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WORD3页)
工程公司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帐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现金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账户开设与变更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开设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账户变更时,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七条账户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账户变更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文件;(三)审批意见。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监控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规定。
第九条账户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使用账户;(二)安全保密:妥善保管账户信息,防止泄露;(三)高效便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条账户使用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规操作,如违规取款、转账等;(二)严禁将账户用于个人事项;(三)严禁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定期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账户注销与移交第十二条账户注销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账户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账户注销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文件;(三)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账户注销后,财务部门应将账户信息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账户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对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工程公司帐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帐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帐户及外部合作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帐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化:帐户设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安全性:加强帐户安全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3. 效率性:提高帐户管理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准确。
4. 透明性:帐户管理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二章帐户设立第四条公司内部帐户设立:1. 公司内部帐户的设立由财务部门负责,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 内部帐户设立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部门名称、帐户用途、负责人等。
3. 内部帐户设立后,财务部门应将帐户信息登记入册,并报公司领导备案。
第五条公司外部合作帐户设立:1. 外部合作帐户的设立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 设立外部合作帐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合作单位名称、合作内容、帐户用途、负责人等。
3. 外部合作帐户设立后,财务部门应将帐户信息登记入册,并报公司领导备案。
第三章帐户使用第六条帐户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帐户,不得挪用、借出或出租帐户。
2. 帐户资金支出需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帐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帐户变更与注销1. 帐户变更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 帐户注销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3. 帐户变更或注销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帐户信息。
第四章帐户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设立帐户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帐户管理进行监督。
1. 监督小组定期对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帐户管理符合规定。
2. 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第九条公司对帐户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帐户设立、使用、变更和注销是否符合规定。
2. 帐户资金使用是否安全、合规。
工程公司帐户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帐户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帐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帐户、内部账户、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帐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帐户资金安全,防止帐户被盗用、冒领、挪用等风险。
2.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帐户合法合规使用。
3.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财务成本。
4. 透明性原则:帐户管理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帐户开立与变更第四条帐户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开立帐户的申请。
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
3. 经审核通过的,财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帐户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帐户变更:1. 帐户信息变更,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类型等,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2. 帐户销户,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帐户使用与监督第六条帐户使用: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使用帐户,不得擅自将帐户用于非公司业务。
2. 帐户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伪造、变造、篡改交易凭证。
3. 严禁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七条帐户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对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帐户合规使用。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对帐户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帐户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第四章帐户结算与报备第八条帐户结算:1. 各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2. 财务部门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帐户报备:1. 各部门需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备帐户使用情况,包括收支明细、余额等。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转发中建#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保证账户信息的可控、规范,防止产生休眠账户,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09〕43号)中关于“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中建#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现予以转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发生休眠账户风险,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09〕43号)中“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三条内部结算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存款账户,是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存款及相关内部结算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成员单位是指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且在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局所属各单位及经费单位,以及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经费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九局管内所有成员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六条开户管理(一)开户银行选择1. 成员单位应选择在股份公司资金系统对接的银行开户,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
2. 成员单位新开设银行账户或不在上述规定银行的账户销户后重新开设的,需填报《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由单位总会计师签字。
纳入区域管理的项目经理部由区域主管局领导审批。
3.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经局资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签字批准后,成员单位方可开设银行账户。
4. 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二)开户银行数量规定1. 成员单位本部在上述五家银行最多开设两个账户,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经费单位及(子)分公司所属单位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xx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4、开户许可证编号;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建筑工程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规定,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本账户,为更好地办理公司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外的负担以内,可以保留少量现金外,都必须送存银行,公司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基本账户存款、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外埠存款。
(2)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公司出纳人员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必须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
(3)为了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要设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按照业务发生顺序以及各存款账户分别组日、逐笔登记,公司的外币存款业务还应区分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4)公司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账户的资金增加或减少,一律按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月份终了,公司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月末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户余额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做当期财务费用。
