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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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阜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二章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第二节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第三节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第四节全力打造技能强市第五节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六节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第七节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三章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第三节落实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第五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六节全面加强优抚保障第七节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第八节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第四章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第四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五章实施更加有力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责任落实第三节强化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监测评估第五节提升政策效果第六节鼓励支持创新第七节推进规划实施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阜政发〔2021〕3号)等有关规划,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划。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
通知
(阜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90元提高到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264元提高到每年3542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5568元提高到每年595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756元提高到每年4019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城。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42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服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业务统一经办(以下简称“五险合一”),确保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应参尽参、职工应保尽保、保费应收尽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保障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五险合一”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和足额缴费,不断壮大社保基金收入规模,努力实现社保基金的良性运转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全市推行“五险合一”参保缴费业务经办模式,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业务经办统一、参保缴费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

三、实施步骤2017年4月底前,全市完成“五险合一”缴费申报经办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等前期工作。

市本级及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园区“五险合一”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五险合一”机构由县区政府自行设置。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阜政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等政务信息化水平,拓宽政府与社会、市民之间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建设法制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经济转型、建设和谐阜新为目标,面向社会,服务公众,通过网站建设,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适用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交流平台。

(二)工作原则1、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2、结合阜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3、统一规划、协调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4、网站发布信息遵循指导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二、网络构成和管理体系(一)网络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二)管理体系市政府门户网站由阜新市人民政府主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标准的10%调增。

详细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23年7月开头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给金)。

二、资金筹集与支配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仔细测算调标资金需求,实行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支配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给金准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赐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状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状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进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凹凸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

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

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各地区都要制定并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阜新市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有着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将就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次,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指在乡村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再次,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200元。

这些标准的提高,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各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设立的。

各单位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阜新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希望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阜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稳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1.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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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1%-30%,月增标准45元。

具体标准分别为: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55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乡镇;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5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其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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