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外包”——美国共同基金行使代理表决权的范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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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共同基金法规对我国的适用

论美国共同基金法规对我国的适用

论美国共同基金法规对我国的适用
彭真明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1995()8
【摘要】共同基金亦称投资基金,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我国对投资基金的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正处于试验阶段。

我们可从“论美国共同基金法规对我国的适用”中,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少走弯路。

【总页数】3页(P28-30)
【关键词】美国;共同基金法规;投资基金;中国
【作者】彭真明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7.124.8;F832.48
【相关文献】
1.美国共同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J], 孙鹏程;李磊
2.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对我国基金业的启示——兼论美国封闭式基金发展快于共同基金的原因 [J], 刘超;赵黎明
3.美国共同基金持有结构和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渠道选择 [J], 项杨;姜执伟
4.美国共同基金的历史发展对我国基金业的启示 [J], 高家辉
5.美国对共同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J], 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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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DOC10

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DOC10

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DOC10投资基金来源于英国,而其迅猛开展却是在美国。

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59.82%。

至2000年底,美国共同基金为8027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到达9.05亿美元左右,而除美国以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平均每只为1,08亿美元。

美国基金业的兴盛兴盛在很大水平上有赖于作为中坚力气的基金公司,因此,研讨美国基金公司成熟高效的管理结构,自创其先进的运作阅历,根绝其现存的弊端,关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逐渐完善具有〝后发优势〞的意义。

美国基金公司管理结构现状剖析一、管理形式及运作主体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即采取公司型管理形式,1940年以后出台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白了依照公司型制度来运作管理共同基金的有关细节。

在公司型管理形式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该机构由投资顾问公司和其它发起人共同发起并依照股份的募集设立方式在基金单位出售到达规则最低数额后设立.但共同基金公司与股份不同之处在于它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而各项详细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它公司完成。

详细运作主体如下(见图1):1.董事或受托人共同基金的董事或受托人就像其它类型的公司一样,对基金的业务负全权责任。

在作为一个公司树立时,共同基金由董事会管理;而作为一个业务信托人树立时,那么由受托人协会管理。

2.股东与股份制公司股东相似,共同基金的股东有一定的选举权。

这些选举权由成立的基金所在地域的法律来规则,绝大少数共同基金不要求举行年度股东会议,但局部州法律和1940年法规则其基金召开特定的会议。

例如,1940年法要求由股东大会来选举董事;基金投资顾问合同的变卦必需由股东选举经过;基金希望改动投资目的或政策也必需取得股东的经过。

3.投资顾问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经过信托机制委托给投资顾问。

美国股份表决权信托制度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股份表决权信托制度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 何 魔 等 具 髓 规耗 、
维普资讯
美回股份表决榷信托制度探讨及封我圃 的蒈 示
些股份名羲上的所有人, 而成焉公司的股柬 因此 , 公司连行税後利润分配之日 , 寺 不是牌有网利润直接 分 配给委托人 , 而是分配给受托人, 然後再}受托人瓣孩利润辖移给受益人 ( = } i 也就是委托人 bnf i w e ) ee c l nr i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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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圜股份 表决榷信托 制度的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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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股份表决榷信托,是指 多敷股束以统 一 - 行使表决榷扇目的, 通遇信托向共同的受托人鹈滚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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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6年 5月. 第三卷 ,第 5期 ( 第 1 德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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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 决权的权利属性之困惑与释疑。 隶 两大法系都认为信托的 客体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不能作为信托客 体。 在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 权是 财产权 是没 有争 议 的 , 决权 是否 是财 股 但表
产性权利学界的见解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表决权是人身性权 利, 而有人认为是财产性权利。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表决权 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 不是财产权。持“ 股权客体说” 的学者 主张股权是财产性权利, 以作为信托财产, 可 以非财产权的表决
对表决权行使表现出“ 理性冷漠”大股东常操纵公 司, , 侵论上的讨论和争议。 表决权信 托作为一种“ 舶来品” 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正当性也存在
很大 的争 议 , 植该 制 度必然 遭遇 理论 上的 困惑与 质疑 , 决 移 即表
股东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 信托有利于唤醒中小股东 “ 沉睡的权 利” ——表决权, 释放其参与表决 的积极性 , 提高其对公 司的控
民 主与 浊制
殷 东 表 决板 信 托 的 理论 困 惑 与立 法构 建
肖平 容
( 内江师 范学院 政 法与历 史学院, 四川 内江 6 10) 4 { ( 】 )
摘 要: 股东表决权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并体现其法律传统 , 国移植该制度 必然遭遇理论上的困惑与冲突。 我 但将
其加 以改造和变通后 , 些冲突是可 以克服的。 目前 , 这 我国资本 市场 已经 出现 了表 决权信托 的实践 , 由于无法可 但 依, 操作上很不规范。 为此, 应通过公 司法和信托法共同调整表决权信托, 对涉及表决权 信托效力的书面形 式、 目的、 期 限、 登记 公示以及 委托人 的撤销权等作 出原则性规定 , 为实践提供行为选择和参考 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 信托 ; 股权

