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制造者可以免予追究吗?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冤案怎样纠正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冤案怎样纠正导读: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冤案可以通过提出抗诉的请求来纠正,对于检察院在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的前提之下,就开庭审理案件,此时是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形的。
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可能并不能发现冤假错案的存在,故此抗诉请求也可以是司法机关提出的。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冤案怎样纠正?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冤案可以通过提出抗诉的请求来纠正,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可以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如果义务机关不受理的,被害人可以起诉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冤案应该怎么办

冤案应该怎么办
冤案就是没有罪而被当作有罪判决或受处罚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或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认为有冤情,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
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刑事赔偿法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

刑事赔偿法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导言:刑事冤假错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损害了社会正义与法治权威。
为了保障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事赔偿法,并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
一、刑事赔偿法的出台背景刑事赔偿法的出台是为了修复刑事冤假错案所带来的伤害,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赔偿救济。
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呼吁立法保障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刑事赔偿法。
二、刑事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责任、赔偿优先、合理补偿、救济便利、维持独立性等。
按照法定责任原则,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赔偿优先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当优先于其他诉讼;合理补偿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当以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救济便利原则要求刑事赔偿救济程序简便、便捷;维持独立性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独立于原判决的执行。
三、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包括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当事人在刑事追诉阶段被拘留、逮捕等给予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当事人在侦查、审判、刑期执行中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活费用损失、精神损害等。
四、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当事人在申请救济前,应当具备明确的赔偿请求和证据材料。
救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拒绝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救济机关经过审查后,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当事人。
五、刑事赔偿的重新审判刑事赔偿法还规定了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获得重新审判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审判,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全面评审。
申请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重审的依据。
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近⼏年我国出现了⼏个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案件,给我国司法审判敲响了警钟,司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是⾮常⼤的,⽽怎样追究冤假错案法官的责任是很多⼈关⼼的,那么冤案错案怎么追责?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冤案错案如何追责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存在重⼤违纪违法⾏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的,可以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
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违反规定私⾃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书主⽂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责任追究的⼏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的理解和认识不⼀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
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冤案、错案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冤案、错案,未作追究或追究不当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四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有错必究、惩戒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冤案、错案必须依法纠正。
对造成冤案、错案的责任人应视其原因和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追究。
因冤案、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和追偿。
第六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一)应当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一府两院”不予认定的案件;(二)“一府两院”已经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不追究冤案、错案责任或追究责任失当的案件;(三)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发现并且认为有冤错可能的案件。
第七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形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评议;(三)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四)批转限期查处;(五)制发《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意见书》;(六)依法决定进行质询;(七)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八)其他认为需要的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南方日报2012年3月9日星期五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往往是办了冤假错案,却不受法律制裁,这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指出,不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这番发言引来诸多代表共鸣。
不用猜测取证才能避免冤案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民之所呼、法之所应的表现。
过去由于各种不够完善之处,10多年来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数量不多,偶尔发生,但所造成的影响恶劣。
”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完善证据制度。
“不能用推理、怀疑、猜测、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逼人家承认犯罪。
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
你不能用非法的手段,用歪门邪道来取证。
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法院是正义公平的殿堂,要做到正义公平,证据就必须是事实,核心就是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
如果你作伪证和刑讯逼供来取证,就不行。
”欧广源说,刑诉法修改后可能对取证工作会带来一定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就回避。
欧广源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按刑诉法操作造成冤假错案,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增执法能力或有漏网之鱼“我现在就在想,咱们公检法司的干警能力、水平能否跟上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郑鄂感慨说,广东经常要面临一些未有判例的新类型案件,考验公检法干警的执法智慧。
郑鄂说,如果能够严格按刑诉法修正案操作,应该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生了病,医生医不好,不是这个人的病生错了,是医生没有水平。
冤案昭雪无辜者获得赔偿与司法平衡的法律分析

