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内蒙古自治区近期发布了关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此次目录涵盖了许多常见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面将就目录的内容、意义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包括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以及管道、阀门等多个领域的产品。
目录中对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进行了细化分类,明确了不同等级和种类的限制和禁止要求。
其次,此次公示的目录旨在遏制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通过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材料设备,可以减少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和纠纷,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这对于维护企业的声誉、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升城市建设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次公示的目录还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
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低质劣产品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低价次品的不合理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此外,优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可以增加市场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利于促进行业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不得再使用限制和禁止的产品。
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违规事项,向社会公众曝光。
此外,在推广和使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方面,内蒙古自治区还将通过鼓励政策、技术培训和示范工程等方式,引导企业优先选用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逐步改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的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在规范建设工程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公示

(摘 编 自筑 龙 网 ) 涂料和溶剂型冷底子油、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沥青复
合胎 柔 性 防水 卷材 、s型 聚氯 乙烯 防水 卷材 、聚 乙烯
海绵 城 市屋顶 立体 绿 化研 讨会 在北 京 举行
丙纶复 合 防 水卷 材 、焦 油 聚氨 酯防 水 涂料 、焦 油型 冷
5月 21日,由 中 国环 境科 学 学会 主 办的 “海 绵城 底 子 油 (JG一1型 防 水 冷底 子 油涂 料 )、焦 油 聚 氯 乙烯
设 的规 划 和 工程建 设情 况 。
水 卷材 等 4类 防水材料 ;限制使 用 明火 热熔 法施 工 的
另 悉 ,2015年 首 批 入 选 的 十 大城 市名 单 :哈 尔 沥青类 防 水卷材 ,1.5 mm 及 以 下无 胎 自粘 型 、湿铺 型
滨 、苏 州 、厦 门 、十 堰 、长 沙 、海 口、六 盘 水 、白银 。 防水材料 2类 防水材料 ;禁 止使 用双 组 分聚氨 酯 防水
摘编自筑龙网海绵城市屋顶立体绿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5月21日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海绵城市屋顶立体绿化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示范成果鉴定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建议屋顶绿化应纳入已有的地面绿化法规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城市国土绿化面积还可以减少城市内涝净化空气减少城市的热岛效应
2016 No.12
信 息荟 萃
数 额按 城 市规模 分 档确 定 。直辖 市每 年 5亿 元 ,省会
5月 23日, 内蒙古 自治 区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厅 公
城 市每 年 4亿 元 ,其他 城 市每 年 3亿 元 。 对采 用 PPP 示《内蒙古 自治 区推广 、限制和禁止使 用建设 工程材
模 式 达到 一 定 比例 的 ,将按 上述 补助 基数 奖励 10%。 料设备产品 目录(2016年版 )》。 目录 包括 :推广使 用
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为加强我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环保,国家相关部门决定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
此举旨在规范市场,推动绿色、可持续的建筑材料的发展。
以下是该目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部分:禁止使用建材产品1. 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的建材产品本部分主要指那些容易引发火灾、燃烧性能不达标的建筑材料,如防火门、防火板等。
这些材料如果使用不当,将给建筑工程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2. 含有有害物质的建材产品有些建材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铅、汞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物质有可能对施工人员和使用者造成慢性中毒等健康问题,因此禁止使用。
第二部分:限制使用建材产品1. 新型装饰材料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的建材产品不断涌现。
但是,由于这些新型材料的生产工艺、性能特点尚未完全摸清,因此需要加以限制使用,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2. 环境污染物排放严重的建材产品该类建材产品主要指释放大量污染物的材料,如高污染率的木材、胶水等。
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需要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
这些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目录的发布,对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目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建筑材料市场的规范化。
通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可以杜绝一些不良商家因追求利益而销售低质量或有害的产品。
这有助于提升整个建筑材料市场的竞争力和公正性。
其次,该目录的发布能够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
合格的建材产品是保证建筑工程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础。
通过禁止使用防火等级不达标和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建材,可以避免火灾和有害物质对施工人员和使用者造成的伤害。
此外,该目录的实施也将推动我国建材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限制使用未经充分研究和验证的新型建材,可以避免过度依赖不成熟的科技产品。
同时,限制使用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建材,有助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的。
意见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政府所在地和各工业园区所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分阶段实施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从2020年12月31日起,各盟市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除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6月30日起,阿拉善盟公署所在地、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12月31日起,旗、县(市)所在地城关镇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
鼓励支持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项目,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评价,并作为工程项目评先创优的鼓励条件。
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促进全区循环经济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砂浆列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对取得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预拌砂浆产品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推进预拌砂浆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产品信息纳入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
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用取得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预拌砂浆并纳入工程造价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强化相关任务落实,加强督导协调。
三、自治区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禁止使用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 暖散热器委员会 2004年7月 电话:010-58933109 1日起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建筑节能中心 电话:010-58934107
71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说明
禁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2
手工机具制作的塑料门窗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 料门窗委员会 电 话 : 010-58933947 、 68351128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建筑节能中心 电话:010-58934107
8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T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 (PVC-U)型材》中,对主型材可视面的壁厚分为三类,A≥2.8 ㎜,B类≥2.5㎜,C类不规定。该标准实施后,根据我们对行业企 业所生产的型材的壁厚的了解,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型材的壁 厚在不断的下降,而且型材的断面也是越来越小,很难保证塑料窗 刚度和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与五金附件、墙体的联接质量和以及窗 主 型 材 可 视 面 壁 厚 小 于 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所能抵抗外界的气候条件变化等,严重影响了塑 2.5㎜的平开塑料窗 料门窗的产品质量和信誉。 为保证提高塑料窗的加工制作、安装质量和保证建筑用塑料窗 在外界气候条件变化下的影响和长期使用功能。同时也使平开窗窗 框和窗扇焊接角破坏力的计算值达到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JG/T140-2005《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标准中对主型 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的要求,即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 厚≥2.5㎜。
12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 料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 会 电话:010-68324403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学 术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 自2001年7 员会 月4日起执 电话:010-88223765 行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 分会 电话:010-68312596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电话:010-5893459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内建标〔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内建标﹝2020﹞76号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内生动力,经研究,决定取消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办理《登记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取消办理《登记证》,各地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登记证》。
凡是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可在我区建筑工程中使用。
已办理《登记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网上办公平台入口停止业务受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科〔2006〕146号)和《关于下放<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8〕325号)及与登记备案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事中事后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建筑材料(产品)在进场、见证取样和检查验收等环节要重点把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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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
品目录(2016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5-24
为保证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发展绿色建筑,调节产业结构,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经征求各盟市住建局(委)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审定通过。
目录包括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25项;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8类19项;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48项。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如有意见请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开发技推广中心联系,联系人:张继宏,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