美国共同基金的业绩评估

美国共同基金的业绩评估

美国共同基金的业绩评估【发布时间】2000-8-17--------------------------------------------------------------------------------美国等一些成熟市场国家,投资基金业之所以发达,一方面是因为基金自身运作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与其有较完整的业绩评估体系分不开的。

我国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逐渐建立、发展。

但基金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却始终差强人意,难以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笔者认为除我国投资者尚未形成成熟的信托意识外,缺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估也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美国是世界投资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到1998年3月,美国的投资基金已逾1万多只,美国人投向共同基金的资金额平均每天高达17亿美元,平均每个交易日就有2.5个新基金问世。

基金业绩评估也同债券评估、股票评估一起构成美国有价证券评估业的三位一体模式。

目前,全美国也是全世界最著名的两家证券投资基金评估公司是晨星(MORNINGSTAR)评估公司和里普(LIPPER)评估公司,都分别形成一套完善的基金业绩评估体系,并定期向外公布基金的业绩数据和评估等级。

本文主要以晨星为例,介绍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基金业绩评估的前提,晨星风险评估有两种方法,即晨星风险(morningstarrisk)和熊市评级(bearmarketratings)。

1、晨星风险它是衡量基金收益率负向变动的指标,它认为基金收益率应该高于无风险收益率,如果低于无风险收益率,则发生风险,因此它只考虑基金收益率低于无风险收益率的情况。

计算公式是:每期损失率=∑(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N其中,N表示计算时期,常用月份数来计算。

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算出某类基金的每期损失率,然后将单个基金的每期损失率除以其所在类别的该类基金的每期损失率,便得到晨星风险。

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股东该怎么用

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股东该怎么用

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股东该怎么用作者:赵笏阳来源:《董事会》2018年第12期在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制度中,表决权委托和协议转让这两项,堪称两个“罗生门”:一方面绝大多数人不清楚怎么用而造成一些误解;另一方面,时不时会传出一些谣言,称交易所不让用了。

之所以会围绕这两项制度产生这么多的猜测与误解,归根到底还是因为这两项制度与控制权有着紧密的关系。

最近两年内发生的控制权转移相关案例中,越来越多的涉及表决权委托这一制度,既有纯粹的委托,也有“部分协议转让+部分表决权委托”,尤其后者成为主流,比如2018年下半年的9起典型案例中,有5起是以这种形式进行的,因此我们不妨以表决权委托为例,分析一下表决权与上市公司控制权关系的“那些事儿”。

在人们以往的概念中,表决权这个词基本是和“股东身份”画等号的;虽然《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规定了“代理投票”(proxy vote)制度,并且赋予了代理人按自己意思表决的空间,比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但按照公众通常的理解,这只是一种对于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表决权的临时安排。

然而市场的魅力就在于其灵活性与丰富性,会把制度的弹性拉到最大。

现在通常所说的“表决权委托”,实质上还是在“代理投票”制度的范围内,不过与通常的代理投票制度最大的差异,是把这种临时性的安排给常态化、固定化了。

具体而言,在一段确定或不确定的较长时间内(通常在1年以上),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不是由股东自己,而是固定地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的表决权委托基本均具备三方面的安排:(1)表决权的行使纯以受托人的意志为准,不设限制和条件;(2)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均为不可撤销委托;(3)委托期间的表述有多种形式,既有约定明确的一段时间(一般不短于12个月),也有约定一定条件的,比如直到委托人将股票转让。

美国对共同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对共同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开放 式 基 金 也 出现 在 而影 响证券市场的规范与诚信。 在美 国 , 共 同基 金 实施 监 管 的机 构 被 形容 对 公众 面前 。与封 闭式 基 金 一样 , 国推 出 开放 式 我
伴随着 中国加 人 啪 基金, 以及老基金 不断 被重组 规范 重 新上 市 , 是我 国资本市 场走 向规 范化 、 国际化 的重要 步 骤 , 证 是 为“ 驾马 车 ” 三 :


