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理论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 一) 立 法方 面的 完善
为, 在适用等 同理论时 , 可采用 “ 权利要求 及其等
同物 ” 的标 准 来判 定 是 否侵 权 。 即从结 构 、 方 式 和 结 果 三个 方 面 比较 专利 产 品与 被 控产 品是 否 实 质 相 同。这是 “ 等 同原则 ” 的最 初基 本原 则 。
尔顿 ・ 戴维斯一案 , 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据此提
出 了辅 助 判 断 方 法 , 将“ 三 要 素准 则 ” 适 用 之 初 采 用 的整体 效 果分 析 变 为逐 项要 素 比对 ,因 为在 专
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要素在解释专利范 围及 实质方 面起 到重 要作 用 。 ( 三) 等 同原 则适 用 的限制 等 同原则适用后 ,会将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扩 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 的范围之外 ,若无必要界 限, 则 会 损 害相 关权 利 人利 益 。在 美 国 2 0 0 3年 的 洛克 希德 ・ 马 丁公 司诉 劳拉 空 间 系统 公 司一 案 中 ,
条件 等 方 面 , 做 出确切 可行 的规定 , 使 司法实 践 有 法 可依 , 防止权 利滥 用 。E 3 ]
2 . 逐一要素比较法。 即逐一比较被控侵权物中 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应 的技
术 特征 是否 ) 司法方 面的 完善
利 侵 权
等同原则的肆意适用 。 1 . 禁止反悔原则 。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 的任 何一个环节 : 审查过程 、 授权无效等过程 中, 对权 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 通常是为了满足法定 授权要求而为之 ) , 在 主张专利权时 , 不得将该放 弃 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有第三人侵 权, 不 得 反悔 所 放 弃 之行 为 , 否 则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如果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在诉讼 中发生 冲突
等同侵权与全面覆盖原则

浅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一、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概述工业革命、技术革命已成为历史,信息革命引领世界经济的今天,随着二十世纪科技高度发达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数以百万计的专利技术使取得突破性专利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每一个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无不是在广泛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取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进步。
不可否认许多同一领域内的专利技术之间、专利技术与未取得专利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
这就给法庭判定专利侵权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侵权系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行为。
其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在形式要件满足的基础上,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别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该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可认定侵权。
反之,则不能认定侵权。
由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以载有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书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所以从理论上讲,权利要求书使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不确定因素有了客观准确的评定标准。
现在各国采用的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步骤一般是: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来看前者是否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二种比较标准,即全面覆盖理论或称字面侵权理论和等同侵权理论。
所谓字面侵权理论(literal Infringement)就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
如果前者比后者多出或少了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或者前者与后者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的差别,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不相同,即没有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时,才可被判定为二者整体技术方案相同,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目 录
•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概述 • 等同理论的基本原则 •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 等同理论的争议和挑战 • 等同理论的未来发展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
01
同理论概述
等同理论的概念和起源
等同理论是指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 征相等或等同时,即使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 字描述范围内,仍可判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
03
判定中的应用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的应用
总结词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起到关键作用,用于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 构成实质性相似。
详细描述
等同理论要求将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两者是 否具有相同或等效的功能、效果和作用。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 征存在等效替代关系,则认为侵权成立。
通过等同理论的适用,可以防止侵权 人通过简单的替换或修改专利中的某 些技术特征来规避专利权的保护,从 而维护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和利益。
等同理论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等同理论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它强调了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 ,而非文字描述。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等同理论,将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 特征纳入保护范围,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扩大保护 范围,以免阻碍技术创新和竞争。
整体等同原则
总结词
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并且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则被控侵权物就侵犯了该专利权。
详细描述
整体等同原则强调的是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不仅要求单个技术 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还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判定被控侵权物侵犯了该专利权。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专利⼀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颁发的⼀种⽂件,⽂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定时期内产⽣这样⼀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般情况下他⼈只有经专利权⼈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那么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我国现⾏《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是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对⾃⼰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除此之外,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调整还有其他,“等同替换”就是其中重要的⽅法。
等同替换,是指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技术⽅案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依据等同替换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员所知晓,所产⽣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员来讲是否是显⽽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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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中的同等替换原则

名单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一、定义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人通常会对被控侵权物的一项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改动,以规避相同侵权。
