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浙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建立健全便民高效、标准统一、协同互信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数字化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创新制胜、综合集成,立足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书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着力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网上随时办、跨省远程办、全域就近办、简易快捷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确定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及时间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140项“跨省通办”事项按时落地应用。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对接,争取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跨省通办”的业务模式、实现路径。
各地要加强“跨省通办”业务能力建设,做优异地办事咨询、收件和结果送达等服务,做到一个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
以长三角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为重点,积极探索区域间“跨省通办”,聚焦在浙人员及我省在外创业人员的政务服务办事需求,对接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事项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意向合作单位,签订双方或多方“跨省通办”协议,通过分别发文、联合发文、相互委托、集中授权、统一配号等方式,推出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跨省通办”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府网站资源集约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
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指引》从国家层面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一)清理整合存量网站。
各级各单位要对标《指引》提出的政府网站开办条件,对存量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清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1个单位最多开设1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6施行日期2014.09.16文号浙公办〔2014〕18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厅属各部门:因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变动及职能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相关规定要求,并报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本厅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厅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与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宣传处,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承担,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督促厅各内设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五)依托浙江公安门户网站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六)对本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七)对厅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八)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九)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2015年度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2015年度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鄂公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2015年度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公办发〔2015〕14号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4号)要求,厅办公室制定了《省公安厅2015年度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省公安厅2015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5年,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湖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以依法主动公开为重点,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推动厅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一)着力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加大公开力度,切实增强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凡《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公文类政府信息,都应及时、全面、主动、依法予以公开。
凡以省厅或单位名义行文,承办单位应当在送厅研究室文核,送厅办公室秘书室、密码办或本单位综合(文秘)部门审核、编号前,应对拟办公文的公开属性作出准确界定,并视情标注“此件予以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字样,厅办公室及各单位公文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情况的登记备案,对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办理。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公安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公安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公安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厅直各单位:现将《省公安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省公安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公开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全力推动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公开(一)深入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意。
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以及公众的交流和沟通,确保政策出台和实施更接地气、更合民意。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信息公开。
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按照抽查标准统一、流程统一、内容项目统一、抽取方法统一、检查方式统一、结果公示与运用操作统一的要求,明确相关工作规程和标准,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围绕群众办事难点堵点,深入开展“减证便民”活动。
全面清理省级行政许可中的各种证明和手续,对“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一律剔除,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通过其他证照能证明的一律不再复验,对有网络信息登记的一律共享认可,努力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承“一”启“三”之年,做好2014年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
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的全面完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0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李强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取消和严格管理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
列第一位者为工作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下同)2.研究制订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费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法院)3.开展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法制办)4.加强调查研究,建设新型智库,完善政府决策咨询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除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外,主动公开目录所列决策事项;健全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释放权威信号。
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权责清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梳理,对权力事项库实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向社会公开。
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摸清文件底数,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
严格遵照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丰富意见征集渠道和征集形式,提高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方式,指导厅属职能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及时公布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结果。
四、高质量实施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推广“一件事”公开办事模式,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通过“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办事服务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信息,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优化,督促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重点推进户籍管理等试点领域标准的细化落实,推动各地公安机关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六、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
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开展政策解读,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
政策解读必须与政策文件同步关联发布,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
试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七、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加大突发公共事件、稳企业稳增长及民生领域信息公开,为实现“两战都要赢”提供坚强保障。
建立新闻发布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举办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发布重大政策、重要部署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
加强警民互动,充分发挥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在线访谈咨询等渠道作用,做好舆情收集回应,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八、抓实管好政务新媒体。
加强政务新媒体工作统筹,进一步明确主管主办职责,做强主帐号,对不符合集约节约原则及运营规范、难以继续运营的帐号进行清理。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审核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动态维护,提升传播质量和时效。
协同推进全省公安新媒体矩阵建设,切实发挥新媒体优势,加强提升实战应用。
九、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
全面推行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数字化处理平台,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加强与基层公安机关的联动互通。
规范工作流程、对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及补正、延期、意见征询、办理结果和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
十、持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完善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目录设置,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加强厅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切实发挥信息发布主平台作用,优化页面设置和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