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预审及正审
燃气审批程序及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阶段的审批和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初审阶段1、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按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审批);2、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及投资预算;3、发改委的立项批文;4、规划部门对选址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及工程项目位置图(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5、土地使用产权证(项目征地、租地的有关文件);6、消防部门的批文;7、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包括环评报告);8、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管道燃气企业启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液化气经营企业启动资金50万元以上、CNG加气站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液化气混空站启动资金500万元);9、供气合同。
(二)、开工阶段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开工审批;2、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严控超资质从事活动,对不具备资质建设的工程,省厅不组织验收许可);3、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具备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三)、竣工阶段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竣工报告;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纪要;4、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5、重要压力容器检测报告(贮气罐、压力表、烃泵、阀门检测资料等)及设备合格证;6、施工图纸(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及全套设计文件。
(四)企业资料1、企业法人、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2、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有关凭证;3、组织结构框图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等;4、安全事故及供气突发事件应预案及抢险抢修设备。
三、申请材料申请燃气企业行政许可需提供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的附件资料(附件资料包括初审、开工、竣工、企业资料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证)。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式一份;2、许可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原件,附件资料原件由企业保存;3、资料规格为A4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报告,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清晰可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经营许可人员审批标准

1
2
1
3 33
20至 100
60
1
1
--
2 32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经理、副经理以 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需取得四 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 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 位《职业资格证书》。
燃气相关 专业技术
人员 (名)
企业技 术、安 全、维 护人员 (名)
燃
表四
专用设备
规模
注册 资本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燃气
气相
相关
关专
专业
业的
的高
中级
级职
职称
称或
或燃
技术、 燃 气
安全、 气 相
维护、 相 关
等部门 关 专
负责人 专 业
从事城 业 本
镇燃气 大 科
工作年 专 以
限
以上
(年) 上 学
大专以 连续从 连续从
上学历 事燃气 事燃气
技术人 行业工 行业工
员
作3年 作10年
(名) 以上技 以上技
术人员 术人员
(名) (名)
储 气电 罐子 (含 充 残装 液秤 罐)
400 以上
500
1
5
3
8 58
300
至 400
1
4
2
6 46
400
200
低
至 300 于 3
1
3
1
5 45
300
55%
100 至 200 200
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
申报燃气及天然气项目建设政府审批手续基本程序

其它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 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要点与提示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地用设建市城
公共物管流理仓用与储地公用共地服务
?
……
? (十)其他材料
注: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申请施工图复核的自行失效。确有困难需要延期 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续延一次,续延期限一年。
三、要点与提示 3
提交材料清单
核复划规图工施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的人防、环保、消防、园林、卫生防 疫、交管、安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 (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
……
? (九)规费缴纳凭证;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证可许划规程工设建
三、要点与提示 4
发放程序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本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城乡规
交通设施用地
居住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位单的址选步初场现与参
三、要点与提示
? 设计院
?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 主要包括:建设 规划 国土 消防 安监 质监 水利 林业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建燃〔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燃〔2019〕44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行政审批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履行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资料的初审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已将燃气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要切实担负起行政审批相关职责,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管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及证件核发工作,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规范许可证书期限管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有效期为5年。
证书编号方式按照青海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燃气经营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及程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
三、严格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除《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燃气企业外,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需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及以下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1人;用户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点击数为: 125 字号:[大] [中] [小]一、管道燃气(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抢修专用车辆条件:1、经营规模在30万户或日供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10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6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2、经营规模在10万户至30万户或日供气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4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3、经营规模在5万户至10万户或日供气量2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3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3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