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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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fǎzhì)理念:公平正义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22司法考生辅导用书卷(shū juàn)一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欢送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四章公平正义第一节公平正义理念(lǐ niàn)的根本内涵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jiàzhí)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内容和特征。

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正、利益平衡;正义那么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清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理论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biǎodá)和表达,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一样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理论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历,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那么,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开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表达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表达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表达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根底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我们党在指导革命、建立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表达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人民司法理念是指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思想和价值观念,坚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最高使命的司法理念。

这一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是中国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由之路。

人民司法理念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核心思想。

它从司法行为的最终目的出发,即使司法所做的一切都要以保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

这一理念的提出,让司法机关得以转变原来仅仅是执行国家政策的机构为真正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利益和权益的执法机构。

巩固和贯彻这一法治理念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人民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需要深入思考法律体系的意义、全面贯彻法治的方法、司法公正的内涵等问题,实现自身不断完善。

只有不断学习、革新,才能具有更广泛、更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人民司法理念也带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崛起和推广。

以人民为中
心的司法思想推进了中国法制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深化了中华文明的
法治根基和道德底蕴。

与此同时,人民司法理念还为全社会形成和发
展起了一种优良的司法文化氛围,使每个人更加信任和遵守法律。

总之,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不可低估。

它改变了司法机关的
角色,让人民生活更加公正、平等,同时增强了法治意识,使国家政
治生态更加健康、稳定。

随着全球化时代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司法理念不仅是中国司法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全球化时代各国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参照。

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方针的理解与实践

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方针的理解与实践
又 提 出 了 人 民 法 院 “ 正 司 法 、 心 公 一


加强 司法能力建设 , 是实行依法执 外 , 例如我 们宕 昌县 法院 , 甘肃省宕 昌
化相对滞后 , 民群众之 间的各种矛盾 人
为 民” 司法 方针 。 的 我们认 为 “ 正司 政 ,保 障构建社 会主义 和谐 社会 和在 县属 国列贫困县 , 公 当地 的政治 、 经济 、 文
法领域保 障人权 ,维护 人 民群众合 法 实践 中 , 我们将 重点放 在“ 正司法 ” 公 ,
公 正 司法 、一 心 为 民 是 司 法 为 民 权益的能力 ;. 强正确适用法律 、 6增 公 目的落实在“ 一心为民” 。 上
( ) 一 坚持 “ 两便 ” 原则 , 设立 “ 民 便 民” 思想在人 民法 院 的具体 落实 , 也是 与正义 的能力 。因此 , 坚持 公正司法 、 投诉点 ” 和法 庭人员 “ 向牌 ”方便 人 去 , “ 三个代表 ” 重要 思想 在法 院审判工作 心 为 民 是增 强 司 法 能 力 的 内在 要 民群众诉讼 ,方便人 民法 院依法办案 。
针 , 真贯彻 落 实 , 入归 结探 讨 , 认 深 是 护 国家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的 能 力 ;. 强 做到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 , 2增 做到 正 确践行 司法为 民 的要求 , 对于 加强 依法调解 经济关 系 ,促进社 会主义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 做到审判 司 法 能 力 建设 , 高 司 法 水平 , 力 场经济健康 发展的能力 ;. 提 努 3增强依法处 质量与审判效率的统一 , 做到法律效果 理矛盾纠纷 ,保障社会和谐 的能力 ;. 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我们在贯彻最高法 4 实现 “ 正 与 效率 ” 司法 工 作 主题 公 的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浅论司法公正