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由美国最早在司法判例中引入了等同侵权原则。
纵观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等同原则所作的界定, 它们虽然表达各异, 但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点【胡】:第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是专利相同侵权不成立;第二, 被控侵权物等同替换的专利方案是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第三, 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执行实质上相同的功能, 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胡】:其一为要素的替代, 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 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 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 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 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 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二、认定判定等同侵权的标准就是等同替换,等同替换原则的核心在于等同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美国有两种判定等同侵权的方法。
一种是经典的“三一致”判断法,即被控侵权物若能“以实质相同的方式,起实质相同功能,达到等同效果”。
专利侵权 认定 原则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摘要:
1.引言:介绍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2.全面覆盖原则
3.等同原则
4.禁止反悔原则
5.结论:总结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正文:
一、引言
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认定专利侵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原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二、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那么该产品或方法就构成了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是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出现了仿制侵权的情况。
三、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功能、效果和实施方式上等同,那么即使被控侵权物没有完全覆盖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等同原则主要用于
处理字面侵权和实质性等同侵权的情况。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不能随意改变或缩小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一旦专利权人接受了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并在专利授权后主张权利,就不能再反悔或更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五、结论
总之,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是三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日本等同侵权的判断要点: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但是如果机械地、彻底地适用这一原则,则会引发恶意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行为,而这将违背专利保护的初衷。
鉴于此,日本司法实践规定了等同侵权的保护原则,是否能够适用日本的等同侵权,依据1994年(オ)第1083号判决,取决于五个要素。
第一,非实质部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不是发明的实质部分,即不是对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起到实质作用的部分。
对于非实质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实质部分,剩余的为非实质部分,仅限于该非实质部分才考虑是否使用等同侵权。
因为如果涉案产品是针对实质部分提出的改进或规避,那么自然就不用考虑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自然无需考虑是否等同。
但是如果仅仅是机械地划分,那么针对该实质部分作出的细节性的修改,也将会被认定为不等同,从而存在绕过专利权的可能性。
该情形下,等同侵权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因此,在区分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时,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思想必须是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思想。
发明的实质价值在于,利用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中未曾解决的技术问题,达成现有技术中未曾达到的技术目的。
在判断该实质部分之际,基本存在两种方法:其一为拆分法,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分为各个独立的技术特征,逐个地比对,各个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部分,如果是不曾存在的部分,则认定为其贡献于特有的技术思想,属于实质部分。
其二为解决原理相同法,即,判断包括不同部分的涉案产品作为整体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思想之内。
当前,拆分法占据主流,已经得到司法实践以及学术领域的认可。
第二,替换可能性,针对上述非实质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其替换为涉案产品中的相应的部分,也同样地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目的,获得相同的作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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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理论问题1 什么叫等同理论等同理论(第三章中已提到)又称等同侵权或依据等同理论的侵权(the infringement under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系相对于字面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而言。
所谓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要素。
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都属于直接侵权。
美国的这一等同侵权理论及具体判定方法都是由司法判例确立的。
问题2 论述世界上对专利法中权利要求书的三种解释方式等同理论的适用,涉及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
第一种是中心限定原则(central claiming principle)。
按照这种解释方式,专利制度所保护的是某一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意,权利要求书仅仅是该发明创造的一个体现或一个事例。
因此,法庭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可以把中心周围的一些技术要素纳入受保护的范围。
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具有同样的技术创意,法庭就应该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将之视为该技术创意的另一种表现。
这种解释方式虽然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但对权利要求书通告公众的作用有所忽略。
因为,公众很难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的范围到底在什么地方。
德国曾经是中心限定原则的典范。
第二种是周边限定原则(peripheral claiming principle)。
按照这种解释方式,专利申请人已经在权利要求书中划定了受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周边范围,法庭的作用就是将其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解释清楚。
显然,这种解释方式有利于公众较为清楚地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要比中心限定原则逊色得多。
现今的美国是周边限定原则的典范。
第三种是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这种原则最典型地表述于《欧洲专利公约》的第69条中:“由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保护程度,应由权利要求的措词来确定。
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中国专利法所采用的也是这一原则。
事实上,《欧洲专利公约》的这一规定是折衷前两种解释方式的产物。
在此之前,德国是中心限定原则的典范,强调对于专利权人的保护;英国是周边限定原则的典范,注重权利要求对于公众的通告作用。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规定则表明,权利要求的解释只能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
问题3 什么叫三一致判定标准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适用等同理论时,普遍使用着一个“功能—方式—效果”三一致的判定标准(function—way—result identity test )。
这一检测标准,在1878年的“机器公司”一案中就有完整的表述:“如果两件发明物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发挥着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它们就是相同的。
”在等同理论适用于某一技术要素的条件下,“三一致”的检验标准是说明被告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技术要素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要素是否等同的方法。
而在等同理论适用于整个专利发明和整个被告发明的条件下,并且用“实质性相同”来界定等同侵权的时候,“三一致”则成了说明二者实质性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方法。