(5)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银行账户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7)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另外一枚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总经理委托他人代管。
(8)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①公司所有外购物资(含工程款)每周四下午3:00~5:00为对外结算时间。
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货款、支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现款现货由分管销售副总签字并负责。
③财务部负责人有权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付款期限。
④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或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建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建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A-0)(建财<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银行账户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监控。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和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集团参股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各单位因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选择集团银企直联范围内的银行(见附件1)开立银行账户。
集团对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进行管理。
第六条下列情形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1.因特殊情况不在集团银企直联范围内银行开立银行账户;2.以集团公司加后缀形式为账户名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银行开户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填报《银行账户(开立/延期/撤销)审批表》(见附件2),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注明开户原因及用途)、中标合同复印件、相关说明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单位不是集团二级公司(建工控股公司所属二级公司视同集团二级公司)的应先逐级报请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2.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3.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需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3)及银行预留印鉴样本。
建筑工程财务银行存款管理

建筑工程财务银行存款管理
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发生业务每日结出余额,并
将余额报知相关负责人。
(见附件表单)
2、每月月末,对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的差额,须逐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
3、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请款单办理,
请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员、财务人员、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
4、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
迟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正式委托,亦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5、银行帐户必须有足够的存款可供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或空白的支款
凭证,企业指定专人签发支款凭证,非指定人员不得签发。
支付大额款项时需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
6、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必须凭审批后的《请款单》,并在《转
帐支票使用登记簿》(见附件表单上签字,登记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7、领用支票后,必须在三日内报销请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特殊原因
不能限期报账的,应到财务说明原因限期报账,否则超期不报者不再借用支票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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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总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规范帐户的开立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帐户的开立
(一)内部银行帐户的开立
1、本部各集团、各专业公司、区域总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财务规定,在总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开设内部银行帐户,用以进行内部资金往来业务的结算。
2、总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开立内部银行账户的程序为:开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开户资料,经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批后,交资金营运中心开立内部帐户,并预留印鉴。
(二)外部银行帐户的开立
1、资金营运中心负责总公司本部银行帐户和资金的管理工作。
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统一在各有关专业银行开设帐户。
资金营运中心在办理银行的开户或销户业务时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作好台帐记录。
2、各集团在长沙地区的项目,都必须纳入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在其他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3、各集团或项目部确因经营需要或承接的工程项目需在外地银行或在长沙市其他银行开户的和需刻制财务专用章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外部银行帐户开立程序:
第一、提交资料。
开设外部银行帐户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总公司批准成立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文件和书面报告;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委派会计名单及相关资料;开户、刻制财务印章申请表。
第二、审批。
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初审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并由委派会计负责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财务审计部到总经理办领取印章,用印单位(委派会计)到财务审计部办理领用手续,并签订用印承诺书。
同时,开户单位还需交纳10000元的开户保证金。
开户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将所开设帐户的印鉴卡交回资金营运中心备案,未及时将印鉴卡及时交回备案的,按超过期限扣除开户保证金(超过一天扣除人民币50元,超过2天扣除人民币100元,依此类推)。
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注销帐户后,该保证金将全额退还。
5、在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由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在银行开设统一帐户,并委派会计负责管理。
原则上,同一个城区只开设一个帐户,如果业主要求单设帐户的,则必须由总公司委派的专人负责管理。
二、帐户的使用及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用银行帐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挪用、转移资金,不准自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帐户,更不得出租、出借、串用银行帐户,每月末主动与资金营运中心核对往来帐务。
(二)各集团或项目部已经总公司批准在外部银行开设帐户并刻制财务专用章的,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使用好各自所掌握的银行帐户及财务印章,
(三)财务印章保管者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印章的,应先将印章交回总公司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移交或交给其他人员保管、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收款收据、发票、填开银行票据等会计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追究印章保管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长沙市内的工程项目和长沙市外的小型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工期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刻制项目财务专用章,不委派会计,不开设外地银行帐户,工程款汇至总公司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结算。
(六)资金营运中心应坚持“分户核算、确保支付、及时准确、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透支,不得对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每月末应及时与各设立帐户的内部单位核对往来帐务,提供优质服务。
(七)资金营运中心有权对各内部开户单位资金收支实行监督,有权查询开户单位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八)资金营运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期计算并支付各内部开户单位的存款利息。
(九)资金营运中心应当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各开户单位的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帐户分析,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撤销帐户等处罚。
三、帐户年检
(一)为完善帐户管理,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将对各集团所开设的外部银行帐户统一进行内部年检,各集团凡在外部银行开设帐户的必须参加总公司的帐户年检。
(二)年检时间:各集团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三)年检内容: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资金结算情况等。
(四)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资金结算,是否有未经批准而私自开户现象、是否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五)年检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帐户,准予继续使用。
2、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帐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①私刻印章、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对直接经办人罚款3—5万元;
②存在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的,总公司将对帐户直接管理人员罚款1—2万元;
③如因超期限使用以及管理不善而导致总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出现“久悬帐户”的,一经查实,将对帐户所属单位实行2—5万元的处罚,并取消其在外部银行开户的资格。
对上述违规违纪情况总公司都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示其情节轻重以及给总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帐
帐户使用单位,应及时与银行对帐,并保存对帐单。
银行对帐单邮寄地址,应填写集团总公司所在地的地址,由总公司财务审计部签收,财务审计部再将对帐单分发给相关单位。
五、帐户的撤销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不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均应注销帐户,将有关注销帐户资料交财务审计部备案,并交回财务专用章。
帐户注销后,工程结算尾款汇入集团总公司帐户。
未按规定注销帐户的,没收帐户保证金,并冻结该项目所在单位的资金,直至其帐户注销手续办妥为止。
(二)违反规定开设的帐户,总公司财务审计部有权予以撤销,有关开户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二○○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