浅论司法公正

是 司法 公正 要求 做到 严格 执 法 。二是 在 准确 认定 事实 的基 础 来 自任何 方面 的干 扰 ; 司法 的工 作方法 , 即任 何司法 职 能必 须经
( 司法公 正 的证 明标 准 二)
上 作 出正确 的裁 判 。 0
司法 公 正中 的公正 一般是 由人 的观念 来界 定的 , 作为衡 量 它
政 治权 利 国际 公约 》 其 中规 定 了加强 司法 独立 , , 强调 无罪 推定 , 禁 止双 重追 溯 等原 则 , 这些 都是 司法 公正 的证 明标 准。 。
二、 中国古 代 的司法 公 正 司法制度 一般 都来 源 于与政 治、 经济 、 历史 、 社会 和文化 统密
法保 障 当事人 平等 行使 诉讼 权 利 , 从而提 高 办案 质量 。 . 4 实行 公 开 审判 制度对 当事 人 、 律师 、 证人 等诉 讼 参与 人有 一定 的 约束作 用, 更好 的促 使他 们如 实地 陈诉 案情 , 提供 真 实 的证据 。。
环 境 和公 共秩 序 的建立 :. 4 司法 的功 能得 以充 分发 挥 。 有一 点 主 性 、 还 公开性 和 公正性 。 . 3 实行 公开 审判 制度 有利 于 促进 司法 队
值 得注 意 的是 , 1 9 在 9 8年 1 0月 5日我 国政府 加入 《 民权利 和 伍 的廉 政建 设 , 进 司法人 员不 断提 高 业务素质 和道 德水 准 , 公 促 依
《 律》 当 时 的世 界 中 , 唐 在 是立 法水 准 、 内容结 构上 十分 完善 是公 正 的, 更好 的实现 司法 公正 这一制 度 。 为司法 公 正 的实现 因 的素质 。 体从 以下 几 点进行 阐述 : . 具 1专业 素质 。法 官是 否 正确 的蓝 本 。唐宋 以后 , 建王 朝尤 其重 视加 强监 察工 作 , 且普 遍 理 解和运 用法 律是 公正裁 判 的重要 前提 , 以法官应 该具 有深 厚 封 而 所 把 司法监 督 作为 重要 任务 。 的法学理 论基 础和 丰 富的裁判 经验 , 熟悉 法律 规范 是法 官的主 要 宋代 , 司法 官与被 告有亲 嫌 、 除 同年 同科外 , 至规定 大理 寺 专 业素 质 。 , 德素质 。 律 的根本 是道 德 理念 的上 升 , 甚 2道 法 公正 的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原来的规则解决纠纷时 , 为多数人意志的表达 分为三个分支的基本理论。事 实上从我国政治体 作 只是我们更 多强调 方式 , 通过民主得 出的决议为解决社会纠纷获得 制 中也能窥视到三权的影子 ,
了正当性, 而其正 当性 的依据 只是 因为 民主体现 的是国家权力 的整体性 。 强调这三种权力必须服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 了多数人的意志 。即便是在民主被广泛地作为政 从 国家主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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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3 期 总第 2 1 2 期
东北 师大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 l f o es N r Unvri ( hl o h dSc l c n e) o ra o  ̄hat om ̄ N ie t P isp ya  ̄i i cs sy o n x aS e
这种强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而且 治统治方式的现代社会 , 我们依然能够观察到作 在我国现阶段 ,
在我国现在和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 还应 当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党的领导 , 但 民主并不是解决纠纷 的唯一手段 , 至在 设的进程中, 甚 很多时候它并不是最佳手段。当民主发展到一定 这也是我国司法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 关键词 】 民主 ; ; 司法 司法独立 ; 司法公正
[ 中图分类号]30 1 2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1 60 (060 — 0 1 5 0 — 2 120 ) 05 ~0 0 3

数人意志的实现。这里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民主 作为矛盾的表现形式 , 纠纷存在于人类社会 的形式必须体现多数人 的意志 , 无论是投票选举 的每个角落。矛盾的普遍性使得人们时时刻刻生 还是举手表决 , 民主必须是人 民意志 的体现。也 活在各种纠纷之 中。然而矛盾并不可怕 , 从人类 许具体参加投票或者选举 的并不是人民的全部 , 社会 发展 的历 史 来 看 , 矛盾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和进 而是其 中 的部分 , 至是 少部 分 , 甚 但这 些 人必 须代 步的推动器 , 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 恰当解决社 表人民的意志 , 至少代表大多数人 的意志。其二 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 , 促进 了人类社会的繁荣 是 民主的实现即民主的结果必须体现大多数人 民 和进步。一个恰 当的例证是 , 正是 由于各种不断 的意志。民主是深刻的, 也是具体的, 民主的结果 尖锐的社会矛盾促进 了西方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发 必须得到实现。如果进一步归纳 , 前者可 以看做 展 。1 [ ] 是民主的形式意义 , 后者可以看做是 民主的实质 为了解决各种矛盾 和纠纷 , 人类社会发 明了 意 义 。但 必须 注意 的是 , 这两者 是不 可 分 的 , 论 无 许多方法 , 而其中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民主和司法 。 是形式的民主还是实质的民主, 都是 民主的重要 民主是一种按多数人 的意志办事 的规则 , 后来被 组成部分 , 任何将二者割裂开来 的民主都不是真 采纳为一种社会制度 和统 治方式 , 其正 当性就在 正的民主, 是无法实现的民主。 于民主体现 了大多数人 的意志。 无论是在程序上 在考察 民主的历史后 , 人们往往都能得出的