问题4 什么叫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理论的一种限制。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为区别现有技术而放弃的内容,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适用等同理论的方式重新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之内。
禁止反悔原则与专利审查中的现有技术原则是一致的。
即如果在专利审查中排除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有关,则这种技术内容不仅不能列入权利要求,而且在日后的侵权纠纷中也不能因等同理论而得到保护。
问题5 简述等同理论的客观性在适用同等理论时不考虑侵权者的主观因素。
等同理论的客观性是指,以中性的方式来看待等同理论,如果把等同理论视为保护专利权覆盖的发明及其等同物,那么,它就与保护明示的权利要求一样。
如果确定字面侵权(即侵犯明示的权利要求)不需要有关意图的证据,那么,确定等同侵权也不需要有关意图的证据。
意图在等同理论的适用中不起任何作用,从而使等同理论成为了一个纯粹客观的判定侵权与否的理论。
问题6 等同理论由法官还是陪审团来适用这个问题在美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美国的专利司法实践,在初审中,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由法官予以界定。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而侵权与否的判定,不论使字面侵权还是等同侵权,都由陪审团做出。
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由于专利侵权涉及一些非常专门的技术领域中的问题,许多当事人并不要求陪审团参加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步侵权与否的判定也由法官做出。
这叫做“无陪审团的审判”(bench trial)。
而在有关案件的上诉审中,上述法院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进行事实审。
在涉及等同侵权时,“当侵权是由法庭(法官)审理的,上诉法院复审审判法庭的侵权认定是否有明显错误。
当侵权是由陪审团审理的,上诉法院复审陪审团的裁决是否缺乏实质性错误。
”第五章商业秘密法问题1 简述美国商业秘密法历史沿革答:美国的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如版权、专利和商标的都有联邦的法律予以规范,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属于州法的范畴。
美国商业秘密法历史发展为:一、美国早期的商业秘密法起源于英国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
二、《1939年侵权法重述》:为了使各州的判例法不至于差异太大,进入20世纪后,美国一些优秀的律师、法官和学者汇集、整合了判例法各个领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重大意见,出版了一些列的“重述”,其中《1939年侵权法重述》就是其中之一,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各州法院判决的主要参考和依据,以3个条文说明商业秘密相关事务。
《侵权法重述》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依然发挥重要作用。
三、1979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示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
它主要是将各州判例法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法典化,统一了商业秘密及其侵权的定义,统一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时效以及法律救济手段。
尽管是一部示范法。
但截止1998年已经有41个州批准和采纳了它的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1996年美国制定了《商业间谍法》,规定盗窃商业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
问题2 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宗旨作用答:一、在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商业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通过制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制裁使用和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恶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准则。
二、同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也是美国商业秘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问题3 商业秘密法与专利法的关系答:一、不同之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授予条件和保护方式均不同。
二、联系: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存在互补性和共存性。
主要体现在:(1)非专利领域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来获得保护。
(2)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主要指“三性”)的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获得保护。
(3)在美国,没有获得批准的专利申请,不会丧失发明创造的秘密性,因而可以退而求的商业秘密法保护。
(因为美国并未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专利审查办法)(4)就某一项发明创造来说,取得专利法保护和取得商业秘密法保护,只能择其一种,不能同时获得二者的保护。
问题4 非法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有哪些途径答:一、以不正当手段窃取。
包括偷窃、贿赂、虚假陈述、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的间谍行为等。
二、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窃取。
主要指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商业伙伴之间等。
问题5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有那些?答:一、受保护的客体属于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是二、价值性。
即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是其他人一般不知道并不容易用正当手段查明的信息。
问题6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中第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答:第三人是指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二人)那里获得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去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
第三人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其使用或披露的商业秘密来自于非法窃取。
即恶意第三人要负法律责任。
问题7 详述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应该怎样救济?答: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救济:一、禁令。
即禁止使用和披露被侵犯的商业秘密。
禁令既可以针对实际发生的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也可以针对威胁性的侵犯而实行。
禁令的期限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有期限性的,需要具体把握。
二、损害赔偿。
其计算方法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润所得等。
三、律师费。
四、刑事救济。
第六章版权的客体美版权局长:版权产业要盈利必须消灭在线盗版2008年10月28日14:13新浪网【大中小】【打印】核心提示:10月28日中午消息,美国版权局局长玛丽贝斯·彼得斯在北京出席“2008国际版权论坛”时表示,版权产业要想获得盈利就必须消除在线盗版,如今盗版已是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版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对于美国而言尤为如此。
在美国版权是我们整个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能够通过促进整个经济的创意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彼得斯说。
据她介绍,美国版权局有2.5万名员工,美国版权行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实体经济的部门,对于美国经济贡献也超出这些部门。
同时,美国也在调整法律法规、法律框架,从而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整个版权产业要想获得盈利,就必须消除在线盗版,盗版对于美国的许多公司收益带来巨大挑战。
”彼得斯说。
她还指出,对于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而言,目前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是全球不可预测的盗版问题。
盗版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出口、就业、税收,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而在经济日益弱化和失业人数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保护创意和著作权就显得更为重要。
问题1 美国历史上共颁布几部版权法,各自特点?答:○1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于1790年,提供了对于“地图、图表和图书”的版权保护。
版权的保护期限为14年,可以续展一次。
作者应当在出版之前到居住地的法院登记注册,并在出版后的6个月内向国务卿提交一册样书。
此后,美国又在1831年、1856年、1865年和1870年对版权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
]○21909年国会颁布了第二部版权法。
这是1790年对版权法的一次大规模修订。
它的突出之处是扩大了版权保护的客体,规定版权的客体包括“所有由作者创作的作品”。
另一个突出之处是延长了版权的保护期。
○3从1955年开始,国会就开始了大规模地修订版权法的工作。
经过了20余年的研究、听证和讨论,包括提出了一系列的尝试性草案,国会两院终于在1976年10月通过了1976年版权法,于197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