最发达 , 同时美 国对 共 同基 金 的监 管 也 是 最 为严
(E ) S C 理所 当然是共 同基金的监 管机关。它也是
格而有效 的 。在 美 国证 券历 史上 很少 见 到对 共 同 美 国共 同基 金 监管 的 “ 一驾 马 车 ” E 第 。S C具 有 一
专 基金 违 规 运 作 的指 责 。它 山之石 , 以攻 玉。本 定的立法和司法权 , 门对共 同基金 的发行 与交 可 文希望能够通过分析美国对其共 同基金的监管从 易活 动进 行 管理 。其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检 查 、 核 基 稽 金 公司 的经 营活 动 , 督美 国信 托 条款 法 、 资公 监 投 而为我国基金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


美国对 共同基金 实施 监管的 主要机 构
司法 及投 资顾 问法 等 法 律 在 共 同基 金 业 的执 行 ,
以保护共 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美 国共 同基金 监 管 的“ 二驾 马车” 全 国 . 第 是
在美国, 共同基金是一种最常见的基金品种 ,
大约占全国基 金资产的 9%以上。从本质上讲 , 证券商协会 ( A D 。1 4年美 国联邦证券交易 o NS) 9 3 所谓共同基金 , 就是特指开放式投资公司 , 或者说 法 为所有 经 纪 人 和交 易 员 设 立 了交 易 活 动 规 则 , 开放式公司型基金。因 为共同基金是 开放式的 , 在此基础上 , 建了全国证券 商协会 这 是一个 组 股 销 随时面临基金投资者 的赎 回要求 , 因此 流动性风 自律性 组织 。该 组织 为共 同基金 ( 份 ) 售 活 动 险较封闭式基金大得多 , 以它在美 国是受联邦 设立了公平交易等规则 。它实际上起着共同基金 所 对美 国股票市场及共 同基金市 证券监管和州证券监管最为严格的企业实体。美 自我管制的作用 ,

美国共同基金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美国共同基金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美国共同基金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摘要] 从1924年的马萨诸塞投资者信托开始,美国共同基金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

在1929年股市崩溃以前,共同基金的发展达到了初期的高峰。

随着股市的暴跌,共同基金也陷入了低潮。

与股票一样,共同基金被贬为瘟疫;经纪人则被称为瘟疫传播者。

痛定思痛后,国会制定了规范共同基金的法律,主要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在美国,共同基金业被公认为是监管最严、最为规范的行业。

从1924年的马萨诸塞投资者信托开始,美国共同基金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

在1929年股市崩溃以前,共同基金的发展达到了初期的高峰。

随着股市的暴跌,共同基金也陷入了低潮。

与股票一样,共同基金被贬为瘟疫;经纪人则被称为瘟疫传播者。

痛定思痛后,国会制定了规范共同基金的法律,主要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在美国,共同基金业被公认为是监管最严、最为规范的行业。

在严格的监管下,共同基金业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

1940—1980年,整个行业发展得比较平稳;1940、1951、1967年共同基金数量分别为68、103、204只,1980年不足800只。

从1980年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股市的走牛,共同基金经历了快速增长的20年。

1996年,共同基金的资产已开始超过银行的存款。

但从去年开始,随着经济增长的放缓和股市的波动,共同基金的增长出现了停滞的局面,引起了普遍关注和讨论。

美国共同基金业是否进入了成熟期一般的行业周期可以分为萌芽期、发展期、成长期、扩张期;有些分类没有扩张期、成熟期、衰退期。

经过近80年的发展,美国共同基金目前是否进入成熟期,这一话题引起了业界、研究机构与媒体的广泛关注。

在近两年共同基金业的会议与出版物中,演讲者与作者反复提出对行业成熟的忧虑,认为这是对基金公司享受了20年繁荣的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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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成 本 的 考虑 , 美 国共 同基 金 管理 人 将 表 决权 “ 外 包” 给代 理表 决权 顾 问 , 遵循 其 建议 或 授 权 其 表 决 已经 成 为 可供 共 同基 金 选 择 的 新 模 式 。表 决权 “ 外 包” 是 否 具 有 正 当性 以及 如 何 规 范代 理 表 决 权机 构 的运 营是 这 种 新 模 式 带 来 的 新 问题 。探 讨 美 国共 同基 金 行 使 代 理 表 决 权 的 “ 外 包” 模式 , 可 以 为 我 国投 资基 金 管理 公 司对 外 行使 投 票 表 决权 的制 度 设 计 与 实践 提供 启 示 。 关键 词 : 共 同基 金 受信 义 务 代 理 表 决权 代 理 表 决 权 顾 问
3~ 一 6。

