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14年便民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武汉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目标2014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总体目标为:(一)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83400套(户)。

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1600套(含廉租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17900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590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7500户。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8000套(其中,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3820套)。

(三)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5000套(其中,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1940套)。

(四)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1000户。

二、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计划分解根据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总体目标,结合各区工作进度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分解下达各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为:(一)江岸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2900套,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650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5880套;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21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180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武政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2014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2014年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以下简称议提案)共1020件。

其中,市人大议案2件、代表建议351件,市政协建议案3件、提案664件。

另外,全国及省人大、政协“两会”后还将有一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由我市办理。

为做好2014年全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市议提案办理工作目标是:办复率100%、见面率100%、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责任分工(一)关于市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每件议案、建议案都要成立办理工作专班,明确由1位副市长分管,并明确1个主办单位、1位责任人和相关协办单位(见附件)。

要针对每件议案、建议案制订落实方案,确定年度目标,明确责任分工。

(二)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部门和单位职能,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各承办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三)对涉及需多个部门办理的议提案,主办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协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的安排做好协办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办理情况。

武汉市2014年7月-2015年6月单位社保缴纳基数及标准(最新)

武汉市2014年7月-2015年6月单位社保缴纳基数及标准(最新)
0%
1%
0%
0."00
2
3."17
0.00
29
1."48
2%+7元
53."33
0%
1%
0%
8%
0."00
2
3."17
0.00
10
4."00
39
5."48
武汉市中心城区
2014年7月-
2015年6月单位五险最高基数缴费标准企业缴费
险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备注:
1.武汉市2013年岗平工资为53745/年,岗平工资月均
237."55元。
9.社保实际缴纳标准依据政府最新政策调整。一般每年七月份都会调整一次。个人缴费
小计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纳金额13
4
36."4
11
5
82."7
11
5
82."7
11
5
82."7
11
5
82."720%
8%
0.50%
2%
0.70%
2687."28
92
6."62
5
7."91
23
汉阳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高新技术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8.五险涨福情况:
养老保险较去年标准上涨
181."44元;医疗保险较去年上涨
39."51元;失业保险较去年上涨
11."86元;工伤保险较去年上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武政[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武政〔20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14年春运工作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共计40天。

据预测,春运期间,武汉地区旅客发送量将达到1878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5%,客运总量将再创历史新高。

为确保2014年春运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做好春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春运组织领导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全家团聚是人民群众在新春佳节最迫切的愿望。

做好春运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武汉作为全国重要交通枢纽,春运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并按照“便民利民、平安春运”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各项组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春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精心谋划组织,强化应急保障,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便捷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

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资、经费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交通运输单位应当重点予以保障,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安排运力,统筹春运客货运输各有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对春运需求的分析和预测,科学制订运输方案,合理配置各类运力。

铁路部门要统筹调集车底,扩大列车编组,增开临时客车,进一步释放高铁及既有动车运输能力;公路运输部门要加强傅家坡、宏基、金家墩、新荣、杨春湖等重点客运站的运力组织,加强高峰时段的运力调配,发挥道路运输的兜底作用;民航部门要保证通行境内外重点地区、旅游热线的航班运力,并根据客流变化,适时调配大型飞机,执飞加班、包机航班;公路部门要做好国道、省干道和桥梁的维护管理,并针对春节期间免收小车通行费、车流量增加的特点,加强现场管理和协调,确保全市普通公路和高速出口路车辆安全有序通行;港航管理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安排好乡镇渡船,确保旅客安全渡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其他运输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与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圈、娱乐场所等客流聚集场所的旅客衔接疏运工作,确保旅客出行便利;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营调度和管理,完善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运力保障措施,提升客运出租汽车集疏运能力。

湖北武汉2014年暂住证(居住证)办理流程

湖北武汉2014年暂住证(居住证)办理流程
18至钥岁的女性办理除以上外还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该证由原户籍地乡镇或街道的计划生育管理科办理
居住证 办理 流程 及需要 资料
1.本 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和 一 寸登记照片 1张 。
2.在 小区住 由物业 管理处开具入 住 证 明一 张 。
在机关 、学校 、企业 内居住 由单位开具 实际住所地证 明 。
理 。
B区 党员群众服务 中心 综治办证点办
8.曾 经在本市其他地 方办理过居住登记 ,需 回原办理地 办理注销手续 ,方 能在我所
辖区办理居住证。如果居住证遗 失 ,只 能按补办流程办理 ,需 要时间较长 ,敬 请 谅解 。
9.各 办证点、警务室 、对应片区见 附表 。
3.自 购房者提供房 产 证 复 印件 (尚 未办证 的提供购房合 同前三 页复 印件 )。
租房者 除 以上还 需要提供房主 身份 证 复印件和租 房合 同复印件 。
4.18至
钥 岁的女性 办理 除以上 外 ,还 需要提供流动人 地 乡镇或街道的计划生育管理 科办理 )。
5.到 所在片区警务室填好 “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 ”和 “ 流 动人 口信息采集表 ”盖上
警务室章 。
6.到 对应 的流管站办理 ,娟 天后凭 条领取 。
7.居 住证期满前 一个月 内可 以办理延期擦写业 务 。
居住证地址更改先按前 1至 5项 流程办理 后再办理擦 写业 务 。 以上两项业 务都需带居住证 原件到佛祖岭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武政办〔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武政办〔2014〕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掌握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在全市抽取若干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人口数约为全市总人口数的1%。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调查的组织和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分3个阶段:一是调查的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10月底),主要建立调查机构,制订本地区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拟订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工作进度,落实调查经费;抽取调查样本,选调和培训调查人员,组织调查宣传,准备调查物资,进行调查摸底等。

二是调查现场登记阶段(2015年11—12月底),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对被抽中调查小区中的每一户、每一人进行入户登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武政办[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武政办〔2014〕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继续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推进重点领域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全市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各部门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公共资金运行和监管透明度。

积极推进市级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市级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以及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和公务接待有关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便民办事指南一、《生育服务证》发放(一)发放条件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常住在我市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一个条件的。

(二)领取地点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街道(乡)卫生计生机构。

(三)所需资料无(四)发放程序可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门登记发放,也可由本人前往领取地点登记后领取。

(五)收费不收费。

二、《生育证》办理(一)办理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

具体条件为: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4)遗弃子女的。

(三)申请途径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提交办证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基本资料:(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地属外省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

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

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流程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生育证》:1、准备材料。

夫妻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

2、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3、街乡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

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街乡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5、区级审批、发证。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对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证件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反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6、信息公示。

《生育证》办理后,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示办证信息,对群众举报的,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实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六)表格领取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领取《生育证申请表》,可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七)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自提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八)遗失补办《生育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当事人办证信息后,按原《生育证》号和审批日期补发证件,并注明“补发”。

(九)收费规定不收费。

(十)《生育证》收回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责令收回《生育证》: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2、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4、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生育证》的;5、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6、《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7、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办理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且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下。

(二)办理流程1、夫妻双方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2、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初审;3、街乡计生科(办)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人户分离的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2寸彩照1张;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六)服务收费:不收费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一)办理对象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办理流程街乡计生科(办)审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原发证机关记录或所在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六)服务收费:不收费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一)办证对象18~49周岁拟外出的育龄妇女。

(二)办证流程我区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可选择在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途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

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并上传至街(乡)人口计生科(办);3、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根据村(社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街(乡)科(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申请人在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登录湖北人口网(),填写申办信息;2、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为受理单位。

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街(乡)科(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资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3、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发放;4、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办证印章,即时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