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附期限、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企业破产抵销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破产抵销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内容摘要:企业的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大多数国家破产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我国破产法也对企业破产抵销问题进行了一般原则和限制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就我国企业破产抵消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提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抵销问题企业破产抵销是指企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到期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我国新《破产法》第40条专门对企业破产抵销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企业破产抵销产生的依据及国外相关规定(一)企业破产抵销产生的依据企业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
承认企业破产抵销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企业破产抵销制度具有担保性功能,债权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销,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作出全面地履行;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分配(清偿),这就使得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一般公平原则;三是抵销制度还符合效率功能,当两个民事主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时,如果按照一般的民事清偿程序,先让一方收回自己对另外一方的债权,然后再清偿自己对另一方的债务,则费时费力,尤其是在有关债务的清偿过程较烦琐时。
然而,在抵销权制度下,当两个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时,一方当事人在抵销的条件成熟时仅凭自己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的数额范围内予以消灭,这就减少了相应的交易环节。
所以,不少国家在破产法中专门设立了企业破产抵销制度,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二)国外关于企业破产抵销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抵销权均有明确规定,并且持肯定态度。
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二、案情介绍1998年12月份,李某与银行达成一份资产转让的协议,约定由李某支付给银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已折抵归银行所有的某罐头厂,并约定由李某先支付20万元人民币给银行,作预付款。
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给银行。
同日,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借款20万元给李某,并约定了归还期限。
后由于其他原因,银行与李某双方同意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并约定将20万预付款返还李某,但因李某尚欠银行贷款20万元,故双方对何时返还20万元达成合意。
而李某也未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贷款的合同义务。
贷款逾期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贷款本息。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因银行欠其20万元,故应当予以抵销。
银行辩称,20万预付款未返还事实,也应当返还,但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与李某经协商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后,对李某预付的20万元约定返还,则李某对银行享有20万元的债权。
另李某从银行处借款20万元,故银行对李某也享有20万元的债权。
现二者的债务均为人民币,且已届清偿期。
在诉讼进程中,李某提出抵销,是其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行为。
如前所述,抵销可于抵销可为之时而为,故李某在诉讼中提出也并不违返反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前面关于抵销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的论述,可以知道,抵销权的行使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或受动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故银行提出二种债系不同法律关系的辩称意见与法不符,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归于消灭,故法院不应支持银行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0万的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李某行使抵销权的时间是银行提起诉讼后,是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人,故可判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民事责任。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是由于,附条件的抵销惟独在条件成就时才干采取,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
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
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伤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惟独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干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毁灭;也惟独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干抵销,假如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见抵销,由于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庇护。
对于可变更、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应分离状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可撤销时,在其被撤销前,债权为有效,可以抵销;假如其后被撤销的,因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抵销也成为无效。
