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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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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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燃气企业是湖南省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燃气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

燃气企业对于保障湖南省的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公众安全,湖南省政府对燃气企业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通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政府可以筛选出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等。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拥有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需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燃气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应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湖南省,位于中国中部,拥有丰富的内河水运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湖南省也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以提升物流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规划旨在明确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目标、重点和实施策略,以推动湖南省内河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拥有长江、洞庭湖等大型水系,以及湘江、资水、沅江等大小河流,水路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目前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航道网络不完善、通航能力不足、港口设施落后等,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

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湖南省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航道网络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重要航道和支线航道,形成完善的航道网络。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燃气经营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管理(1)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燃气设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

(2)燃气设施建设、改造、维修等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 燃气气源管理(1)选择稳定、可靠的燃气气源,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定期对燃气气源进行检测,确保燃气质量稳定。

3.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4. 燃气经营场所管理(1)燃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加强对燃气经营场所的巡查,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安全隐患。

5. 人员安全管理(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6.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7. 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燃气经营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燃气经营场所、设施、人员等安全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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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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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进程中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确定了城镇燃气经营施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其要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

在理解和执行以天然气作为燃气的经营许可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通常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会在城市供气区域周边外缘建设一个输配气站,将这个输配气站界定为城市门站应当没有争议。

但是以下情况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就值得分析:一是从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开始,至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二是在沿着某一城市门站向后延伸至另一城市门站之间的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这段管线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三是象成渝地区这样天然气生产气田分散、气井分散、燃气用户分散、零星燃气用户较多的燃气经营区域,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一些零星小用户供气区域,从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就直接进入了用户的用气设施,这又如何确定何处为城市门站?二、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区域的确定《条例》第十五条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燃气经营企业才能依法成立,才可能从事燃气经营行为。

但是,这仅仅是解决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的区域问题。

在某县(区)、市、省(直辖市、自治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燃气企业,是否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地方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燃气经营?因为就《条例》规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最低一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来看,内部有从地理位置上可分的多个乡镇、老县城与新县城、多个工业园区,外部有同级的兄弟县和上级省、市。

在某县(区)、市、省(直辖市、自治区)由一家燃气经营企业独家经营,可能有利于统一管理,但也会形成垄断局面,同时这在不产气而通过接收长输管线用气地区或整装气田地区容易办到,但在川渝这样的裂缝性气田、气田分散、单个气田和单井产量小、燃气市场发育早的区域内是很难实现燃气独家经营的。

如允许燃气经营企业在本区行政域范围内任何地方从事燃气经营,那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只能为一家燃气经营企业办理许可证(且上级办理了,下级就不能再办理),或者在许可证中必须明确供气的具体区域。

否则,就会造成两家以上燃气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域内抢占供气区域,就实现不了《条例》所追求的“利用许可证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有序竞争和防止重复建设、节约资源”的立法目的。

同时,独家经营形成的垄断格局,也不能实现《条例》所追求的引入竞争、提高燃气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燃气供应的目的。

如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随意从事燃气经营,只能在指定的特定区域内开展燃气经营业务,那么政府主管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就必须明确指定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区域。

为保障燃气供应,政府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指定供气区域,就应当审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保障指定区域燃气发展规模的气源。

而燃气经营企业本身不生产天然气,其供应的燃气均是向天然气生产企业购买,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企业的供气能力,也是受地质储量、勘探开发能力与水平、管道运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燃气经营是一项长期业务,区域内的用气量也逐年在变化。

所以,如何审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指定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用气规模的燃气气源,将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由市级以上政府与天然气生产企业签订一个使用天然气的战略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再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天然气经营生产企业签订买卖天然气的远期“照付不议”合同———在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需求方应按照付不议气量和价格向供气方支付货款;即使需求方在某一期间实际提取的气量少于合同中规定的照付不议气量,仍需按照照付不议气量支付货款;对于需求方已支付价款而未提取的气量,需求方可在随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取。

政府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中指定供气区域时,就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所持有的“照付不议”合同来指定其具体的供气区域。

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在指定的特定区域内开展燃气经营业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形成独家经营的垄断格局,或者说拥有主干供气管线、前端供气管线及其供气设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对要想进入主干供气管线周边区域、前端供气管线后面区域的其他燃气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林田1周玉洪2(1.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销售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17)(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四川泸州646001)林田、周玉洪: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42--第16期2011年8月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No.16AUG.2011经营企业是有牵制和制约作用的。

