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超龄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仍在企业工作的超龄务工人员。
三、超龄务工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重大疾病、残疾,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2. 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 持有企业出具的同意继续工作的证明。
四、超龄务工人员的用工管理1. 企业应与超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超龄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同岗位法定年龄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
3. 超龄务工人员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企业应定期对超龄务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5. 超龄务工人员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五、超龄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与安全1. 企业应保障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超龄务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擅自离岗。
3. 企业应定期对超龄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4. 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超龄务工人员的退休与离职1. 超龄务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 超龄务工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要求离职,企业应予以批准。
3. 超龄务工人员离职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5. 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为准。
企业用工超龄管理制度

企业用工超龄管理制度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超龄管理,保障企业用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用工超龄管理。
二、用工超龄定义用工超龄指的是在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仍然继续在企业内部工作的情况。
三、用工超龄审批1. 企业的用工超龄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由用人部门提出,经过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用工超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工超龄的规定,并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备案批准。
3. 用工超龄审批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用工超龄岗位设置1. 企业应根据用工超龄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用工超龄的岗位。
2. 用工超龄岗位设置由企业领导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 用工超龄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工超龄的相关规定。
五、用工超龄薪酬福利1. 企业用工超龄人员的薪酬福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其工作年限、岗位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2. 企业应加强对用工超龄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从而增加其薪酬福利的水平。
3.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用工超龄人员的福利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六、用工超龄管理制度宣传1. 企业应加强对用工超龄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都了解用工超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 企业应定期进行用工超龄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用工超龄管理意识和规范用工超龄的行为。
3.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用工超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用工超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便于用工超龄的管理和服务。
七、用工超龄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用工超龄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超龄的管理和服务。
2. 企业应定期进行用工超龄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企业应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用工超龄的合法合规。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超龄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超龄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用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以下简称“超龄”)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聘用超龄员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超龄员工聘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5. 经公司审批同意。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超龄员工聘用程序如下:1. 个人申请:有意向的超龄员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 招聘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考核;4.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5. 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六条公司对超龄员工的权益保障如下:1.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 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3. 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等休假待遇;4. 享有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对超龄员工的监督与考核如下:1. 定期对超龄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晋升、解聘等依据;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超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超龄员工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超龄返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超龄返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超龄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超龄返聘人员的管理。
二、返聘条件第三条超龄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3.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本岗位业务。
4. 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返聘。
三、返聘程序第四条超龄返聘人员返聘程序如下:1. 个人申请:有意向的超龄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返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考核评估: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工作经验等方面。
3. 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4. 办理手续:批准返聘后,人力资源部为超龄返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返聘待遇第五条超龄返聘人员的待遇如下:1. 工资待遇:按照公司同岗位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待遇。
4. 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五、管理要求第六条超龄返聘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服从公司管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2.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4.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六、解除返聘第七条超龄返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返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 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返聘的。
第八条解除返聘的程序:1. 公司提出解除返聘意见。
2. 与超龄返聘人员协商一致。
3. 办理相关手续。
七、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超龄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超龄劳务合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特殊原因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或因个人原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二、合同签订1. 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
三、合同期限1. 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
2. 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四、工作内容1. 超龄人员从事的工作应与其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相适应,不得从事禁忌性工作。
2. 用人单位应根据超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1. 超龄人员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用人单位应保证超龄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六、劳动报酬1. 超龄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协商确定。
2. 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七、社会保险1.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超龄人员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八、劳动保护1.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超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超龄人员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
九、劳动争议处理1.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用人单位和超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聘用超龄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用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岁)以上,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员工。
三、聘用条件1. 超龄员工应聘应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2)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4)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2. 公司在聘用超龄员工时,应优先考虑其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和贡献。
四、聘用程序1. 超龄员工应聘,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面试。
3. 面试合格后,公司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4. 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合同1. 超龄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期限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意愿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六、福利待遇1. 超龄员工享有与公司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公司为超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3. 公司关心超龄员工的生活,定期组织体检,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七、离职与退休1. 超龄员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 超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监督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公司定期对超龄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地超龄人员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超龄人员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超龄人员的管理,保障超龄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超龄人员,是指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工人和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工人。
第三条招聘与录用1. 超龄人员进入建筑工地工作,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确保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健康管理1. 超龄人员在进入建筑工地前,应进行健康检查。
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参加工作。
2. 建筑工地应定期为超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1. 超龄人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4小时。
2. 超龄人员应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六条劳动保护1. 建筑工地应为超龄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2. 建筑工地应加强对超龄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劳动报酬1. 建筑劳务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超龄人员的工资。
2. 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建筑劳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超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理,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争议解决1. 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对调解、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劳务公司所有。
以上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地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秩序。
建筑劳务公司和超龄人员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共同促进建筑工地的健康发展。
物业超龄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物业超龄员工的工作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所有超龄员工,包括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仍在职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超龄员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超龄员工权益保障第四条超龄员工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
第五条超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六条超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超龄员工在退休前,公司应为其提供退休前的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章工作安排与考核第八条超龄员工的工作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适当调整工作强度,避免过度劳累;2. 优先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3. 提供必要的工作辅助设施,保障工作安全。
第九条超龄员工的绩效考核应与在职员工一致,根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工作待遇与福利第十条超龄员工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同岗位在职员工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超龄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超龄员工在工作期间,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退休与离职第十三条超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退休。
第十四条超龄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超龄员工在退休或离职前,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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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关健特殊岗位的超龄老同
志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
第三条聘用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各车间部门聘用人员,必须是在现有在岗人员中无法替代,具备丰富管理、经营、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专家;或生产技术能手。
聘用的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无合适替代人选。
各车间部门在考虑聘用人员的同时,要应尽快考虑相应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替换工作。
2、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有关人员。
3、坚持聘用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
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由聘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续签聘用协议。
4、坚持自愿的原则。
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1、聘用人员男性年龄在55至63周岁、女性年龄在50至55周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是已经同金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聘用人员的健康要求:需由劳务公司出具体检报告(市级人民医院体),确保聘用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无其他重大疾病,且精神状态良好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程序
1、聘用人员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为准)的超龄员工,由本人向金达劳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务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3、金达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并签发《劳务派遣单》。
4、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单》后,与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以及《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以及聘用事宜,并由本人、直系家属签字方可生效。
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定期和临时聘用两种。
定期聘用一年一聘;临时聘用是针对项目技术、科研攻关等特殊岗位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聘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聘用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岗位其他员工相同的薪酬待遇,但工资由金达劳务公司统一发放。
第六条聘用日常管理规定
1、聘用人员的聘用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完成。
2、聘用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关心聘用人员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并负责聘用人贸的日常考勤与管理。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应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部门交给的任务。
3、具有下列条件之可以解除聘用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聘用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