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
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

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目录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二、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未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三、经营所得查账个税稽查重点四、利股红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五、偶然所得个税稽查重点六、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七、个税稽查典型案例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一)发放的一些非货币性福利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假日发放给员工的一些生活用品,俗称月饼税;比如由企业免费为职工提供外租的住房设施和设备,如租赁房屋给高管居住。
个税实施条例所说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仅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非上述的福利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集体福利是可以不缴个税的。
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1e9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https://img.taocdn.com/s3/m/566214dca58da0116c174956.png)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协商不成的 , 三)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 定应纳税所得
额。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 四)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按照合伙人 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 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碍约定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 不得用合伙企 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 上述规定自 2 0 0 8年 1 l目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 月 以本通知为准。
定, 现将合伙企业合伙入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
、
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 、 伙 企业 以 每 一个 合 伙人 为纳 税 义 务人 。合 伙 企 业合 伙 人 是 自 然人 的 , 纳个 人 所 得税 ; 合 缴 合
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 先分后税” 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 ( 0 0 9 ( 2 0 1 1号) 财 政部 、 及《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 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 0 8 6 ( 2 0 ] 5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 所得( 利润) 。 四、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一)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二)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按照合伙人协商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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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前扣除管理【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3﹞378号【发文日期】2003-10-23【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扣除,即每月扣除800元”、第三十三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房屋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第三十九条“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包括向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不高于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以上表述废止;第二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废止。
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的管理,强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制订下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七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所列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除税法及税收其它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外,均应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第二章 成本、费用 第九条: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计价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按正确的方法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条: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否则,对应纳税所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一条:成本、费用、损失是指企业为从事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计入的成本和分配计入的间接成本以及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损失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企业为采购上述材料(商品、物资)而发生运输费、装卸费、委托加工费、仓储费、保险费、挑选整理费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应计入相应的材料(商品物资)成本中。
第十三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售后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非国家规定的除外)、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等税金、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营业外支出(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外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用,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其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与投资者家庭及亲友的生活费用混合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章 工资、薪金及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企业雇员的工资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准予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扣除,即每月扣除800元。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雇员按国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的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为投资者和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等,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五条: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扣除。
如一次性扣除数额较大,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夏季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按有关规定准予扣除,冬季取暖补贴不得扣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修理费的摊销 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1、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合并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的支出计价。
5、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接受赠与的,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8、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