引起被动债权的合同为可撤销时,假如撤销权人知其为得撤销仍为抵销的,则可以认为其放弃撤销权,抵销有效;假如撤销权人不知其为得撤销,则在抵销后仍可行使撤销权,在合同被撤销后,抵销也为无效。
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才干确定。
假如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可以抵销;假如不同意或者不追认,则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抵销问题。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抵销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节省交易费用,免去不须要的交易行为。
假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在实践中,适于抵销的,往往是金钱或者种类物。
正由于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状况不得抵销:1.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见抵销;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商定债权普通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别利益而主见与商定债权人抵销;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普通不能与到期债权互相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见抵销。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企业破产是指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财产清算来抵消债务,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和公司行为。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那么▲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接下来,的法律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破产债权包括哪些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
包括: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企业破产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论破产法上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论破产法上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苏霜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附条件债权亦可进行抵销,附条件债权抵销属于破产抵销适用范围的扩张,系特殊破产抵销的一种.附条件债权分为附生效条件债权和附解除条件债权,结合学界的研究和我国破产立法的规定,详细分析了附条件债权抵销的行使及其限制.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苏霜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2
【相关文献】
1.论债权诉讼时效对破产抵销权的影响 [J], 李成文
2.论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J], 舒符康;龚微
3.论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J], 胡鹏翔;李祖艳
4.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安排 [J], 杜文艳
5.论破产程序中附期限、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J], 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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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可以附条件吗

抵销可以附条件吗⽋债还钱是亘古不变的准则,如果⾃⼰⽋他⼈钱的话,是需要及时偿还的。
但是如果他⼈也⽋⾃⼰钱的话,两者是可以相互冲抵的,在法律上,这是⼀种抵销。
由此产⽣的权利叫作抵销权,可以发⽣债权债务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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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能附条件吗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条件有可能不成就。
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当事⼈的权利。
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在当事⼈双⽅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双⽅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约定)抵销。
抵销因其产⽣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当事⼈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为之,该意思表⽰以通知对⽅时发⽣效⼒,对⽅为⽆⾏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时发⽣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条件有可能不成就。
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
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抵销制度的⽬的,并可能损害⼀⽅当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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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同性质的债务,在⼀般情况下,是需要双⽅当事⼈协商,取得双⽅的同意,才能协议抵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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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确认和抵销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债权如何确认和抵销破产债权的确认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
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