]】 4 ・
表决 权“ 外包” —— 美 国共 同基金 行使代 理 表决 权 的范式研 究
由此 产 生 的新 的代 理 成 本 问题 [ 4 ] 以及 代 理 表 决 权 顾 问 的 规 范 运 行 问 题 已 经成 为 美 国公 司 法 学
界 的热 议 话 题 ’ , 也 是 美 国实 务 和 监 管 部 门关 注 的 热 点 。2 0 1 2年 , 我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重 新 修
表决 权 “ 外包”
美 国共 同基金 行使 代 理 表 决权 的 范式研 究
袁 田
摘 要 : 共 同基金 是 美 国最 大 的机 构投 资 者 。共 同基金 管理 人 代 表 投 资 者 利 益 行 使 代 理 表
决权 是参 与公 司 治理 的重 要 方 式 , 也 是 推 行 股 东积 极 主 义 的有 效 途 径 。基 于 减 少代 理 表 决 权 行
共 同 基 金是 美 国最 大 的机 构 投 资 者 , 持 有 美 国资 本 市 场 最 大 份 额 的 流通 股 份 , 至 2 0 1 1年 底 , 共 同 基 金 持 有美 国上 市 公 司流 通 股 份 的 1 / 4 叩 。鉴 于 其 持 有 的庞 大 股 份 数 额 , 共 同基 金 代 理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能 够影 响美 国公 司治 理 的 整 体 力 量 格 局 , 对 美 国 以董 事 会 为 中心 的公 司 运 营 制 度 产 生 实 质影 响 , 因而 共 同 基 金理 应 成 为 美 国机 构 投 资 者 中践 行股 东 积极 主义 的最 重 要 力 量 。但 事 实 上 , 美 国 共 同 基金 并 没 有 完 全 依 靠 自身 力 量 有效 行使 代 理 表 决 权 , 而 是更 多地 选 择 将 代 理 表决 权 “ 外 包” 。 给代 理 表 决 权 顾 问 ( P r o x y Vo t i n g Ad v i s e r s ) , 遵 循其 咨询建议 或授权 其代 为行使 表决权 ,
订,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 0 1 2年 年 末 发 布 了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代 表 基 金 对 外 行 使 投 票 表 决 权 工 作指引 》 ,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利益 而科学合 理地行使 对外表决 权 , 确
以 此 降 低行 使 代 理 表 决 权 的成 本 , 使 得 共 同基 金 的代 理 表 决 权 实 质 掌控 在代 ຫໍສະໝຸດ 表 决 权 顾 问 手 中 。
作者简介 : 袁 田,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黑 龙 江 大 学 讲师 。 [ 1 ] 美 国 股 东 积 极 主义 的 推 行 主 要 来 自于 金 融 机 构 而 非 个 人 投 资 者 , 主要 通 过 两 种 方 式 实 现 : 提 交 股 东 议 案 或 呼 吁 管 理 层 改 变 公 司 管 理 或 策 略 。S e e B e r n a r d S .B l a c k .S h a r e h o l d e r A c t i v i s m a n d C o r p o r a t e G o v e r n a n c e i n t h e Un i t e d
St a t e s . The Ne w Pa l gr a v e Di c t i o na r y o f Ec o no mi c s a nd t he La w,v o1 . 3, 1 9 98:45 9— 4 65。
( 2 1 I n v e s t me n t C o mp a n y I n s t i t u t e .2 0 1 2 I n v e s t me n t C o mp a n y F a c t B o o k, 2 0 1 2 : 1 1 —2 5 。
[ 3 ] “ 外 包” 是 指 公 司 将 一 项 或 多 项 商 事 业 务 的 运 营 或 日常 管 理 转 移 或 授 权 给 外 部 服 务 机 构 , 核 心 目的 是 为 了 节 省 成 本, 保 持 公 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S e e Mi c h a e l D .S c o t t .S c o t t o nO u t s o u r c i n gL a w a n d P r a c t i c e.As p e nP u b l i s h e r s , 2 0 0 6 :
引 言
自2 O世 纪 5 0年 代 , 美 国机 构 投 资者 的 兴 起 和 规 模 的壮 大 改 变 了传 统 的公 司 治 理 格 局 。股 东积 极 主 义 的 践 行 者对 机 构 投 资 者 给 予 厚 望 , 倡导 机构 投资者 不要采 取分 散投 资者 “ 用 脚 投 票” 的消极退出策略 , 而应通过行使代 理表 决权 ( P r o x y Vo t i n g ) 对 公 司 治 理 发 出更 积 极 的声 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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