因为主干供气管线周边区域、前端供气管线后面区域的用气,均必须通过主干供气管线或前端供气管线及其供气设施输送,只要拥有主干供气管线、前端供气管线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想占领周面或后面燃气经营区域,其他燃气经营企业是很难进入这些燃气经营区域的。

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在指定的特定区域内开展燃气经营业务,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城镇供气管网所覆盖的、而又不属于拥有该供气管网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区域、甚至不是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的一些新用户,是否可以接受他们的用气申请?例如:某燃气经营企业拥有一条从城市门站至某市的输气管线,而燃气经营许可证为该燃气经营企业指定的供气区域仅为某市城区,现输气管线中途周边建设了一个工业园区并提出用气申请。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又不能违背许可证指定区域越界供气,这势必又会造成政府为燃气经营企业重新核定供气区域问题。

增加、减少供气区域都将按照原始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审查内容办理。

关于在某县(区)、市、省(直辖市、自治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在本区域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燃气经营问题。

如果不允许,则与燃气经营行业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燃气经营企业跨地区经营、改善服务水平、提升供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相违背。

如果允许,那么以什么方式进入?是以原燃气经营企业名义直接进入经营,还是需在当地注册一个原燃气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还是必须在当地注册一个法人实体,还是以投资入股方式进入,后两种方式实际上是不允许;是否还需要在当地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则实际上是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

如果不需要,则当地政府又如何来审查燃气经营企业能够保障当地的燃气供应呢?三、关于燃气销售价格确定中的有关问题燃气销售价格依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与调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燃气销售价格确定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个燃气经营者经营多个跨县级供气区域,针对某个具体县级供气区域如何认定其经营成本?因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本是综合的,不可能详细、准确地分摊到每个供气区域,同时每个供气区域所消耗的经营成本事实上是存在差异的。

要比较准确地认定某个具体县级供气区域的经营成本,可能还需要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一些特别和细致的要求。

燃气销售价格确定中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一个燃气经营企业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向两个以上独立用气区域供气,是确定一个还是多个燃气销售价格?如果确定一个价格,可能会存在对用户有不公平的情况,因为不同供气区域所消耗的成本是不一样的。

比如:甲供气区域,其所用天然气直接从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进入;而乙供气区域,其所用天然气却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在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建设30km输气管线。

如果确定两个以上价格,又将遇到前面谈到的如何分摊和认定经营成本问题。

燃气销售价格确定中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一个燃气经营企业在购气价格同时存在高低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销售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与天然气生产企业签订购气合同确定燃气销售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实际使用天然气生产企业高低不一致的气量,会与原购气合同约定的气量产生差异,这就会导致燃气销售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购气成本。

另外,所购天然气价格同时存在高低不一致,是针对燃气经营企业为满足其经营规模来说的,就具体燃气用户来说,有的燃气用户实际上只使用了燃气经营企业所购低价气,而要求这些燃气用户要分摊燃气经营企业所购高价气成本,这是否存在不公平呢?比如:一些燃气用户所用天然气就是附近本气田开采出的,甚至与燃气经营企业所购外地高价气的输气管网都不连接,而这些燃气用户支付的燃气价格却包含了燃气经营企业所购高价气成本。

四、关于超出燃气发展规划用气规模如何处理的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燃气规划的内容包含燃气供应规模。

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在为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确定供气区域时,审查的内容就包含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与某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用气规模的气源,其审查的结果应当是基本一致。

但是,随着该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该区域的用气量远远超过当初燃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用气规模,燃气经营企业如何来应对?如不为新增燃气用户供气,则违反《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如为新增燃气用户供气,则燃气经营企业无法保障所有燃气用户的用气量,因为燃气经营企业拥有的气源与该区域燃气用户的用气量存在差异。

五、关于燃气设施的权属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燃气设施有两类投资主体、归两类主体所有,一是政府投资,归国家所有;二是社会资金投资,归社会资本拥有者所有。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对于后续选择燃气经营者没有什么限制,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对于后续选择燃气经营者就存在问题了,会形成一种垄断格局。

因为燃气经营者服务水平、质量等再差,如要更换燃气经营者,也必须得到享有燃气设施所有权人的同意,这不利于对燃气用户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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