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建设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分析与控制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建筑与装饰2022年3月上 193建设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分析与控制王旭 故宫博物院基建处 北京 100009摘 要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作为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的构成要素,在工程实践中有其重要的作用,暂估价分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本文对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性质加以分析,并从建设单位角度,对涉及暂估价的招标、评标、价格确认各个阶段提出注意事项和控制方法。
关键词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分析与控制Analysis and Control of Temporary Valuation of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by Construction UnitsWang Xu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he Palace Museum, Beijing 100009, ChinaAbstract Temporary valuation refers to the price amount provided by the tenderee in the bidding documents from the bidding stage until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o pay for the materials that will be inevitably priced but the price cannot be determined temporarily, as well as the price amount of professional project that needs to be contracted separately.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of other item lists in the bill of quantitie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Temporary valuation is divided into professional project temporary valuation,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ature of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on unit, it put forward precautions and control methods for each stage of the bidding, bid evaluation and price confirmation involving temporary valuation.Key words material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analysis and control引言暂估价作为招投标阶段不可竞争费用的一项内容,具有较特殊的内涵,一方面,不同于规费和税金(不可竞争部分),暂估价与国家税收等政策并无直接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同于暂列金额(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的发生与否要看具体情况,而暂估价是确实要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采购或专业工程。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管理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采购机构第二条工程物资采购的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委托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三条工程物资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和采购规模确定。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工程物资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合同履行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与开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评标与中标第六条评标标准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采购目的制定,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告知投标人。
第七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中标人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供应管理第八条供应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供应方应当按时、按量供应合格的工程物资。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对供应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包含采购内容、要求和流程的文件。
2:投标人:有意向参与工程物资采购的各方。
3:评标: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4:中标人:评标结果最为优秀的投标人。
5: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人与采购机构之间签订并履行的合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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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4月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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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通建工〔2011〕3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
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
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第五条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具有满足施工和计价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附件一)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因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办理审核手续。
因下列原因设置的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直接审批,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审批情况定期汇总通报至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一)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二)工程项目建筑设计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
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三)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可供选择的。
第七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
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建筑智能化设备、照明设备、立体车库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材料,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木材、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水电管材、电线电缆、建筑门窗(幕墙)等。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如实申报《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附件二),并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备案表实行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定
期检查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招标履行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时,应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附件三)。
第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当明确给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暂估价明确最终价的估价人或认质认价方法。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暂估价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
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材料和设备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合同、直接发包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跟踪审计意见。
结算审计时应当同时审核建设单位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定价程序的合法性,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监察、财政、招投标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可整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
附件二:
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
附件三:
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