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
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
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抵销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前申请抵销。
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承认破产抵销权。
但是,在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不可能获得足额清偿,而破产企业却可能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那里取得足额的清偿。
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从抵销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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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 0 0 6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 破产 法 》 ( 以下
简称《 破 产法 》 ) 颁 布 以来 , 学界对 破 产抵销 权 的讨 论
与争 议就 从未 停 止过 。2 0 1 3年颁 布 的《 最 高人 民法
权 效力 的不 同影 响可将 其 分为 附始期 债权 与附终 期 债权 : 前 者是 指 在将 来 事 实成 就 或 者将 来 日期 到来
届至, 也 不影 响该 债权 产生 法律 上的效 力 。 1 . 2 附条件 债权
1 附 期 限债 权 与 附条 件 债 权
我 国《 破产 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债 权人 可 以对 附 条件 、 附 期 限债权 进行 申报 , 附条 件 债权 与附 期 限债
权 是 破产 债 权 的组 成 部分 , 我 国《 破产法》 对 其 进 行
配, 破产 程序 的终 结 也就 意 味 着全 部 的 债权 债 务关 系 归于 消灭 。 在 此种 特殊 情况 下 , 如 果将未 到期债权
排 除在 破 产债 权 的 申报 与 清偿 之 外 , 要 求 附期 限 债 权 只能 在到期 后行 使 , 那 么通 常情 况下 , 破 产人 的财 产业 已被 其他 债 权 人按 一 定 份额 分 配 完毕 , 附期 限 债 权 人 的债权 完 全 无 法得 到 清偿 , 使 债 权 人丧 失 受
附期 限 、 附条 件债权 作 为特殊 债权 , 因其所 附期 限或 条 件 的不 确 定 性 , 与普 通 债权 的破 产 抵 销 有所 区别 , 问题 也更 为 复杂 繁琐 。 目前 , 各 国法 律对 附期
限、 附条 件债权 的破产抵 销 的规 定有差 异 , 理 论界 与 实 务界 对此 问题 也未形 成统 一 的认识 。因此 需要 结
第 3 0卷 第 5期 2 0 I 5年 5月
宿
州
学
院 学
报
VO 1 . 3O, NO .5
J o u r n a l o f S u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Ma y.2015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2 0 0 6 . 2 0 1 5 . 0 5 . 0 1 3
合 各 国立法 、 各 家看法 , 立 足本 国 国情 , 为附期 限、 附
条 件债 权 的抵 销 制 度设 计 出实 现各 方利 益平 衡 的解 决 方案 。为此 , 本文 对附 期 限、 附条 件债 权 的破 产抵
偿机会; 在 其 到期 后 成 立 才 向破 产 管理 人 提 出清 偿
的亦 会 导致 破产 程 序 的 中止 , 不 仅会 影 响 其 他 当事 人 的权 益 , 而且会 拖 延破 产案件 的 审理 。 因此, 在 破 产 程序 中 , 对 于 附 始期 债 权 , 在 破 产
论 破产程 序中附期限 、 附条件债权的抵销
孙 然
中央 财经 大 学法 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1
摘要 : 结 合 各 国 立 法规 定及 学 界 的 观 点 , 确 定 了破 产程 序 中 附期 限 债 权 、 附条件债权 的种类与 范围。 根 据 我 国破 产 法 最 新 的 司 法解 释 , 研 究 了破 产抵 销 权 的 行 使 及 限 制 范 围 , 分 四 类 情 形 提 出对 附期 限债 权 、 附条 件 债 权 进 行 破 产 抵
销 时兼顾 各方利益的解 决方案 : 对 于附期 限债权 . 债 权人有权 对此主张抵销 ; 对 于债 权人享有 的附解除条件债 权 ,
债 权 人 可 以 在 进 行 担 保 的条 件 下 行使 破 产 抵 销 权 ; 对 于债 权 人 享 有 的 附 生 效 条 件 债 权 , 债 权人 可 以请 求提 存 其 债 权 额 度 内 的 清偿 颠 以行 使 破 产抵 销 权 ; 对 于破 产 人 享 有 的 附 解 除 、 附 生效 务 件 债 权 , 债 权 人 主 张 以 其 对 破 产 人 债 权
效 力 的 , 破 产 人 返 还 债 权 人 所 主 张抵 销 的债 权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分 配额 。 关键词 : 附期限债权 ; 附 条件 债权 } 破产抵销权 ; 公 平 清 偿 中 囤分 类 号 : D9 2 2 . 2 9 1 . 9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2 0 0 6 ( 2 0 1 5 ) 0 5 —0 0 4 8 —0 4
时债 权 发生 效力 ; 后 者 是 在将 来 事 实成 就 或 者将 来 日期 到来 时债权 失去 效力 E 。 破产 程 序作 为一 种 概括 性 集 体清 偿 程序 , 具 有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破产法 > 若 干 问题
的 决定 ( 二) 》 ( 以下 简称 《 解释 ( 二) 》 ) 对 破 产抵 销 权
的权利 主体 、 抵 销权 的生 效和 管理 人 的程序 救 济 、 抵 销权 的 限制 以及不 得抵 销行使 情形 的发 展 及例 外进
行 了详细 的说 明 。
其 特殊 性 , 破 产 程 序开 始 后 全 体债 务人 按 照 一定 的
份额 对 由破产人 的全 部 财产构 成 的破产财 产进 行分
保护。 1 . 1 附期 限债 权 附期 限债权 以将来 日期 的到来 或事 实 的成 就 与
销 进 行探 究 , 以期 对 日后 我 国破产 抵 销 制 度 的进 一
步完善 有所 裨 益 。
宣告 时无论 其 期 限是 否 届 至 , 都认 定 其 为有 效 成 立
的债权 。 对 于 附终期 债权 , 如 果在破 产 宣告 时期 限未 届至, 即可认定 其 为有效 债权 , 即使破 产宣告 后期 限
二是债权人以其对失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债权人自愿放弃了破产人破产人享有的债权与破产人对其享有的附生效条件附解除债权解除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对其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抵销这一方面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利益因为如果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人附解除债得到完全清偿而不受损失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债权解除条件成立债权失去效力破产财产事实上因权人自愿放弃了破产人附生效债权生效条件未成立此获利而此时破产程序结束破产财产已对其他债的情况下对其可能产生的利益因为如果在破产程权人进行清偿则该债权人无法对破产人的附解除序结束时破产人附生效债权生效条件仍未成立债条件债权失效后的利益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