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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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7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水利(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河湖采砂管理工作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体系。

各地要把采砂管理工作责任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有情况不查不报,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影响河湖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切实加大巡查打击力度要继续加大对河湖采砂日常巡查执法的力度和密度,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要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省厅将视情组织区域整治或全流域集中打击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

四、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1998.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水情、工情、汛情,规定禁止采砂期;应当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划定禁止采砂区。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建管[2015]3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
(2015年7月30日水建管[2015]316号)
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中运河、韩庄运河是淮河流域重要的蓄洪湖泊和行洪通道,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节水源地和输水干线,也是京杭运河南北水运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正常的河湖管理秩序及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沿线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该段河湖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湖采砂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南水北调东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河湖采砂管理得到不断加强。

但在暴利驱使下,有的地区非法采砂问
题仍然突出,私采滥挖给河势稳定、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环境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特别是威胁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安全运行。

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国土、交通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湖采砂管理的重要性,讲大局、重长远,把加强河湖采砂管理作为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苏水移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21号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7号)精神和各地报送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的《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安置区2013-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现将2014年度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

审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是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要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扶持项目的实施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政策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3〕29号)规定,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计划详见各市、县(市、区)扶持项目审批表。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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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水规〔2016〕1号)
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新沂、邳州、洪泽、泗洪、泗阳县(市)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要求,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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