL0216/67311.html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小餐饮登记行为,有效保障了小餐饮食品安全。

为继续发挥《办法》的积极作用,保障《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实际,省局对《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现将《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各地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THEN咖 REGULATIONSl新规 I
进 一 步 完 菩 分 类 支 持 方 式 和 稳 定 支 持机 制 ,加 大绩 效 考 核 和财 政 支 持 的 衔 接 。本 着 “保 重 点 ,补 短 板 、分 类 支 持 、注 重绩 效 ” 的 原 则 ,中央 财 政稳 定 支 持 国 家研 究 中心 和 学科 等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运 行 和 能 力 建设 。积 极鼓 励 国家 研 究 中 心和 学 科 国家 重 点实 验 室 牵 头承 担 国家 重大 研 发 任 务 。坚 持 多元 化投 入 ,推 动 实验 室 依 托 单位 、主 管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加大 对 实 验 室建 设 发 展投 入 力度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税 收 杠杆 方式 ,激 励 企 业 和社 会 力量 加大 基 础研 究投 人 。
(十 八 )加 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制度 建设 和 分 类 管 理 。 按 照 各 类 国 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 定 位 、 目标 和 任 务 , 制定 建设 运 行 实 施 方 案 。 按 照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改 革 要 求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加强 分 类 管 理 和 分 类 评 估 考 核 ,制 定 修 订 适 合 各 类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管 理 特 点 的 办 法 。加 强 省 部 共 建 等 实 验 室 共 建 共 管 的 制 度 探 索 ,明 晰 管 理职 责 ,调 动 实验 室相 关主 管 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
■ 新规 l THENEWREGபைடு நூலகம்LATIONS
第 八 条 :设 区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本 地 区 制 定 的 食 品小 作 坊 生 产 加工 食 品 目录 或 者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目 录 ,应 在 当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三 十 臼内 ,向省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报 送 相 关材 料 ,材 料 包 括 报 请 当地 市 人 民政 府批 准 事 项 和 经批 准事 项 的文 件 的复 印件 ,以 及 其 他 需 要说 明 的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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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共八章,六十四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共二十七条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

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
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办法)
(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

供应冷
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

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
第八条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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