大司法行政理念

大司法行政理念

大司法行政理念大司法行政理念一、概述大司法行政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大司法行政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实践中,大司法行政需要遵循一定的理念和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和效率是大司法行政的两个核心价值观。

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裁判;而效率则强调要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审判速度。

在实践中,这两个价值观有时会产生矛盾。

因此,在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服务为本服务是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宗旨。

不仅要服务于当事人和律师,还要服务于社会各界。

在实践中,服务不仅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还包括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

同时,大司法行政也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大司法行政工作的核心原则。

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在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五、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等方面。

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大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审批、电子档案等方面的建设。

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并且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七、多元化发展多元化发展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实践中,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的支持和培养,以及推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八、创新与改革创新与改革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可打印修改)

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可打印修改)

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不平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决却是弄脏了水源”西方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何为公正? 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罗米修斯的脸。

”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认为在中国,公正就是平等的姿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正当程序司法手段和合乎理性、人性的司法理念追求最终的司法结果实质性正义的过程。

这一精神在中国的司法理念中无不贯穿始终。

一、平等对待——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不因其社会地位、名誉、财富、出身、家庭背景、收入的差异而有任何不同,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不能高于法律,或不受法律的约束,法院和裁判机构也应独立地维护每一个人权,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法律就应该不偏不倚、不加分别地坚决予以追究,判处适当的惩罚。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体现着中国司法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有一句很有名的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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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不平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决却是弄脏了水源”西方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何为公正? 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罗米修斯的脸。

”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认为在中国,公正就是平等的姿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正当程序司法手段和合乎理性、人性的司法理念追求最终的司法结果实质性正义的过程。

这一精神在中国的司法理念中无不贯穿始终。

一、平等对待——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
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不因其社会地位、名誉、财富、出身、家庭背景、收入的差异而有任何不同,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不能高于法律,或不受法律的约束,法院和裁判机构也应独立地维护每一个人权,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法律就应该不偏不倚、不加分别地坚决予以追究,判处适当的惩罚。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体现着中国司法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
有一句很有名的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这句话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

只有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的事情,才能有更多的实质正义。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必然会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正义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而且使当事人、行政
相对人在裁判或决定的过程中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从而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也无从谈起。

我们也应认识到,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是诉讼参与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从程序公正与结果的逻辑关系来看,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

不同的程序,往往决定了事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上的差异。

正义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而且使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裁判或决定的过程中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从而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程序正义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具体可以包括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的对话、提出陈述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尊严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

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增进判决的准确性,这些价值也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必须予以维护。

也体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第三,程序正义必须克服执法者的恣意。

任何人都有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只要失去有效制约,就有可能滥用权力。

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就必须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

程序正义对恣意有着天生的预防和监督能力,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
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条件,这一突出功能理应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三、合乎情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司法公正要合乎一定的情理和体现人文关怀是一种独特的现象。

把情理作为法之本源,沈家本和张之洞都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本于情理。

通过情理发现法律之上或者法律之外的价值,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

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僵硬性。

情理在当代作为“民间的法,文化的法”,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

“情理”首先从道德层面理解是合情合理,是道德良知与道德修养的具体体现 ,《现代汉语词典》对“情理”的解释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

这与法学上所使用的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规则或经验法则应当是相同的。

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是司法公正赖以生成的支撑 ,司法公正催生了司法过程中人文精神的新生 ,对情理法关系的处理具有反哺作用 ,使司法最终体现人文关怀。

司法过程中情理法关系的处理实质在于追求情理法的协调统一 ,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

它指的是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如果忽视了情理的作用,就难以准确执法,也难以符合社会认可这一司法公正的认定标准;更难以使执法的效果为社会所认同,也就谈不上社会效果。

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由之路是国法、天理、人情相一致,是被人们认为是司法公正最完美的境界。

四、实质正义——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一切司法活动都是为了得到公正的裁决,实质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司法的实质正义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也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制定出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的结果,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目标。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公正是司法功能实现的基础,其关键内涵是公正。

公正是人类的美好理想,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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