冤案昭雪无辜者获得赔偿与司法平衡的法律分析在司法领域中,冤案是一种令人深感痛心的现象。
当一个无辜者被错误地判罪,并在经历冤狱之后得到昭雪,赔偿成为了恢复和平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冤案昭雪无辜者获得赔偿与司法平衡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1. 赔偿与司法平衡的基本原则赔偿在冤案昭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无辜者重建生活,也有助于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和改进。
在冤案赔偿中,三个基本原则需要被遵守。
首先是公正与公平原则。
冤案赔偿的目的是确保无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且要遵循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分配资源。
这意味着在评估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因冤狱所遭受的经济和心理损失,并且赔偿应当与错误判决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其次是谨慎与审慎原则。
在冤案赔偿中,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无辜者的申诉真实可信。
否则,错误的赔偿可能会破坏正义的平衡,并对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独立与公正原则。
冤案赔偿的决策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作出,并确保相关人员的利益冲突得到排除。
这样做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确保赔偿决策的公正性。
2. 冤案赔偿的实践和法律依据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有为冤案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立法和程序。
在中国,冤案赔偿受到《国家赔偿法》的规范。
根据《国家赔偿法》,无辜者因国家机关的错误判决或执行活动而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的补偿。
冤案赔偿可以通过行政赔偿或司法救济进行,受害者有权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方式来寻求赔偿。
除了国家赔偿法外,司法实践中还会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以保障冤案赔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改革与完善冤案赔偿机制的现实挑战尽管冤案赔偿机制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平衡,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是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
在冤案赔偿中,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始终是一个难题。
有些国家通过设立补偿标准表和指导性案例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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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呼格案”当年的主审法官被提拔为审委会委员,许多人强烈反对这种“带病提拔”—枉法裁判导致呼格冤死,这样的法官竟然还能提拔?无独有偶,当年办理“陈夏影案”的检察官近日也高票当选福建省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多人表示质疑。
近年来,多宗陈年旧案得以平反,但鲜有“始作俑者”遭受追责,这一点备受诟病。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终身追责的司法责任制将成为司法人员头上的紧箍咒,越扎越紧。
这种责任制作为改革方向,并无多大争议,在可预期的未来,错案追责制只会越来越严格。
目前最值得讨论的是:当前平反的老案子是否应该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考虑不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目前平反的案子,多是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几年前的旧案。
对中国而言,当年的法制面貌和如今不可同日而语,当年的办案理念、审判标准和当前也存在差别。
因此一些我们现在认为不合法或是不合理的做法,在当年来看,或许是可以接受的,或至少是没有明显的违法性。
假如用今天的观念和法律来衡量当年的办案人员,颇有些刻舟求剑的不合时宜感。
当然,假如有些办案人员刻意制造冤案,则应另当别论。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刑诉法》经历了三个版本。
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规定不能片面依据口供定罪,不能进行刑讯逼供;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则加入了“疑罪从无”原则;2012年《刑诉法》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这部法律的修订历程折射了中国刑事司法观念的发展轨迹。
巧合的是,“呼格案”和“陈夏影案”都发生在1996年,当年恰逢《刑诉法》大修,次年便生效实施。
“呼格案”的判决在新法生效前,而“陈夏影案”侦查结束后审理已是新法生效的1998年,或许正是因为“时机”问题,呼格被“速判速决”,而“陈夏影案”则经历多次判决又多次重审的曲折过程。
“陈夏影案”命运说明,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确发挥了作用,但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弥漫在司法场域中强烈又难以捉摸的各种因素,例如福建省高院为何多次发回重审,却不径行改判?为何案件被退回后,公诉机关不放弃起诉?这些因素并非办案的具体个人能够改变的,彼时大环境的力量胜过了个体的意志,因此与其说某个案件是个别人办理的结果,不如说是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难以避免的产物。
当然,也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客观条件,一些司法人员在当时当地在主观上的确“真诚”地认为他们所办的案件是“铁案”。
这种“真诚却错误的确信”,在一些国家的法治发展史上也曾发生过,例如曾有法官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具有合法性。
这类案件可以说是时代观念在个人头脑中投射的结果。
德国历史上,曾有两次系统追究法官责任的时刻,一是二战后对纳粹法官的审判;二是柏林墙倒塌后,对东德一些法官的审判。
第一次有10多名法官被定罪,第二次只有数名法官遭定罪,但曾经做出严重违背正义的判决的法官,远不止寥寥十数名。
除了政治和解的因
素以外,不追究多数法官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判决未必是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特定制度下必然的结果。
中国法治正处于迅速变革期,这种变革的速度当然不像德国两次剧变那样激烈,但同样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命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那些处于特定时期和环境下,做出有违法治精神的判决的司法人员?不论大家持怎样的态度,值得留意的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最大力量是对未来自由的保障,而不是对过去罪恶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